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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明

董小燕 学林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3-02  

出版社:

学林出版社  

作者:

董小燕  

页数:

247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城邦与理性、共和与法制、分封与统一、集权与人权、启蒙与革命、功利与改良等。

书籍目录

前 言 一、文明的一般概念 二、西方文明及其特征 三、精神与制度上篇:传 统第一章 城邦与理性 第一节 希腊城邦 第二节 希腊精神与理性第二章 共和与法制 第一节 共和制度——罗马的创造 第二节 罗马法律第三章 分封与统一 第一节 封建权力结构 第二节 统一的价值体系下篇:变革第四章 集权与人权 第一节 从等级议会到中央集权 第二节 人权与人文主义第五章 启蒙与革命、 第一节 宪政与经验理性 第二节 联邦与民主 第三节 理性主义与大革命第六章 功利与改良 第一节 科学与观念世界 第二节 功利主义思想 第三节 政治制度改革结语参考书目后记 ……

章节摘录

书摘 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Platon,前427~前347)的不朽之作《理想国》,通篇都是围绕正义标准内涵的探讨而不断展开的。柏拉图认为,正义在于城邦中的公民各司其职,安分守己。按柏拉图的理解,一个正义的城邦应根据每个人的先天身心素质和后天教育训练,安排与其能力和欲望相一致的工作或职责。哲学家由于富于理智,充满智慧,天生由黄金铸就,因此他的职责是统治和管理城邦;军人勇敢,富于激情,天生由白银打造,他们的职责是执干戈卫社稷,辅助哲学家管理城邦;而生产者等级虽懂得节制,但充满欲望,天生由铁炼成,其职责自然就是从事粗鄙的经济活动,为整个社会谋衣求食。因为人的天赋、才能干差万别,不同质料(其实就是不同的素质和能力)的人行使不同的职能,并且各安其位,各尽其职,别无他骛,就是一种平等。正义就在这种等级的平等中得以实现。 由此,希腊人崇尚正义与平等,但是对正义与平等的关系的看法,还是受到不同阶层的生活景况和价值观的制约。雅典大多数平民把完全的平等(数量上的平等)视为正义的原则,认为既然公民都是自由人,那么就应该在一切方面都平等,也就是说按人头平均分配相应的权利。少数富人则强调人们在财富和才能方画的差异,认为不同财富、能力、德性的人在享受城邦的权利方面应有所不同,这就是正义。比值的正义和平等(算术)的正义,一直是希腊少数寡头和多数平民之间冲突和争论的焦点。正是双方的斗争,促进了城邦政治体制的成熟与完善。  对正义和平等关系的理解较为成熟的可能就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前384~前322)了。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继承师法,把正义(公正)视为最完满的德性。在亚公看来,正义不是一般的品质,而与他人的德性相关,因为正义不仅要求以德性对待自己,还要求以德性对待他人,因此,正义“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是最高的善。从这一角度,亚公进一步认为,正义是普遍的、共同的和永恒的。令人赞赏的是,当亚公把这一原则投向城邦现实时,明显体现出他对政治与伦理的现实主义倾向。他认为,数量的平等和比值的平等这两种平等观都不符合“绝对的正义”。正当的方法是根据不同的现实,“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一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这样才能体现正义。他具体论证说,数量平等的主要领域在于公民内部参与城邦议事、司法事务方面等的平等,其依据是公民资格的平等;但由于公民在财富、出身、德才、人数等先天和后天的差别,在权利和权力的分配上就应该考虑其不同的比值,这时这种比值的平等也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这不禁使人想起现时的以贡献大小取得回报的说法。 的确,在现实世界中,永恒普遍的正义永远是一种原则。抽象、绝对的平等也是不存在的:以亚里士多德等为代表的算术式平等与几何式平等的概念以及依据正义原则在不同情形下适用的思想。无疑是正确组织社会政治和法律生活的必要条件。在西方思想史上,这两种平等观都有他自己的徒子徒孙,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与所谓的正义原则相结合,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与功能。 19世纪,科学发展加速,对观念世界的影响更加重大。据、A.N.怀特海所说,19世纪的“信念有三个来源:第一是表现在宗教复兴、艺术以及政治思潮上的浪漫主义思潮;第二是为思想开辟道路的科学跃进;第三是彻底改变人类生活条件的科学技术。”三个信念源泉有两个关涉科学,可见科学进步对人们精神观念世界的意义。 19世纪科学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四个新概念,即所有空间,包括真空的地方都充满着物理作用场;物质是由原子组成的,原子观应用于物理学,发现了电子与质子,应用于生物学发现厂细胞与细胞群;能量的守恒原理;能量的转化原理。19世纪欧洲人观念的革新同样离不开这些新概念的推动,如赫尔姆霍茨所说,“我以为我们的时代从物理科学学到不少教训,绝对五条件的尊重事实,抱着忠诚的态度来搜集事实,对表面现象表示相当怀疑,在一切情况下都努力探讨因果关系并假定其存在,这一切都是本世纪与以前几个世纪不同的地方。”