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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综合实践导引

陈丽能 等 著 浙江摄影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04-01  

出版社:

浙江摄影出版社  

作者:

陈丽能 等 著  

页数:

214  

内容概要

  《毕业综合实践导引(高职高专适用)》主要根据2000年国家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周济部长在高职教育第二、第三次产学研结合经验交流会上的有关讲话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精神,运用系统工程的思想方法,针对生产、建设、服务与管理等大类具有共性特征的技术应用岗位,提出了高职教育的毕业综合实践教学的基本思路、方法、模式与规范,并配以大量的案例加以说明,从而确保了实际教学的可操作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培养目标第一节 制定培养目标的依据第二节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的培养方向与基本要求第三节 生产、建设及其管理类技术应用性人才应职应岗的专业能力第四节 服务及其管理类技术应用性人才应职应岗的专业能力第二章 毕业综合实践与应职应岗能力的培养第一节 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应职应岗能力形成的基本途径第二节 毕业综合实践教学的全程导入法简介第三节 毕业综合实践方式与应职应岗能力的形成第四节 国家职业资格认定与毕业综合实践教学的关系第三章 毕业综合实践的组织安排第一节 毕业综合实践的一般程序第二节 毕业综合实践的学导关系与要求第三节 毕业综合实践的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第四章 毕业综合实践的课题任务的选择第一节 毕业综合实践任务的课题来源与组织方法第二节 毕业综合实践任务的选择与配置第三节 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的基本规范与要求案例例一:数控技术及应用专业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案例例二: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案例例三:计算机技术及应用专业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案例例四:建筑工程专业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案例例五:生化制药专业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案例例六:园艺专业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案例例七:服装专业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案例例八:投资理财专业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案例例九:旅游(酒店)管理专业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案例例十:物流专业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案例例十一:实用英语专业毕业设计任务书案例例十二:表演艺术专业毕业设计任务书案例例十三:护理专业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案例第五章 毕业综合实践中的技术应用设计实践概述第一节 生产、建设类技术应用设计实践的方法、程序及成果形式第二节 服务类技术应用设计实践的基本方法、程序及成果形式第三节 管理类技术应用设计实践的基本方法、程序及成果形式第六章 技术应用设计说明书的撰写第一节 技术应用设计说明书的撰写方法与要求第二节 生产、建设类技术应用设计说明书案例……第七章 毕业综合实践中的技术应用岗位操作实践与技能考核第八章 毕业综合实践中技术应用论文的写作第九章 毕业综合实践的成果总结与质量评价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本人在金华银鸽律师事务所进行毕业综合实践,其中一项主要的实践任务就是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一个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案设计,并参与解决方案的调查取证等实践工作。经济纠纷问题的解决必须首先明确纠纷案的形成过程和目前纠纷双方的态度状况,然后依据法律条款要求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明确需要调查取证的内容与范围,以及取证的方式方法,最后确定问题的解决方案。因此,经济纠纷的解决主要是分析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取证,用事实依据和法律条款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下面就以本人在毕业综合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金华某房地产公司与工商银行金华某支行借款纠纷案的实例,通过相关分析和调查取证,提出解决借款纠纷案的具体方案。  案情简介  1999年1月15日,金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房产公司向工商银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期为1999年1月15日至1999年4月15日,利息为月息9.24%0。该借款合同由金华市某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业公司”)提供担保,约定如房产公司到期不归还借款,则由担保人乳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当天,工商银行即将200万人民币打入房产公司指定账户,房产公司将167800元利息差支付给金华市某事业单位(2000年分立为婺城区某事业单位和金东区某事业单位,债权债务承担分别为2/3和1/3)。借款到期后,房产公司仅归还了本金152万元,为此,工商银行分别于1999年4月15日、1999年7月29日、2000年7月15日、2001年1月22日、2002年3月6日、2003年1月8日向担保人乳业公司发了六份《保证贷款逾期催收函>,于2003年5月24日向房产公司发了一份《逾期贷款催收函》。但房产公司仍未归还上述借款。2003年10月15日,工商银行以房产公司和乳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房产公司辩称:(1)其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上是违规签订的合同,借款200万元是从金华市某事业单位拆借的资金,当时房产公司与工商银行、金华市某事业单位有口头协议约定被告房产公司通过原告工商银行向金华市某事业单位借款200万元,借期为一年,利率为13.216‰(因金华市某事业单位不能发放贷款,故以原告工商银行的名义发放),被告房产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当天即将167800元利息差支付给金华市某事业单位,该事实有1999年1月15日金华市某事业单位向被告房产公司开具数额167800元的收款收据一张为证。(2)被告房产公司实际向原告借款金额应为183.22万元,因为按照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在预先的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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