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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路分长官通考

李之亮 巴蜀书社
出版时间:

2003-6  

出版社:

巴蜀书社  

作者:

李之亮  

页数:

2489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我编撰的《宋代职官通考》的第二部分。这部分同样是在充分查阅宋代文献及后世方志的基础上,为宋代路一级主要长官以及中央设在某些路分的机构长官编写的年表。  宋代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最高一级叫做路,中级为府、州、军、监,下级为县(包括一些县级的军、监)。与其他朝代不同的是:宋代最高统治者接受了唐代毁于方镇的教训,在地方诸路不设一元化的最高长官,而是实行分权而治的策略,在诸路分别设置经略安抚使司,由文臣担任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军政并兼任所在府州的知府、知州,习惯上称为“帅司”。又设转运使司,负责漕运、监察等事务,习惯上称为“漕司”。这种局面持续到真宗时,又在诸路设置提点刑狱一司,派文臣,或同时派文臣与武臣共同掌管地方刑狱之事,习惯上称为“宪司”。王安石变法开始后,为保障新法实施,又在诸路设置提举常平司,主管仓储、调运、赈济等事务,习惯上称为“仓司”或“庾司”。到了徽宗朝,表面上的富庶与祥和使上下都误以为王朝到了一个鼎盛时期,于是又在各路设置提举学事司,掌管兴学之事。然而此司在宋代历史上存在了不足20年便被取消,南宋后不再设置。  路分中的诸司长官,原则上各司其职,没有主从之分,也就是说,一路中军民政事,由经略安抚使去管,用不着转运使、提点刑狱和提举官插手;一路中的漕运之事,经略安抚使也无须多问;至于刑狱之事,亦由提刑去管,他司充其量知晓而已,处置权仅在宪司。当然,遇有重大事件,诸司长官联合办理,那是个别情况。这种设置造成了路分诸司长官都是方面最高长官,同时又都不是独揽大权的最高长官,各司所属之事,直接对中央负责,哪一方面发生了问题就拿哪一司长官是问。宋代统治者的这一策略,果真有效地避免了唐代节度使有能力割据一方,与中央抗衡的弊端。然而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在扼制方面割据的同时,却又造成了诸司推诿、责权不明、效率低下的缺憾。如果说唐代毁于藩镇割据,那么宋代最终是毁于尾大不掉的繁冗机制。  在宋代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诸方面,路分诸司的长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些长官原则上都是权力、政策和不同政治派系的具体体现者和实施者,他们无一例外地由中央委派,而中央并不能简单地与皇帝划等号,当中央各派政治势力发生矛盾时,他们在诸路中的势力主要由这些高级官吏们来体现,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这些人物既是中央政府中政治领袖们依赖的对象,又是州县官吏们追随和依倚的对象。他们上与京朝重臣有着密切的联系,又与地方种种角色和层次的人发生频繁的往来。摸清一个时期的政治走向、经济兴衰、兵势强弱、民政清浊,乃至于汲引后进、交往僧俗,不了解这些人的行踪脉络,就会给宋代文史各方面的研究带来很大的麻烦。我编此书的目的,也就是想为有志宋学研究的方方面面的学者和同道起一个铺路垫石的作用。以下分别就本书内容稍作交待。  本套丛书包括:宋代路分长官通考-上、宋代路分长官通考-中、宋代路分长官通考-下。