尤其是这些新概念与生物(有机体)的进化理论相结合后,对社会精神的影响就更大了。既然能量是恒定的,“生产资料的量也是一定的,因此便只有极有限的机体能利用它。环境的固定性支配了一切。因此,科学的结论便是生存竞争和自然选择。”这种结论引入社会领域后,原先平等、自由的自然秩序就被认为是一种虚构,既然在知识、智力、精力、韧性、技能、勤勉和俭朴的习惯、体能、地位和机会方面,人与人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那么,让人们自由地努力去改善自己的处境,其必然结果就一定是相应的不平等。平等的自然状态和自由的社会秩序在这里成了一对悖论。“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原则成了社会的准则。竞争、冒险、为生存奋斗,达尔文(Chades Robert Darwin,1809~1882)的进化论“在人的思想上引起的巨变超过了从文艺复兴运动中科学再生以来的任何其他科学进步。”适者生存,劣者淘汰的自然选择观,使上帝的特创论从此失去了地盘。队与所有生物的“共同起源”原理,使“绝对人类中心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有机体的进化与变异理论,使人们树立起一种世界是动态的发展而不是静态稳恒的思想,进而形成了把类社会也看成是以进化的形式发展的思想。从此,改良(进化)与革命(突变)一样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手段与途径,得到世人的普遍认同。 19世纪末期,斯宾塞的社会思想就深受进化学说的影响。赫们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是英国进化论者、实证主义者,也是欧洲社会有机体学派的开创者。受拉马克(Jean Baptiste Lamarck,1744~1829)进化论的启发,斯宾塞萌发了进化的信念,刊行于1855年的斯宾塞的《心理学原理》,论述了他对心灵进化历看法,1857年发表于《威斯特敏斯杂志》上的论文《进步:它的规律和原因》,则奠定了他的普遍进化论的理论基础。1859年达尔义《物朴起源》的发表,证实和丰富了斯宾塞的普遍进化论的原理和法则。在随后发表的《社会学原理》、《伦理学原理》和《个人对国家》的一系列研究论文中,斯宾塞系统地论述了他的社会进化论思想。 斯宾塞从认识论的角度,把世界现象分为“可知界”(the knowable)和不可知世界(the unknowable)。凡认为我们的感官所能感觉,向我们的理性提出许多最困难的问题要求解决的短暂而有形的表象,是可知的,属于可知界;在有形的表象后面存在着一种为宗教称之为神的本质的实在,是不可知的,属于不可知世界。科学是研究可知世界的,在可知世界中起作用的是普遍进化原理和普遍进化法则,即从简单到复杂,由不确定到确定,由同质到异质的变化过程。这种变化通常是一个渐变的过程。任何有机体都是通过不同部分之间的相互合作,进行的一种共同的活动。各个部分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凭借,共同推动有机体的进化。社会也不例外,它通过社会分子或社会结构部分的自由活动,达到社会这个超有机体的合作与均衡。斯宾塞进一步认为,社会分子(或个人)活动依循的原则是“最适者生存”。“人应当随外部世界、随生存环境来调节、改变自己,首先是改变自己的观念或认识,改变自然的倾向或习性,包括改变种族的固有观念或认识,以及固有的自然倾向或习性等。不容易的,但必须改变是不容置疑的。……一个社会胜过另一个社会,一个民族胜过另一个民族,无非是一个富于社会性的社会胜过一个没有社会性的社会;一个能适应其生存环境的民族胜过一个不能适应其生存环境的民族。”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与19世纪流行的进化论思想相联系,在社会中引起了强烈的的反响。 总之,19世纪进化论引起的观念大爆炸使人们“对世界、人和人的风俗习惯的本质进行了系统的反思。”这种反思,折射到社会思想领域,就是功利主义思潮盛行。 如果我们把一个社会(或民族)视为一个文明单位或系统;那么精神与制度分别属于其中两个不同层次的子系统。文化学一般认为社会作为一个文化系统,从结构上分为三个层面:物质的、制度的、精神的,这三个层面即三种文化形式。对于大多数文化哲学家而言,文化形式在历史过程中依次更迭,并在某一时期以某种形式占主导或以某种形式为标志。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一论点也往往使人产生某种误解,以为某种单项的文化形式可以在没有其他文化形式的帮衬下,单独地挑起社会结构的某一层面或整体的重担。历史发展的事实表明:无论人们以何种特征来标志某个时代,各种文化形式都是同时发挥着作用,以各种形式相互促进、相互联结的综合态势存在着。例如,由于轰轰烈烈的欧洲启蒙运动,18世纪的西欧被称为“理性的时代”。但是,以“理性”为标志的18世纪,西欧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英国开始了以机器生产为标志的工业革命。正如历史文化学说的先驱基佐所言,一个文明可以划分为外部和内部的成分(前者指自然环境、物质因素、社会关系和制度等,后者包括包括宗教、艺术、文学、哲学、科学等),但在通常情况下,两者是相互平衡、彼此促进的。文明(文化)发展的原动力部分地归因于它们之间有效的相互作用。 的确如此,西方文明中精神与制度的变革,一个属于文明的内部核心,一个属于文明的外部表现。如果说制度的变迁恰似一条醒目的红线,贯穿于文明的历史的话,那么精神的革新就犹如一条若隐若现的蓝线,制约着文明的发展,而且红线与蓝线之间常常是交织在一起,既相互影响也共同促进西方文明的发展。 ……

