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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用法律常识

余秀华 中原农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9  

出版社:

中原农民出版社  

作者:

余秀华  

页数:

246  

内容概要

余秀华主编的这本《农村实用法律常识》融汇了农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自主管理、土地承包、农用产品质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婚姻、继承、医疗、教育以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等与农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实用法律知识,以飨广大农民朋友。本书把法律知识解读与相关案例分析结合起来,探索了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的新方式。本书具有针对性、实用性、普及性,对满足农村的法律需求,提高农民学法的自觉性有较大的帮助。

作者简介

余秀华,南开大学毕业,法学硕士。现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河南省女检察官协会常务副会长。曾任主任律师;基层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地)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
先后编著有《新经济法学》、《农村实用法律常识》。《新经济法学》一书曾被河南省法学会评为优秀论著一等奖。近期撰写的代表性文章有《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所在》、《五注重五克服》、《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检察环节程序功能之完善》等。其中,《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所在》在《检察日报》《法治理念·检察长纵横谈》栏目登载;论文《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检察环节程序功能之完善》被河南省诉讼法学会评为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案例
第二章 农村基层民主的法律保障
第一节 村民自治
第二节 村务公开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与罢免
第四节 基层党支部建设
案例
第三章 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
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 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农村房屋所有权
第六节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
案例
第四章 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法律保障
第一节 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
第二节 有关农药的法律法规
第三节 有关兽药的法律法规
第四节 农产品销售中的农民权益
第五节 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
案例
第五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
第一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第三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和变更
第四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五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
第六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退社和解散
案例
第六章 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第一节 打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节 工伤的认定
第三节 其他保护农民工权益规定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案例
第七章 婚姻、生育、收养与继承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计划生育
第四节 收养
第五节 继承
案例
第八章 农村教育、医疗与养老
第一节 农村教育
第二节 农村医疗
第三节 农村养老
案例

章节摘录

  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2.宅基地申请的基本原则。“一户一宅”是宅基地申请的基本原则。“一户”是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断,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户就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子女已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如在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一宅”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分布于不同的两处土地,则成了两处地,这是法律规定不允许的。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在将房屋出租、出卖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这是因为,如果村民将房屋出租,一方面,表明出租的村民肯定有房屋居住,房屋出租后,出租者不用考虑自身住房的问题;另一方面,出租人将宅基地上房屋出租而获取利益,女口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会变相地侵害农村集体的公共利益。因此,农民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后是不允许再申请宅基地的。  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将宅基地出卖后,国家不允许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这是为村民自身居住利益着想。一方面,如果村民为获取利益而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掉,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出卖房屋的村民不再需要考虑居住问题,因此集体也无须再为他考虑;另一方面,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也变相地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5项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宅基地具体的申请条件如下:一是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是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是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是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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