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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沿

李建华 李建华 深圳报业集团出版社 (2007-03出版)
出版时间:

2007-3  

出版社:

李建华 深圳报业集团出版社 (2007-03出版)  

作者:

李建华  

内容概要

《法律前沿:李建华法学文论》内容简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是一场前无古人的事业。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开展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当然也没有一个现成的一成不变的模式。尽管我们可以从数百年来资本主义法制的典藏中汲取精华,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及许多法学大师的著作中汲取有益的东西,尽管我们可以从我们中华民族的历代法典中得到启发,我们还可以向当今世界一切法律文明获取教益,但不容否认的是,任何可资借鉴的理论和制度都不可能为今天十三亿人口的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提供完备的法制范本。

作者简介

李建华,男,1963年生,河南省平顶山市人,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深圳法制报》经济部负责人,深圳市企业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等职,现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深圳企业诚信联盟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导师。著有《科技法学》等论著30余部(篇)。

书籍目录

在实践中找寻法的真谛(代序)赵震江第一章 专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想高科技立法展望高技术时代法理学的新课题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环境的对策从民营企业新型纠纷看法律与政策变革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实务研究优化法制环境,再造一个“香港”九十年代科技立法的新领域完善科技立法推动科技进步律师的诚信比较法学成因及年代考比较法学的概念和特征加快期货市场立法势在必行——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调查与思考第二章 对话大师市场经济: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话著名经济学家陈岱孙教授为市场经济护航——对话著名法学家刘升平教授市场经济的定位——对话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法、法治和法律文化——对话著名法学家龚祥瑞教授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际私法的重建——对话著名学者韩德培教授立法取向必须更新——对话著名国际法学家李双元教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对话著名政治学家高放教授第三章 法律时评救救我们的菜篮子风必纠、行必果维权,得靠法制遏制国土流失必须厉行法制为能上能下叫好要为经纪人立法侵权:现象与对策民企的公平待遇民企诉讼法律环境亟待改善向台湾律师学些什么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建设高技术立法:体系和原则官办协会如何走出法律困境法有上下之分防范的意义震惊与思考一女二嫁的代价不该发生的性病官司游戏要有规则刑满释放人员重新作案透视债务型人质现象评析民间纠纷激化的深层思考“替罪羊”的意义客户资金被冒领谁之过“国务机要费案”的另类观察金丸信受贿案的启示从克林顿竞选看美国传统文化科洛尔弹劾案的看点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199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做了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企业、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很显然,我国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实际上以受贿主体身份的不同做了区分,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另一类是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我们所说的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也正是包含了各种行贿、受贿犯罪主体的宽泛概念的商业贿赂,而不是仅仅指向普通企业经营者的商业贿赂,即狭义的商业贿赂犯罪。除刑法之外,在我国的相关经济、行政立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也是很广泛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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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沿:李建华法学文论》:和谐社会的法治构想、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实务研究、高技术时代法理学的新课题、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环境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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