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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经典判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  

页数:

463  

前言

200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辑出版了《北京知识产权审判丛书》,其中《知识产权经典判例》(上下卷)受到了读者的广泛欢迎,已成为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和学术研究的必读书籍。2005年,该庭编辑出版的《北京知识产权审判年鉴》同样引起了知识产权界的关注。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该庭将以汇编年度经典案例的形式,从北京市法院每年终审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数十件,严格依照裁判文书内容进行整理,并按内容全面、便于查阅的原则进行格式编排。同时,该庭法官还准确归纳出每一案例的判决要旨,使这些案例的特点与意义一目了然。本书中的60件案例是从2006年北京市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精选而出的,涵盖了该年度全部新类型、疑难复杂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其中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一定会使读者深受启发,对广大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诉讼代理人、专家学者的工作和学习一定会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当然,对其中的一些判决可能有的读者会有不同的看法,我们也愿意和大家继续交流探讨,以共同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作出贡献。

内容概要

本书中的60个案例是从2006年北京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涵盖了该年度北京法院审理的全部新类型、疑难复杂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其中所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会使读者深受启发,对权利人维权、企业依法经营、避免侵权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广大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诉讼代理人、专家学者的工作和学习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专利 1.“冲击碾压增补路基强度与稳定”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南非)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诉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世基 2.“测定人体反应时的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赵东红诉中体同方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机械厂、北京捷特世纪经贸有限公司 3.“醋酸奥曲肽的液相合成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诉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宝依普生物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4.“煮沸水器皿的热敏控制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诉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 5.“一种油烟机的过滤网罩及安装有该过滤网罩的抽烟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百野电器有限公司 6.“除臭吸汗鞋垫”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曾展翅诉河北珍誉工贸有限公司 7.“圆珠笔”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三菱铅笔株式会社诉汕头市宝克文具有限公司、北京理想文仪商贸中心  8.侵犯“摄像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佳能株式会社诉厦门市宝达照相机有限公司、坤联(厦门)照相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宏发钟表眼镜公司、北京宏发钟表眼镜公司电子钟表门市部 9.“轻型客车SY648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诉北京天驰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 10.“整体式双股新水流套桶洗衣机”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杭州松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杨建宝 11.“起动磁电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邓先登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庆海泉工贸有限公司 12.“晾衣架顶座(B)”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沈汉标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 13.“汽车保险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4.“玩具汽车(2)”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巴伐利亚汽车工厂(BMW)股份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商标 15.“Formula l”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级方程式管理公司诉上海华硕时装有限公司、上海洛基时装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界商场、增城市金名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16.“PRADA”商标侵权纠纷案  ——普拉达有限公司诉李彩平、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 17.“德州扒鷄”商标侵权纠纷案 ——山东德州扒鸡集团华一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恒慧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18.“協和”商标侵权纠纷案  ——郑正华诉北京协和生物医药化妆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日光旭升精细化工技术研究所 19.“甑馏”商标侵权纠纷案  ——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皇家京都酒业有限公司……其他知识产权

章节摘录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案由为确认专利权权属纠纷,但因欣路特公司是从杨世基处受让涉案专利申请权,且欣路特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要确认涉案专利权的权属,必然需要审理涉案专利申请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故欣路特公司关于自己不是专利权权属纠纷的适格被告及专利权确认之诉与技术转让行为无效之诉不能并案审理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欣路特公司关于蓝派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高民终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书已详细阐述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故本院对此欣路特公司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蓝派公司与杨世基于1997年2月24日签订的《备忘录协议》,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实施之前,且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也早于《合同法》实施日,故有关《备忘录协议》的效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欣路特公司与杨世基于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后,故有关《技术转让协议》的效力则应适用《合同法》。《备忘录协议》系蓝派公司与杨世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认真履行。该协议明确杨世基作为技术顾问应协助蓝派公司开发蓝派冲击压实技术和设备的应用,并约定应用冲击压实技术的相关试验成果属于蓝派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协议签订后,杨世基收取蓝派公司支付的技术顾问费这一事实表明双方有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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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经典判例》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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