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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用手册

丁新国,步向义 编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丁新国,步向义 编著  

页数:

309  

内容概要

本书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人员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角度,对安全监理的程序、监理方法、监理内容、有关事故案例及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对如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怎样做到程序到位、工作全面、监理有效,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本书是供监理人员、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工作过程参阅的实用手册,是对监理人员安全监理培训的必备教材,也可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专业的教学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安全监理工作概论 1.1 概述 1.2 安全监理工作的意义 1.3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第二章 对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及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2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总体程序 2.3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方法 2.4 安全监理有关表格 2.5 安全监理有关资料整理 2.6 安全监理的自查自控办法第三章 安全监理规划和细则编写方法 3.1 安全监理规划的编制要点 3.2 安全监理细则的编制要点第四章 安全监理实施要点 4.1 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证件及在岗情况审核 4.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安全监理要点 4.3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监理要点 4.4 脚手架安全监理要点 4.5 基坑支护和模板工程安全监理要点 4.6 “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要点 4.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要点 4.8 物料提升机安全监理要点 4.9 塔吊安全监理要点 4.10 施工电梯安全监理要点 4.11 起重吊装安全监理要点 4.12 施工机具安全监理要点第五章 事故案例分析 5.1 内蒙古某热电厂事故 5.2 广西某大学图书馆二期工程事故 5.3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某大桥工程坍塌事故 5.4 广东省佛山市某工程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 5.5 廊坊市某排水管道工程中毒事故 5.6 南京某学院宿舍楼工程发生塔吊倒塌事故 5.7 石家庄某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塔吊倒塌事故 5.8 涞源县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工棚倒塌事故 5.9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学院工程模板坍塌事故 5.10 某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工程配料站工程塔式起重机倾覆事故 5.11 陕西某工程施外用电梯梯笼坠落事故 5.12 浙江某商住楼工地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 5.13 浙江某市某工地塔吊倒塌事故 5.14 苏州某开发区某工程中毒事故 5.15 河南某工程井架倾覆事故第六章 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 6.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监理法律责任 6.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对监理安全工作的要求 6.3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6.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监理法律责任 6.5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安全监理法律责任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安全监理法律责任附录 有关涉及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 附录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附录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附录三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附录四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 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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