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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与法

邢宜哲,乔淑惠 编著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版时间:

2008-8  

出版社: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

邢宜哲,乔淑惠 编著  

页数:

109  

内容概要

《新农村建设丛书》是一套针对“农家书屋”、“阳光工程”、“春风工程”专门编写的丛书,是吉林出版集团组织多家科研院所及千余位农业专家和涉农学科学者,倾力打造的精品工程。本丛书共分五辑,每辑100册,每册介绍一个专题。 本书为《公共秩序刑法保护》分册,主要内容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司法秩序、国(边)境管理、文物管理、公共卫生、环境资源、毒品、卖淫、淫秽物品等。本书是一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用书,一本指导农民增产增收、脱贫致富的良师益友。

书籍目录

一、公共安全 禁止在他人房屋处放火 自家放火欲轻生,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不得在饮用水源处投毒 不得破坏火车等交通工具 要保护铁路轨道等交通设施 不得破坏电力设备 不得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 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持汽车 要保护公用电信设施 不得破坏有线电视设施 禁止非法制造炸药 不得非法买卖鼠毒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禁止非法私藏枪支 不得携带炸药乘坐火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负刑事责任二、公共秩序 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不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禁止变造国家机关公文 不得非法买卖警用装备 禁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不得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禁止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 不得持械聚众斗殴 禁止随意殴打他人 禁止通过迷信手段蒙骗他人并致其死亡 禁止侮辱尸体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三、司法秩序 证人不得作伪证 禁止用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 不得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 禁止打击报复证人 不得聚众哄闹法庭 明知是赃物不得购买 不得以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 禁止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 禁止破坏监管秩序 被关押的罪犯不得脱逃四、国(边)境管理 禁止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五、文物管理 禁止故意损毁文物 不得故意毁损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禁止私自向外国人出售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 不得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来牟取私利 禁止盗掘古墓六、公共卫生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卖血 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得非法行医 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得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七、环境资源 不得随意倾倒有毒物质 不得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 不得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 不得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禁止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 禁止在禁猎区狩猎 农用耕地不得非法改为他用 未获采矿许可证不得擅自采矿 禁止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不得盗伐林木 不得滥伐林木八、毒品 不得运输毒品 禁止贩卖毒品 禁止非法持有毒品 不得非法种植罂粟 不得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 禁止引诱、唆使他人吸食毒品 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九、卖淫 不得组织他人卖淫 不得强迫妇女卖淫 不得容留他人卖淫十、淫秽物品 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 禁止传播淫秽物品 不得组织播放淫秽录像

章节摘录

  一、公共安全  禁止在他人房屋处放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列举了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常见、最具危险性的4种犯罪手段,即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所谓“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需要区分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本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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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与法:公共秩序刑法保护》包括禁止非法私藏枪支;不得携带炸药乘坐火车;不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禁止变造国家机关公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不得聚众哄闹法庭;不得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来牟取私利;不得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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