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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学术文库·和谐共生

李琼 著 岳麓书社
出版时间:

2011-12-01  

出版社:

岳麓书社  

作者:

李琼 著  

页数:

270  

内容概要

  《青年学术文库·和谐共生:社会秩序的团体构成》采用社会共生论的视角来理解民间组织的存在方式,从内视之,民间组织是社会共生系统,向外视之,民间组织生存于社会共生系统之中,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凡社会问题,无不生发于共生关系之中,而社会问题的化解之道,必须在共生关系之中求之。为何?社会共生关系是社会普遍而经久之存在也。  ——民间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内在相关性如何?  ——民间组织内部如何秩序化?  ——民间组织外部如何秩序化?  ——如何实现民间组织的秩序化功能?  作者既注重理论分析,又借助实证考察,对这些关乎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作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民间组织与公共秩序、民间组织与市场秩序、民间组织与民主秩序、民间组织与自治秩序,作了颇有见地的论述,读来发人深思。

作者简介

  李琼,1978年生,复旦大学社会哲学博士后、上海大学社会学博士,现任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发展社会学。出版有《政府管理与边界冲突》等多本学术专著,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主持有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基金、上海市人民政府政策咨询研究重点课题、上海市哲社规划课题等项目。其中《政府管理与边界冲突》一书获2008年上海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研究缘由第二节 研究基础第三节 分析框架第二章 中西方民间组织的缘起第一节 西方民间组织起源的多元取向第二节 我国伦理秩序格局的“公私”团体第三章 转型期民间组织的拓展第一节 事实与逻辑:民间组织的嵌入空间第二节 让渡与换形:公共权力的实践阈限第三节 社会板块化:秩序扩展的功能范畴第四章 还社会于民:民间组织共生关系的构建第一节 民间组织与公共秩序第二节 民间组织与市场秩序第三节 民间组织与民主秩序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自治秩序第五章 W商会:民间组织行动的适用性分析第一节 W商会概述第二节 W商会的行动策略第六章 民间组织秩序化的维系第一节 秩序化发展的困境第二节 秩序化发展的规范第七章 民间组织法治秩序的变塑第一节 “高低门槛”与民间组织的合法空间第二节 “双重管理”与民间组织监管委员会第八章 民间组织共生前景的展望第一节 全球社团革命与治理模式的现代转型第二节 多中心秩序的共生及其边界结语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在本研究中,将使用民间组织作为对研究对象的规范性术语(仍译为NGO)。理由有三:首先,立足于我国的实践状况,对民间组织与法律关系进行探讨,较少涉及西方背景,沿用我国法规中逐步形成的概念,有助于探讨问题。其次,即使需要以某种标准或取向来引导中国民间组织的未来发展,这种标准已基本蕴涵于现行法规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之中,如“组织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愿性”等。再次,“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等词语即使在西方已约定俗成,但作为直译过来的概念,难以从汉语字面上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为什么要被排除在非营利组织之外,企业等市场组织又为什么不属于非政府组织,而“第三”这一序数词以及“部门”的表述,容易误导人们的思维,更何况社会组织在何种意义上被划分为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被称为“第三部门”的组织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当然,民间组织并不仅仅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类型,现行法规体系也只是将其作为这些组织的共同上位概念。无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民间组织都保持其开放性,以利于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民间组织自身发展实际,丰富其内涵或扩展其外延。基于上述考虑,本研究从现有关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法规界定中抽取同位素,将民间组织理解为:公民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其一,政府组织、营利组织、民间组织三大部门的分类只能是大致的分类方法,难以涵盖大量存在的“中间状态”甚至例外的社会组织现象。例如,政府与市场营利组织(企业)之间存在准营利组织(企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准政府组织(准民间组织),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营利、非营利混合性组织。其二,尽管这种分法只是定性方法,缺乏定量操作规范,但在目前国内研究概念内涵、外延矛盾丛生的情形下,这种分法有助于在逻辑思路上划分清楚概念外延边界,又兼顾了中国大量存在“中间状态”社会组织的现实,从而有利于在同一语义和研究对象条件下进行比较研究。其三,中国经济社会组织,已明显呈现出准营利组织(国有企业)向营利组织转化、准政府组织逐步脱离政府“控制”向民间组织转化的发展趋势。划分民间组织与准民间组织,有助于将它们在资金来源、权威产生、项目管理、政社关系等方面的差异加以区别分析,推动准民间组织向民间组织的转化。  2.公共特征国际著名的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曾在1994年提出:“知识社会必然是由三大部门组成的社会:一为公共部门,即政府;另一为私人部门,即企业;还有一个为社会部门。”大致对应于人们的政治活动领域、经济活动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政府组织即公共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制定重大方针政策;营利组织即企业组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民间组织则是有别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政府的集合,主要指那些以服务公众为宗旨,其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主动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组织。  ……


编辑推荐

  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应在靠近政府和增强自治这两个相互冲突的取向之间取得和谐共生。因为过分依赖政府将削弱民间组织的民间性,并进而降低其政策的影响力和行动的有效性,而脱离国家的支持也会使民间组织的发展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困境。更大的发展可能性是,民间组织不断增加自由、民主、自治的要素,但国家政府以共生的方式将民间组织整合进社会整体的组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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