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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维权实用手册

中国文联维权办公室,中国艺术报社 编 宁夏少年儿童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1  

出版社:

宁夏少年儿童出版社  

作者:

中国文联维权办公室,中国艺术报社 编  

页数:

228  

字数:

200000  

内容概要

中国文联维权办公室、中国艺术报社编著的《文艺维权实用手册(维权行动专刊汇编)》通过不同栏目,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典型维权案例,交流维权工作经验,全面介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崭新成就,充分展示中国文联及各个文艺家协会在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文艺工作者搭建起一个交流经验、传递心声的媒体平台,进一步提高了文艺工作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书籍目录

一、文艺工作者维权思考
1.曲艺版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姜 昆
2.中国摄影著作权走进集体管理时代/解海龙
3.加强杂技艺术著作权保护促进杂技事业发展繁荣/齐春生
4.为自由职业演艺人员撑起一片天空——访上海艺联副会长沈伟民/邱振刚
5.知识产权是中国杂技掌握市场话语权的“权杖”——访北京演艺集团总经理、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恩杰/邱振刚
6.版权是电影作品的财富之源——访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秘书长李国民/金 涛
二、文艺工作者维权探析
曲艺
1.曲艺著作权保护到底离我们有多远/黄 群弓
2.FLASH方式演绎已经发表的曲艺作品是否侵权/孟会芳弓
民间文艺
3.我国民间文艺的权益问题/刘锡诚
4.应尽快制定《民间文艺保护法》/翟 峰
摄影
5.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访著名摄影家乔天富/邱振刚
6.基层摄影爱好者如何学到维护权益的技巧/路毅
7.解读作品在教科书中的法定许可使用/邱振刚
电视
8.电台电视台如何法定许可使用录音制品/董世连
网络
9.如何确定网络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的赔偿标准/杨德嘉
10.艺术家如何应对互联网侵权/魏青松 张 慧
11.如何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责任/芮松艳
三、专家谈文艺工作者维权
戏曲
1.戏剧作品的著作权辨析/金海军
2.戏曲唱腔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杨 明
电影
3.电影类作品中的版权问题/董世连
4.从电影版权保护现状谈修法之必要/贾 健
美术
5.美术作品展览权的归属/周晓冰
6.画虎名家的维权之路/邱振刚 张亚萌
曲艺
7.不应被忘却的表演者权益保护——陈佩斯小品著作权纠纷案辨析/郭常静97民间文艺
8.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难点/段宝林102摄影
9.摄影作品著作权与他人权利的冲突与解决/吴伟光107杂技
10.魔术作品应如何保护/张绍忠110网络
11.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孙建红
12.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张绍忠
13.在网络环境中应防止滥用“合理使用”/高 峰
14.网上传播国内作品应适用法定许可/陶鑫良
15.三网融合下的版权之思/郭振华
16.“信息自由”与“视听信息”/周 林
四、案例回顾
1.戏剧著作权经典案例
2.影视著作权经典案例
3.音乐著作权经典案例
4.美术著作权经典案例
5.曲艺著作权经典案例
6.摄影著作权经典案例
7.网络著作权典型案例
五、维权资讯
1.2009年中国版权年会举行姜昆冯小刚等获奖/邱振刚
2.儿童演员演出合同纠纷案以调解告终/海 宣
3.台湾漫画家朱德庸告媒体一审获赔五万/杨德嘉
4.影著协联合影视片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张志勇
5.《婚姻保卫战》被盗播赵宝刚表示追究到底/吴月玲
6.追索“十二生肖”著作权赔偿金范曾申请强制执行/吴静
7.国家动漫产业信息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张 悦
六、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选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国家版权局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7.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8.世界版权公约
9.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祛》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四、电影类作品的相关权利分析 (一)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版权行使与制片者合理使用的限度 电影类作品是由相关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存在电影类作品的整体版权与单独作品版权两个方面的版权。 制片者与电影类作品涉及的相关作者签订合同,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对电影类作品的整体享有版权。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不能侵犯单一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即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例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者就不能将其制作为唱片内容。 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享有并有权行使其作品的版权,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一作品版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整体版权的行使相冲突,并且不得违反与制片者的合同约定。 (二)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保护问题 随着“米老鼠”、“大力水手”等侵权案件的发生,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已成为一种开发资源,也成为一种权利客体。 根据相关研究,目前无论国际公约还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中“角色”保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作品中“角色”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谁为权利主体,。应根据“角色”使用情况来确定。例一如,如果电影类作品中的“角色”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那么“角色”版权应该由相应的创作者享有。又如,单二使用角色的静止图案,并与原作品中含角色的场景画面(连续或静止)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能侵害了相应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创作者的版权。 (三)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 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一般包括: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在一些纪录片中还可能有嘉宾、被采访者;在动画片等作品中,还有人物造型设计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台本作者、配音演员等参与创作的人员;其他创作人员。以上权利人在作品中均享有署名权,同时有根据合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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