书籍目录

上 册前 言凡 例发运使司淮南江浙荆湖等路发运使淮南江浙荆湖等路发运副使淮南江浙荆湖等路发运判官总领所总领四川财赋军马钱粮总领湖广江西财赋湖北京西军马钱粮总领淮东军马钱粮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提举市为白司提举广南东路市舶提举福建路市舶提举两浙路市舶提,=点坑冶铸钱司浙江荆湖福建广南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公事提举茶马司提举成都府利州陕西等路茶事兼提举陕西等路买马监牧公事外宗正司知南外宗正事 同知南外宗正事知西外宗正事 同知西外宗正事外都水监外都水使者知外都水监丞知北外都水监丞知南外都水监丞转运使司京畿路转运使京畿路转运副使京畿路转运判官京西路转运使京西路转运副使京西北路转运判官京西路转运判官陕西路转运司淮南路转运司中册两浙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下册提举常平司提举学事司附录一:人名索引附录二: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淳化二年辛卯(991)  刘德言  淳化三年壬辰(992)  刘德言  淳化四年癸巳(993)  范 星 《仪真志》:“范曼,淳化间任。”  淳化五年甲午(994)  范 曼  乔惟岳 《仪真志》:“乔惟岳,淳化间任。”按:《宋史》卷三○七本传言惟岳为淮南运副,升淮南运使。据此可知,此间发运或由转运兼任。  至道元年乙未(995)  乔惟岳  杨允恭 《宋史》卷三○九本传:“至道初,命允恭为发运使,始改‘擘画’为‘制置’。”至道二年丙申(996)  杨允恭 《会要,食货》三六之四:“(至道)二年十一月,江淮发运使杨允恭言事。”  至道三年丁酉(997)  杨允恭 《长编》卷四一:“(至道三年五月)壬申,罢江淮发运使、诸路转运使司承受公事。朝臣、使臣悉召归阙。上初听政,务从简易也。”  真宗咸平元年戊戌(998)  卞 衮 《楚纪》卷五二小传:“卞衮字垂象,成都人,太平兴国八年进士。咸平初,拜监察御史,出为荆湖发运使,征为殿中侍御史。”  咸平二年己亥(999)  卞 衮  王嗣宗咸平三年庚子(1000)  王嗣宗 《宋史》卷二八七本传:“至道初,移河东转运使,以为政暴闻。徙知耀州,又知同州,加比部郎中、淮南转运使,江浙、荆湖发运使。就改职方郎中。咸平三年,以漕运称职,就拜太常少卿,逾年,以右谏议大夫充三司产部使。”  刘师道 《宋史》卷三O四本传:“(咸平)三年,改淮南转运副使兼江浙、荆湖发运使。四年,以漕事人奏,特迁司封,俄为正使。”  咸平四年辛丑(1001)  刘师道  秦 羲 《江西通志》卷九:“秦羲,以江淮制置领发运使。咸平四年任。”  咸平五年壬寅(1002)  秦 羲 《宋史》卷三○九本传:“制置荆湖路。四年,领发运使事。景德初,知江陵府。”  卞 衮  咸平六年癸卯(1003)  秦 羲  卞 衮 《宋史》卷二七七本传:“再为淮南转运使兼发运使。咸平六年,并三司使之职而分置副贰,以衮为刑部员外郎,充盐铁副使。”  景德元年甲辰(1004)  秦 羲  景德二年乙巳(1005)  景德三年丙午(1006)  冯 亮 《长编》卷六二:“(景德三年二月癸巳)虞部员外郎冯亮为度支员外郎、淮南江浙荆湖制置茶盐兼都大发运使。都大发运使自至道末省之,及是复置。”    宝祐二年甲寅(1254)  徐 栗 《至顺镇江志》卷一五:“(宝祐)二年春除太府卿仍兼,三年夏召还。”  宝佑三年乙卯(1255)  徐 栗  宝佑四年丙辰(1256)  赵与时 《至顺镇江志》卷一五:“赵与时,朝议大夫、总饷兼知(镇江)府事,宝佑四年五月至,六年五月改除江西运副。”  宝枯五年丁巳(1257)  赵与时  宝枯六年戊午(1258)  赵与时 《宋史·理宗纪》:“(宝祐六年)六月癸巳,台臣戴庆坷劾淮东总领赵与时,夺职镌秩。”  徐 栗 《至顺镇江志》卷一五:“徐栗,六年五月再以总饷兼(镇江)府,开庆元年十有一月召还。”  开庆元年己未(1259)  徐 栗  景定元年庚申(1260)  印应飞 《万历扬州府志》卷一六小传:“印应飞字德远,第淳佑进土。知镇江军,擢监察御史,差判镇江,知鄂州。开庆初元,充宣抚司参谋官。除户部侍郎、淮东总领、知镇江。”  景定二年辛酉(1261)  印应飞 《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六二《印应飞权户侍淮东总领兼知镇江府制》、《印应飞权户部侍郎致仕制》,景定二年制。  吴势卿  景定三年壬戌(1262)  吴势卿 《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六九《吴势卿除军器监依旧淮东总领制》,景定三年制。  章 炯 《至顺镇江志》卷一五:“章炯,朝散大夫、军器监、淮东总领,时暂权(镇江)府事。景定三年闰九月至,四年九月去矣。”  景定四年癸亥(1263)  章 炯  赵汝楳 《宋史·理宗纪五》:“(景定四年)九月甲申,诏赵汝楳为太府少卿、淮东总领财赋。”  景定五年甲子(1264)  赵汝样 《至顺镇江志》卷——五:“赵汝楳,中大夫、总饷。景定五年四月兼权(镇江府),八月去。”  陆景思 《碧梧玩芳集》卷五《江东运剐兼淮四总领陆景思特授权产部侍郎淮东总领制》,景定五年制。  度宗咸淳元年乙丑(1265)  陆景思  赵与可 《至顺镇江志》卷一五:“赵与可,承议郎、试将作监、总饷,咸淳元年六月兼权(镇江)府事。”  