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2009-5
黄河水利出版社
谢延友,张玉福 主编
274
404000
本书为全国高职高专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系列规划教材之一。应高职高专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教学的需求,我们承担了“建设工程监理概论”这一专业课程的编写任务,其目的是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知识、基本理论及方法,强化建设工程监理的技能,提高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的能力,从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工程中的实际问题。 本书在介绍建设工程监理知识的基础上,以《建筑工程监理规范》(CB 50319-2000)为主线,以施工阶段监理的“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手段为重点,与其他教材相比增加了安全管理的内容,从而使知识结构更加合理、适用。本书力求突出能力训练,编写了应用案例并进行分析,可操作性强,体现了高职教育教材的特色。
本书是按照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该门课程的教学大纲编写的。全书共分九章,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的目标控制、建设工程合同与风险管理、建设工程安全与信息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文件、国外工程项目管理简介、案例分析等。 本书采用了最新标准和规范,其理论内容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实践案例部分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突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色,加大实践运用力度,满足专业特点要求,内容新颖、层次清晰、结构合理,适用于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岗位培训教材或供土建工程管理人员参考使用。
前言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我国监理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与作用 第四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及有关制度 小结 思考题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 第一节 监理工程师概述 第二节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第三节 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节 监理企业的设立 第五节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第六节 监理企业的经营管理 小结 思考题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组织 第一节 组织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与监理模式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和原则 第四节 项目监理机构设置 第五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组织协调 小结 思考题第四章 建设工程监理的目标控制 第一节 目标控制及建设工程目标系统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三大目标控制的含义 第三节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特点及目标控制任务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五节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六节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小结 思考题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管理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四节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第五节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第六节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小结 思考题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与信息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节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节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档案资料管理 小结 思考题第七章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大纲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第三节 监理实施细则 小结 思考题第八章 国外工程项目管理简介 第一节 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节 工程咨询 第三节 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新型模式 小结 思考题第九章 案例分析附录参考文献
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 【能力目标】 学完本章应会:建设工程监理的含义、性质、建设程序。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作用、监理工作的任务;熟悉工程建设程序、监理工作的目标控制等内容;了解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与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针对这一概念来分析,它包括六方面的内涵。 (一)建设工程监理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根据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01年1月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是围绕工程建设项目来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是直接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管理服务的行业,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主体,但非管理主体。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也不同于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其行为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只有监理单位才能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非监理单位进行的监督活动不能称为建设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