媒体关注与评论

前言一、文明的一般概念 文明的观点是由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提出来的,相对于“野蛮状态”。顾名思义,文明就是光明、光彩的意思。一般认为,当一个民族(或地区)出现了定居的生活并产生了文字时,便告他们进入了文明社会。文明的概念提供了判断社会发展的一个尺度。但是,这一概念本身是不确定的,因为它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文明的内涵和外延是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变化的:正如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在《文明的进程》一书的开篇写道:“文明”这一概念所涉及到的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技术水准、礼仪规范、宗教思想、风俗习惯以及科学知识的发展等等;它既可以指居住状况或男女共同生活方式,也可以指法律惩处或食品烹调;仔细观察的话,几乎每一事件都是以‘文明’或‘不文明’的方式进行的。所以,要用几句话囊括‘文明’所有的含义几乎是不可能的。”① 一般意义上,文明与文化概念内涵相似,但既然是两个词,多少有些差别。从词源学的角度看,文化(Culture),源于拉丁文"Cultura'’,指的是“耕作、培养、教育、发展、尊重”等;文明(Civilization)源于拉丁文“Civils'’,有“城市国家、公民的、国家的”之意思。但两者的确切的含义究竟各是什么,目前学界尚未定论,理解也各不相同。 苏联学者认为:文明主要代表着一种物质形式,如镰刀和犁,火车和飞机,浴室与厕所等物质文明的成果;文化则主要表现在道德意识和与之相适应的活动,表现在哲学—人文学科的思维和艺术创作中。 德国学者把文明与文化作了严格的区分,认为文明属于物质的、技术的、客观的东西;文化属于精神的、信仰的,主观的东西。 美国学者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认为文明与文化都涉及一个民族全面的生活方式,文明是放大了的文化,是最广泛的文化实体。①持同一观点的有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FemandBraudel,1902~1985),他把文明看作是一个空间,一个文化领域,是文化领域的特征和现象的集合体。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Amold Joseph Toynbee,1889~1975)也认为,文化是文明的精髓。文化成分是“它的灵魂、血液,精髓、核心、本质和缩影”,②他在与日本学者池田大作的对话中,甚至把宗教看成是人类文明产生、发展的“力量源泉”和“基础”,认为“文明取决于构成其基础的宗教素质”①。 总之,关于文明本质及其与文化的关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些不同的看法,莫不与思想家们所处的时代、文化与学术背景和研究方法不同有关。它们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文明的本质。对“文化”与“文明”概念的不同诠释,实际上体现的是不同的民族意识与文化精神。这些,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文明本质不无启迪意义。 我们认为,文明与文化没有截然的界限,都是学者们观察与评价人类历史整体状况的一种方式。从整个人类史来看,文化先于文明而存在。文明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定居生活的出现和文字的产生标志着文明时代的开端。所以美国学者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1818~1881)把人类起源后的社会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 广义的文化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如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等。中义的文化指的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的文化则仅指社会意识形态,或社会观念形态。这三层文化观在一定意义上都与“文明”概念有交叉。文明是一种文化群体,根据文化特征可以把人类划分为不同的文明,就如同根据身体特征把人类划分为不同的种族一样。文明是人类群体划分的最高级、最广泛的标准。它以客观的共同的要素,如语言、历史、宗教、习俗、规章制度来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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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喜欢这部书的内容,感觉没什么东西,泛泛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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