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1991-6
凤凰出版社(原江苏古籍出版社)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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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1912-1949年),是为了适应中国近现代史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需要,就馆藏中具有一定史料价值的档案,在原副馆长王可风生前主持编辑的《中国现代致治史资料汇编》初稿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并补充1919年五四运动以前的档案资料,编辑而成的一套档案资料汇编,供史学工作者和有关部门参考使用。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一) [一]概 况 (一)组织机构 1.大总统公布修正各部官制令[节录] (1913年12月22日) 2.袭商都公布本部分科规则令[节录] (1914年1月8日) 3.农商部公布修正本部分科规则令稿[节录] (1923年6月5日) (二)规章制度 1.工商部为拟订公司注册暂行章程咨 (1913年5月31日) 2.大总统公布公司条例令 (1914年1月13日) 3.大总统公布权度条例令 (1914年3月31日) 4.大总统公布公司条例施行细则令 (1914年7月19日) 5.大总统公布公司注册规则令 (1914年7月19日) 6.农商部公布公司注册规则施行细则示 (1914年8月17日)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二)
版权页:第三条 公司条例施行后或施行前成立之公司,除依前二条之规定适用公司条例外,并适用商人通例。第四条 公司条例施行前成立之公司,其创办时之章程、议据、合同、规约等,与公司条例所定创办章程中重要事项有违反或遗漏者,自公司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改正之。第五条 公司条例施行前成立之公司尚未注册者,应自公司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一律注册,其曾依旧公司律注册与公司条例所定创办时应注册之重要事项有违反或遗漏者,应自公司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一律改正注册。第六条 公司条例施行前成立之公司,曾依旧公司律注册者,于公司条例施行前有支店之添设,本店或支店之迁移,公司之解散或合并及其他注册事项之变更等事发生时,应自公司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第七条 公司条例施行前成立之公司,曾依旧公司律注册者,关于公司条例第七条之期间,自公司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公司条例所称该管官厅,在各省地方法院未遍设以前,暂以县知事署当之。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农商(套装共2册)》由凤凰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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