咸淳二年丙寅(1266)  赵与可  赵崇绚 咸淳《临安志》卷五○转运题名:“:“赵崇绚,咸淳二年二月为运判,十二月除淮东总领。”  咸淳三年丁卯(1267)  赵崇绚  曹元发  咸淳四年戊辰(1268)  曹元发 《至顺镇江志》卷一五:“曹元发,朝请大夫,咸淳五年以总领暂权(镇江府事),六月即离任。”  咸淳五年己巳(1269)  曹元发 《本堂集》卷六一《贺淮东总领元发除两浙漕启》,咸淳中作。  咸淳六年庚午(1270)  陈 蒙·《宋史》卷四二三《陈埙传》:“子蒙,为淮东总领。似道诬以贪污,贬建昌军簿。德佑初,礼部侍郎李珏乞放便,以刑部侍郎召,不赴,卒。”  咸淳七年辛未(1271)  陈 蒙  咸淳八年壬申(1272)  陈 蒙  咸淳九年癸酉(1273)  咸淳十年甲戌(1274)  恭帝德祐元年乙亥(1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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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宋代路分长官通考》是我编撰的《宋代职官通考》的第二部分。这部分同样是在充分查阅宋代文献及后世方志的基础上,为宋代路一级主要长官以及中央设在某些路分的机构长官编写的年表。  宋代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最高一级叫做路,中级为府、州、军、监,下级为县(包括一些县级的军、监)。与其他朝代不同的是:宋代最高统治者接受了唐代毁于方镇的教训,在地方诸路不设一元化的最高长官,而是实行分权而治的策略,在诸路分别设置经略安抚使司,由文臣担任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军政并兼任所在府州的知府、知州,习惯上称为“帅司”。又设转运使司,负责漕运、监察等事务,习惯上称为“漕司”。这种局面持续到真宗时,又在诸路设置提点刑狱一司,派文臣,或同时派文臣与武臣共同掌管地方刑狱之事,习惯上称为“宪司”。王安石变法开始后,为保障新法实施,又在诸路设置提举常平司,主管仓储、调运、赈济等事务,习惯上称为“仓司”或“庾司”。到了徽宗朝,表面上的富庶与祥和使上下都误以为王朝到了一个鼎盛时期,于是又在各路设置提举学事司,掌管兴学之事。然而此司在宋代历史上存在了不足20年便被取消,南宋后不再设置。  路分中的诸司长官,原则上各司其职,没有主从之分,也就是说,一路中军民政事,由经略安抚使去管,用不着转运使、提点刑狱和提举官插手;一路中的漕运之事,经略安抚使也无须多问;至于刑狱之事,亦由提刑去管,他司充其量知晓而已,处置权仅在宪司。当然,遇有重大事件,诸司长官联合办理,那是个别情况。这种设置造成了路分诸司长官都是方面最高长官,同时又都不是独揽大权的最高长官,各司所属之事,直接对中央负责,哪一方面发生了问题就拿哪一司长官是问。宋代统治者的这一策略,果真有效地避免了唐代节度使有能力割据一方,与中央抗衡的弊端。然而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在扼制方面割据的同时,却又造成了诸司推诿、责权不明、效率低下的缺憾。如果说唐代毁于藩镇割据,那么宋代最终是毁于尾大不掉的繁冗机制。  在宋代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诸方面,路分诸司的长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些长官原则上都是权力、政策和不同政治派系的具体体现者和实施者,他们无一例外地由中央委派,而中央并不能简单地与皇帝划等号,当中央各派政治势力发生矛盾时,他们在诸路中的势力主要由这些高级官吏们来体现,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这些人物既是中央政府中政治领袖们依赖的对象,又是州县官吏们追随和依倚的对象。他们上与京朝重臣有着密切的联系,又与地方种种角色和层次的人发生频繁的往来。摸清一个时期的政治走向、经济兴衰、兵势强弱、民政清浊,乃至于汲引后进、交往僧俗,不了解这些人的行踪脉络,就会给宋代文史各方面的研究带来很大的麻烦。我编此书的目的,也就是想为有志宋学研究的方方面面的学者和同道起一个铺路垫石的作用。以下分别就本书内容稍作交待。  一、关于经略安抚使司  翻开此书,学者自可发现,本书并没有将经略安抚使收入其中,这并非本人疏漏,而是基于以下考虑:民国时学者吴廷燮编有《北宋经抚年表》、《南宋制抚年表》二书,上世纪30年代时被收入《二十五史补编》中,1984年,中华书局又整理出版标点本,由张忱石先生点校,眉目较《二十五史补编》本夏为清晰,这两种书都甚易觅得,此其一;2001年,巴蜀书社出版了我编撰的《宋代郡守通考》全10册,在这套书中,举凡经略安抚使所在州、府最高长官,我亦分别排列了易替年表,找到了这些大州的知州,就等于找到了这一路的经略安抚使。而《宋代郡守通考》又是《宋代职官通考》的第一种,考虑到将来合编修订出版,岂不重复过甚?此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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