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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纠纷代理

穆魁良,韩晓春 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穆魁良,韩晓春 著  

页数:

360  

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科技和综合实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3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扎实开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推进,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战略已经上升为国家重要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专利代理制度是专利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是专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专利代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对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我国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专利代理管理体系,制定颁布了《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国家、地方两级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提高了专利申请服务的运行效率,逐步完善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孕育出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作为从事专利申请、企业专利战略和政策咨询、专利法律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是专利代理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专利代理人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专利代理业务的质量与服务效果。30年来,通过实施专利代理人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完善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制度以及制定实施专利代理管理制度,我们已逐步培养起一支年轻化、专业化的专利代理人队伍。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l万余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人员6000余人,全行业从业人员约17000人。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较晚,专利代理人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专利代理人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规模还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高层次、复合型、国际化的专利代理人才匮乏,专利代理人队伍的执业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规模仍需进一步扩大。

内容概要

本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专利复审、无效及其行政诉讼代理”,下编为“专利行政复议及以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诉讼”。上编内容包括专利审查流程范围内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下编内容包括专利审查流程范围以外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以及以国家、地方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诉讼等。上下两编完整地概括了所有涉及专利的行政和司法的救济程序。《专利行政纠纷代理》不仅可以帮助专利代理人、企业专利工作者从实务和理论的角度全面了解和掌握涉及专利的行政、司法救济程序,提高专利代理水平、专利事务管理的能力,而且可作为科技工作者和广大发明人了解、学习上述内容的参考用书。

书籍目录

上编 专利复审、无效及其行政诉讼代理 第一章 发明和实用新型复审程序代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 驳回决定的转送及对驳回决定的分析 第二节 复审请求的启动和专利申请文件修改 第三节 复审请求书撰写及案例分析 第四节 前置审查及合议审查阶段的代理工作 第二章 发明和实用新型无效宣告程序代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 无效宣告程序及其启动条件 第二节 无效宣告请求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节 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及撰写案例分析 第四节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方的事务处理 第五节 无效宣告程序审理原则及口头审理 第六节 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及其分析 第七节 申请文件撰写缺陷对权利稳定性的影响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第一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及案例分析 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及案例分析 第三节 新法中的驳回理由和无效宣告理由的尝试性举例分析 第四章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 第一节 专利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 专利行政诉讼状的撰写 第三节 专利行政诉讼的庭审及案例介绍下编 专利行政复议及以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诉讼 第五章 专利行政复议制度 第一节 专利行政复议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专利行政复议的含义和外国立法体例 第三节 我国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 第四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外部行政行为 第五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六节 专利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概括 第七节 专利行政复议案件范围的列举 第八节 不能提起复议的情况 第九节 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 第十节 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 第十一节 提出复议申请的形式 第十二节 复议申请的立案、审理和决定 第六章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第七章 以地方知识产权避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章节摘录

插图:知识产权局代表国家审查后授予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就是该项无形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商标权也属于这种性质)。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工商管理局、公安局或者税务局等直接对社会管理的权力,但却有通过自己的行政行为,产生大量财产权的权力。这些行为仍然属于行政行为,每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几十万件,授权十几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最为重要的行政行为就是在发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行为;在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情况下,作出授予专利权的行为。如果这两项行政行为做错了,给予公众以何种救济程序呢?是不是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呢?答案是不可以,对此,《专利法》“剥夺”了法院直接受理此种行政纠纷的权利,主要是考虑到对驳回专利申请和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既涉及法律上的问题,更涉及技术上的问题。为了提高效率,《专利法》专门规定了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前置”处理此类纠纷,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技术优势。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及的是,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复审程序是对申请人提供的一种行政救济,对此大家很容易理解。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讲,只有对相对人带来“不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谈得上救济。而授权行为并没有给申请人带来“不利益”,如何解释无效宣告程序也是行政救济程序呢?问题应当这样看待,从行政行为的分类来讲,授权行为对专利申请人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不存在救济问题。但授权行为却可能为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带来“不利益”。即对申请人来讲属于行政法学上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而对利害关系人则可能属于行政法学上的“负担性”行政行为。为了对这些利害关系人提供行政救济,各国均设立了授权后的无效宣告或者相当于无效宣告的程序。对授权行为进行再次审查,看授权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就予以维持,如果不正确就宣告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对利害关系人(往往是被控侵权人)提供行政救济。因此,无效宣告程序也属于行政救济的一种形式,只是其特殊一些,发生了“双方当事人”的程序。但并不能因为发生了“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就否定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正因为专利无效制度的特殊性,无法直接适用国家的《行政复议法》。因此,各国专利无效程序均不适用本国的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是在专利法中规定专门的无效程序。尽管无效程序不适用《行政复议法》,但无效程序仍是行政救济程序。考虑到复审程序亦有其特殊性,各国的专利复审程序亦均不适用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是直接适用《专利法》。因此,《专利法》中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的规定,相对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讲,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规则上,当“特别法”有规定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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