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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确权判例(第11辑)

程永顺 编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程永顺 编  

Tag标签:

无  

前言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是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于2005年12月成立的一家民办知识产权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本着“务实、独立、共享”的宗旨,重点关注实务研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立足于研究成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者,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力求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其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实务研究;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委托,进行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及相关专项课题研究;进行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分析、论证、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书;接受委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顾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论坛、讲座、研讨及培训活动;为解决纠纷进行策略分析,出谋划策,指导诉讼;应当事人的请求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组织编写出版知识产权实务刊物、书籍。故此,出版《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丛书,一直是务实中心近年来的核心业务项目。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发展;近年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日渐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严肃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公众利益,大量判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国没有判例法传统,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如何解释与适用各种法律原则,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2000年起,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阳光工程”的要求,纷纷将各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但其公布的数量和内容都是有限的)。但业界同行普遍认为,各地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文书均未经加工、编排,不便于业界对其研究、利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各类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对大量裁判文书进行归类整理,力图使海量的文书资源能够高效地呈现给使用者,方便读者阅读、使用、对比、分析、研究,使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更具实践利用价值。为方便读者及研究人员利用本套丛书的资源,我们对丛书体例进行如下安排。

内容概要

本丛书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极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藏判文书进行了全面境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l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赛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本书是专利确权判例(上)卷。 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本丛书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极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藏判文书进行了全面境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l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赛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本书是专利确权判例(下)卷。 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书籍目录

专利确权判例(第11辑)上册 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案例1:尤小一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2:丰和盛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3:太西集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4:台州奥力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5:利德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6:浪木公司、柏帝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7:宋金生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8:德畅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9:万毅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0:司炳文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1:刘毅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2: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3:鞍钢车辆,一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4:王加新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5:方益民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6:薛连钦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案例17:曾平蔚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8:华海力达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19:中光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20:林锡富与专利复审委员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21:增强绝缘电器厂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专利确权判例(第11辑)下册

章节摘录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1、3、7、8均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公开,所记载的内容已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将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原告证据1、3、7、8进行比较,该4份证据中公开了雕刻蜡模、脱蜡浇注制石膏模、利用石膏模浇注制成金属模、金属模通过压模工艺制成橡胶模等技术方案。即公开了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步骤(1)用雕刻蜡雕刻成蜡总模;(3)将蜡分模通过脱蜡浇注制成石膏模;(4)利用石膏模通过合金浇注制成金属模;(5)利用金属模通过压模工艺制成橡胶模具等技术方案,但是该4份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公开了该专利的步骤(2)将蜡总模分割成若干个蜡分模;(6)利用橡胶模具通过离心浇注制成美术品部件,最后把各部件组合成型的技术方案。根据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新颖性的有关规定,该4份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清楚、完整地公开了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技术方案,该4份证据均不能够破坏该专利的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其从属权利2、3、4、5也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第一,虽然证据7中记载了将金属模制作成橡胶模,可以达到小型饰品批量生产的目的。但是,其公开的橡胶模的制作的技术方案仅为先制作蜡模,再制成金属模,由金属模制成橡胶模;或者是用金属模直接制成橡胶模,没有公开一件艺术品的制作需要制作蜡总模、将蜡总模分成蜡分模、由蜡分模制成石膏模、由石膏模制成金属模、金属模制成橡胶模、利用橡胶模通过离心浇注制成工艺美术品、最后将各部件组合成型等完整的技术方案。第二,虽然证据8中记载了分铸法的概念,铸造比较复杂的青铜器,先铸耳、足、环等附件,后铸器身;或先铸器身,然后将附件嵌在主体范中,灌注铜液,使器身和附件熔铸在一起。也有先将主体和附件分别铸好,然后再用合金焊接,这种做法称分铸。但是,该专利与证据8公开的现有技术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该专利是将金属工艺美术品整体分割成若干体积较小的组件分别铸造,最后组合成型。证据8公开的现有技术是将铸件的主件与分件的分铸,分铸对象是与器身主件相连接的辅件,分铸目的在于解决器身主体与辅件的连接,该专利的分型铸法则在于解决离心铸造中因工件体积与离心力之间所导致的模铸件细部结构、线条难以精细乃至于局部缺损的问题,其分型对象不但包括器身主体,同时包括辅件。因此,其分铸对象、分铸目的、分铸效果、技术方案均与该专利不同。该专利的分型离心铸的方法与证据8公开的分铸方法,在技术方案上存在实质性差别。

后记

《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系列丛书历经近两年的策划、收集、整理、修改,终于正式出版。务实中心在本套丛书的收集、整理编辑、出版过程中,力求从便于读者使用的角度出发,为其分析、研究、利用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全方位的立体化信息服务。在此谨对参与此丛书编写的刘晓军法官、岑宏宇法官、陈勇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要特别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的李琳编辑、卢海鹰编辑,没有她们对众多案例的辛勤编辑、审读工作,本丛书是难以面世的。另外,还要感谢曾经和正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工作的全体同仁,中心的每一步发展都承蒙他们付出的辛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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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一般,评述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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