物权变动要件论
2008-7
知识产权出版社
陈光华
313
本书以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为研究对象。本书所要阐明的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物与物权人分离产生了物权的宏观保护与微观保护,两种保护制度造成了物权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的矛盾对立以及立法者的两难选择,形成了物权保护的二元结构,二元结构又决定了物权变动要件的二元性。在立法者对相互冲突的二元利益进行衡量的基础上,法律制度得到了产生的温床,本书所要阐明的物权变动要件——“权利根据+法定公示”得以成就。本书结构严谨、论述深刻、视角独特、观点新颖,对于物权变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判断结合实证说理充分,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陈光华,200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在《法学杂志》《湘潭大学学报》《法学论坛》《现代财经》《理论与现代化》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发表、转载论文10多篇。主要论文有:“论登记对抗主义在物权变动中的利益冲突”“论法国民法典中物权变动的条件与效果”“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完善”“法国民法物权变动制度解析”“论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电击损害民事责任”“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评析”等。
第1章 导论 1.1 问题与选题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 研究现状综述 1.4 研究方法 1.5 主要内容 1.6 体例安排第一编 物权变动价值论 第2章 物权变动的价值目标 2.1 物权变动的理性法则 2.2 民法的价值取向是物权变动制度的坐标 2.3 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是基于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 2.4 制度设计即价值选择 2.5 物权变动制度的价值取向 第3章 物权变动制度建构的基本范畴 3.1 物权变动概述 3.2 物权变动的原因 3.3 物权变动制度的功能 3.4 物权变动的价值定位 3.5 物权变动制度在社会秩序中的基础地位 3.6 善意取得和无因理论有共同奉行的上位价值 第4章 现有公示模式与价值目标的背离问题 4.1 仪式公示 4.2 零公示 4.3 公示对抗 4.4 有因公示 4.5 无因公示 4.6 实质公示 4.7 有因公示与无因公示模式之效果比较分析第二编 物权变动方法论 第5章 物权变动有因模式经典法例解析 5.1 古代物权变动制度 5.2 法国意思主义物权变动要件解析 5.3 公示对抗主义物权变动要件诘析 5.4 近代其他经典物权变动要件法例评析 第6章 物权变动无因模式经典法例解析 6.1 物权行为理论源流与效用考察 6.2 德国普通法中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 6.3 普通法中后期,地方性法律和单行法律排斥无因性理论的作用 6.4 功能重合与逻辑矛盾 6.5 物权行为理论体系与逻辑解析 6.6 物权变动无因模式事理辨析 6.7 物权行为是一个价值判断 6.8 物权变动无因性是一种难以完善的理论 6.9 我国物权法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第三编 物权变动要件论 第7章 物权保护二重性与变动要件二元性 7.1 宏观保护决定了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公示 7.2 物权的宏观保护之一:对一般占有的保护 …… 第8章 平等原则内含了特权变动公示要件的必然性 第9章 物权变动要件是二元价值矛盾与共存的产物 第10章 物权变动的要件及内在的逻辑关系 参考文献后记
第1章 导论1.1 问题与选题物权变动制度的设计是我国物权立法中最受学界关注的问题之一,学者就此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最大的争议在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焦点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存废取舍,所有的讨论都可以归结为物权变动要件的证成问题。交锋首先在实证分析层面展开,接着转入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层面,然后引申到民法理论体系的层面。发展到现在,学者的视点已追溯到了该理论的源头,赞成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构成法律行为理论的两个支柱。其演进路径可以经由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之分类上溯到对人权和对物权,认为对人权和对物权是两个可以经验的事实。对人权即债权,对物权即物权,产生债权效果的为债权行为,产生物权效果的为物权行为。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对此未给予正面回应,而是采取了一种以静制动、釜底抽薪的反驳方法,首先肯定物权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既是法律行为则必有意思表示,既是法律行为则应当适用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件,而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虚构的且超然于一般的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之上,具有抽象的效力,物权行为理论恰恰在这一点上一直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证明。
本书的撰写得到了许多老师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真诚的谢意。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各位老师,对本书的选题、结构、论述、资料裁剪等进行了悉心的指导。感谢导师林嘉教授、龙翼飞教授、姚辉教授,对本书的选题、构思等提出了中肯、精辟的意见。感谢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其渊博的学识和正直无私的品格对我的学习、研究的鞭策和鼓舞。感谢在校期间给我们授课和指导的杨立新教授、黎建飞教授、张新宝教授、赵中孚教授、杨大文教授、刘春田教授、郭禾教授、董安生教授。感谢书中所引用的所有著述的作者。尽管在展开自己的想法的过程中,我始终如履薄冰,谨慎从事,宁守旧而勿出新,一言一词,均忖思再三,断不敢敷衍了事,本人顾虑最多的是使新创之说能契合民法基本原理,力戒为逞一时之快而罔顾整体制度及功能之完善的哗众取宠之说,尽管本书斗胆提出了一些关于物权体系架构的新设想,但绝无标新立异之意,而是抛砖引玉之举,敬祈有识者明鉴。为时三年的学习生活虽已结束,但如同以前的校园生活珍藏在我的心灵深处一样,我相信伴随着这三年校园生活的师生之情、同窗之谊,将是我人生的情感历程中弥足珍贵的记忆。
《物权变动要件论:法学民商法学》: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