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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维权

宋一欣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

宋一欣  

页数:

287  

前言

  宋一欣,律师,生于1964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外国法制史专业,法学硕士,年富力强,律师专职执业已17年多,有着十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敏锐清晰的理论思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专攻金融法学,服务领域涉及证券法、公司法、期货法、合同法、投资法、贸易法等诉讼与非讼事务,其中最具特色的是,近几年他竭力为中小股民维权,多达两千多户,占全国诉讼股民的五分之一。因而,有些报刊评论说他已“成为替广大股民维权的行家”,常常听到他“为中小投资者维权的第一线声音”,这是十足为平民维权的平民律师的本色,为众人所敬佩。  这本专著分评述、案例两大部分,30万余字,是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不断探索的成果。全书既能融为一体,又能独立成篇,评论篇是理论研讨,案例篇是实践操作,颇具可读性、启发性、知识性。  证券法领域有一定的深奥度,它代表的民事权利,既可提高民事权利实现的效率,也可加强民事权利实现的安全,其专业性强、知识面广、条例规定多、规范细密、变易性高、政策性强等特征是有目共睹的。《证券法》自1999年生效实施并于2004年修订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证券法》颁布是一个分水岭:在颁布之前,证券市场在发展中规范;颁布之后,证券市场则是在规范中发展。作者在本书中,以证券法为纲,围绕着证券市场主体、证券交易制度、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场外交易、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利益保护、民事救济机制等各项主题分别展开,实事求是、有根有据地作了阐述。在本书中,通过作者的分析论证,充分反映了证券法对权利的实现效率,以及由此衍生的权利证明力,而论述求证本身平铺直叙,朴实无华,愈读愈有味。

内容概要

面对股市中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背股改承诺,投资者怎样保护自身权益,法律工作者如何提供有效服务,本书给你正确的理论阐述和案例分析。

作者简介

  宋一欣,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1992年成为职业律师,现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主要从事证券法、公司法、金融法及民商法、投资法、贸易法等的法律服务。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诉讼/非讼业务2000多件。参与了中国股市并购第一案“保延案”,代理了东方电子、银广夏、科龙电器、郑百文、三九医药、杭萧钢构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首案(嘉宝实业案)、内幕交易民事赔偿首案(陈建良案)、基民维权首案(基金银丰封转开案)的原告代理人。曾多次参与立法、司法解释的讨论与修订,撰写法律、财经论文50余篇。著有《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证券法原理与实务》、《房地产案例分类解析》与《情柬》。

书籍目录

序一序二论述篇 一、关于虚假陈述引起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二、关于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起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三、关于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的集团诉讼制度 四、关于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的仲裁制度 五、违背股改承诺的法律问题 六、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问题 七、金融衍生产品法律规制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案例篇 第一部分 证券民事赔偿案例 一、东方电子案 二、银广夏案 三、科龙电器案 四、大庆联谊案 五、杭萧钢构案 六、生态农业(蓝田股份)民事赔偿案回溯 七、郑百文(三联商社)案 八、圣方科技案 九、锦州港案:B股股东与毕马威 十、三九医药案代理杂述 十一、追记长运股份案代理二三事 十二、银河科技案:半路跳出来的上诉案 十三、丰华股份民事赔偿案前后 十四、渤海集团案:寻找刘中民与张鹤 十五、嘉宝实业案:彭淼秋女士与我 十六、天颐案、同达案、天发案 十七、中捷股份案:股东索赔违法占资第一例 十八、华盛达案:投资者起诉了华盛达 十九、福建三农案:不适当信披 二十、大唐电信民事赔偿案进展 二十一、航天通信案:投资者可以告航天通信吗? 二十二、闽越花雕案:立案已久,尽快结案 二十三、阿继电器案维权法律谈 二十四、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 二十五、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二十六、其他虚假陈述案件 第二部分 热点证券维权案例 一、维权基金持有人 二、维权“老鼠仓”受害人 三、维权债券持有人 四、维权证券信息权纠纷 五、维权虚假信息披露纠纷 六、维权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 七、维权虚假证券咨询受害人 八、维权权证持有人 九、维权法人股个人持有人:认知与出路 十、维权原始股持有人 十一、维权特殊纠纷 十二、海外案例看维权附录 一、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汇总 二、涉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览表 三、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四、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律师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后记

章节摘录

  其四,预测性信息。  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即“软信息”的发布,是相对于事实性的、客观上可以核实的资料的“硬信息”而言的。美国法律中曾经一度禁止发布“软信息”,到1979年才有所改变。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预测性信息披露已从过去的强制披露、自愿披露两类向强制披露的方向转变。预测性信息包括公司发展的预测性信息和盈利预测的预测性信息两类,前者如公司发展规划披露制度,后者为包括年度业绩和中期业绩在内的业绩盈亏预告制度,包括预亏公告、预警公告(含风险提示性公告、风险警示性公告)、业绩大幅上升公告三种,证券交易所对此亦进行检查,而发行人在发布盈利预测时,则应当向投资者说明存在不确定性的特征。披露预测性信息时,披露入应根据诚信、合理原则加以披露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免责。因此,公司基于诚信发布预亏公告、风险提示公告是十分重要的,如在有关公告中披露了其虚假陈述行为并作出相应的更正,其后,投资者据此买卖股票而发生亏损并提出索赔,其诉请则不应当得到支持,公司也应当由此免责;反之,投资者的诉请成立,公司不能免责。  法院怎样认定被告在发布预测性信息时有虚假陈述行为?风险提示原则是否适用?是否应当建立“避风港”制度?披露预测性信息时,信息披露人应根据诚信、合理的原则做出披露和风险提示,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免责。软信息的特征不是要求预测与业绩完全相符、允许存在相当的偏差,但不允许建立在虚假陈述和虚假信息之上,也不允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恶意预测业绩引诱投资者上钩、欺诈或误导投资者。就投资者而言,公司若已在有关公告中对预测作了相应的更正或在程序上纠正了过去的过失,其后,投资者再买卖股票而发生亏损,发生的亏损应自行承担,公司也应予免责。但这中间的模糊边界不少。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中的程序法问题  1.共同诉讼制度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最好的诉讼方式是集团诉讼,在目前中国民事诉讼对集团诉讼制度不予考虑的情况下,现行的共同诉讼加诉讼代表入制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面对的现实是受害者人数众多,而且地域分布分散,信息沟通存在一定的困难,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这种后果不利于分散各地的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因此,在法律制度上有必要为投资者提供诉讼乃至执行上的方便,为法院的审理、判决和执行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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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在《股市维权》中,以证券法为纲,围绕着证券市场主体、证券交易制度、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场外交易、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利益保护、民事救济机制等各项主题分别展开,实事求是、有根有据地作了阐述。在《股市维权》中,通过作者的分析论证,充分反映了证券法对权利的实现效率,以及由此衍生的权利证明力,而论述求证本身平铺直叙,朴实无华,愈读愈有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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