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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 (2004-07出版)
出版时间:

2004-7  

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 (2004-07出版)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编  

页数:

55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文件汇编》分为六个部分:国际公约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务院文件,国家林业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农业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濒管办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国际公约及相关法律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部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 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非法捕杀、收购、倒卖珍稀野生动物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批复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 国务院法制局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问题做出解释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麝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第三部分 国家林业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加强蛇类出口管理工作的函 林业部关于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 附件部分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 林业部、农业部、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附件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附件二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清理整顿养熊场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关于强化林业工作总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能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部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四川、云南省实行松茸出口限额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商请进一步做好虎骨禁贸工作的函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附表走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适应新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 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 附件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乖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 第四部分农业部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五部分国家濒管办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六部分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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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文件汇编》是由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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