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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李伟群 学林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学林出版社  

作者:

李伟群  

页数:

441  

字数:

370000  

前言

华东政法大学日本法研究中心自2004年11月成立以来,积极开展中、日法学理论和实务的学术交流活动,已经与日本名古屋大学和爱知中日律师交流会、大阪市亚洲法研究会共同举办了《中日股东代表诉讼研究会》、《关于中日民商法相异点》、《中日破产企业重组理论实务研究会》等大型国际研讨会。每次研讨会都吸引了一大批在上海地区的高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业等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留日归国人员参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获得了众多的好评。可是遗憾的是,会议之后未曾留下过一部成形或者成册的书面资料。为了使今后的研讨会不再留有遗憾,日本法研究中心决定今后将研究学术成果编辑成书,让更多的读者能够了解交流的内容,共享学术之成果,以提升中日学术水准。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又适逢庆祝日本经营实务法学会创立十周年之际,2007年8月22、23日,由华东政法大学日本法研究中心和日本经营实务法学会共同举办了《中日经营实务法研究会》。波光最理事长返回日本后,随即将中日双方学者的论文,以专集的方式刊登在《经营实务法研究》的杂志上。为此,我们日本法研究中心也积极响应,组织有关人员翻译了日本学者于2009年改写或增添了最新内容的各篇论文,又新征集了两篇重要论文。

内容概要

本书中国方面的作者多为拥有长年留日背景的知日派中青年大学教师和律师,而日本方面的作者均为活跃于各大学第一线的资深教授。此书可谓是真正意义上中日合作所结出的研究成果。本书涉及了中日商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电子商务法等多个新兴领域,所以,对于读者认识中、日民商法的理论和现实极具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李伟群,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日本法研究中心主任、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

书籍目录

我国票据法中无对价抗辩制度的完善电信业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日本海运业的竞争政策探究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之实现——以谢绝自带酒水为例公司原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案件日本禁止垄断法最近的强化性修正及其影响关于店铺设计的法律保护日本的公司治理和董事经营责任有关完善和促进日本民事诉讼审理的方法网络ADR—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日本的新行政诉讼制度中国破产法律制度改革

章节摘录

插图:对上述条文之内容进行合理解读可知,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的立法宗旨是,票据取得应该以支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为基本原则。但是,出现个别情况也可例外。也就是说,即使某受让人未遵循给付对价的原则获得票据,其取得结果却依然属于《票据法》许可的范围之中。例如,《票据法》第11条所规定的因税收、继承、赠与方式而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之场合;就是典型一例。但是,在这些场合下,取得者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同条的但书规定)。换言之,票据取得者以继承、赠与方式取得票据的时候,其票据权利是不完整的、带有瑕疵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事实上,票据并非总以背书、特殊背书、交付转让方式进行,有时候通过非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转移的情况也是存在的i例如,在公司兼并的场合,票据上的权利转移并非按照背书进行,而是依据票据外的法律事实转移到新设公司之中的_但是,如此以非票据法方式取得票据的场合,其只有指名债权的效力而已,并不能产生人的抗辩限制的法律效果。在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中也能找到有关对价的规定。该法第14条第2项规定:“以无对价的方式获得票据者,其票据权利上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但是何谓“票据权利上权利不得优于前手”,该法未作明确规定。为此,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票据权利上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包含以下两种情况:(1)当前手的票据权利有瑕疵的时候,以无对价的方式获得票据者则必须承继前手的瑕疵,承受来自票据债务人的抗辩。(2)当前手为无权利人时,以无对价的方式获得票据者,则不能超越前手的权利,只能与前者一样成为无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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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是由学林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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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我没买。看书名本以为是对中日民法主要制度的比较研究,看了目录才知道原来只是本类似论文集的书。所以大家买前请先看看目录,以免被书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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