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法律语言学

杜金榜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7-1  

出版社: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作者:

杜金榜  

页数:

31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当代语言学丛书:法律语言学》主要内容包括:绪论、研究方法、法律语言理论探讨、法律语言本体研究、法律语言的使用研究、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法律语言研究示例、结论等。

作者简介

  杜金榜,河南省南召县人。1953年生。1978年9月以前在河南南阳农村务农。1978年9月考入河南师范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1982年7月毕业,留校任英语教师。1988年9月至1989年7月在华东师范大学做国内访问学者,师从著名心理学家朱曼殊、缪小春先生,研究心理语言学。1991年考入广州外国语学院(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博士点攻读博士学位,师从著名语言学家桂诗春教授,后获博士学位。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教师、法律语言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语言学和法律翻译。

书籍目录

第1章 绪论1.1 法律语言概述1.1.1 引言:法律语言的性质1.1.2 立法语言1.1.3 司法语言1.1.4 执法语言1.1.5 其他法律语言1.2 法律语言研究的历史与现状1.2.1 历史1.2.2 法律语言学研究1.2.3 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焦点1.2.4 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现状1.3 法律语言学及相关学科1.3.1 法律语言学的定位及分支1.3.2 语言学1.3.3 法学1.3.4 社会学1.3.5 心理学1.3.6 伦理学1.4 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意义1.4.1 理论意义1.4.2 实践意义1.5 小结第2章 研究方法2.1 概述2.2 重要的理论和概念2.3 主要研究方法2.3.1 研究方法分类2.3.2 语篇分析法2.3.3 实验法2.3.4 统计分析法2.3.5 物理检验法2.3.6 调查分析法2.3.7 个案分析法2,3.8 定性研究法2.3.9 推理论证法2.3.1 0对比分析法2.4 小结第3章 法律语言理论探讨3.1 概述3.2 语言的社会功能3.2.1 个人与社会3.2.2 语言与社会3.2.3 意义与符号3.2.4 语言与法律3.3 法律语言的本质特点3.3.1 法律和法律语言的包容性3.3.2 法律语言的实质3.3.3 法律语言的矛盾统一性3.3.4 法律语言的意义核心3.3.5 法律语言的动态性3.4 小结第4章 法律语言本体研究第5章 法律语言的使用研究第6章 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的应用第7章 法律语言研究示例第8章 结论附录1 部分法律语言学网站地址附录2 法律语言学课程介绍附录3 法律语言学当前部分选题列表作者索引主题索引ContentsAbStraCt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再如: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例中“禁止”、“应当”的直接使用,明确表述了立法者的意愿、态度、命令,传达了该法律规范的指向性。在立法文本中,有时情态动词被省略,但表达的意义并不减弱,如: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  纳税。这可以看做是省去了“应当”或“必须”等情态动词。  功能词在法律语言中除了连接作用以外,对于词语或语句意义的表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词语本身的意义也较为明显,如:“除了……以外”,“所有”,“凡”,“对……的”等。“凡”常用于立法文本中,较多出现在规范总则部分,如: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们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凡”表达了包括一切的词语意义,对于法律规范的概括性起了保证作用。“所有”从语气上看次之。“除了……以外”、“但”则引出例外的情况。法律汉语中,经常在立法文本中使用“……的”表示对事物、情况等的罗列,往往形成排比结构,多出现于详细的条款中。这些词语与“凡”等词语相反,具有具体化的意义和功能,与前一种相辅相成。  ……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广告

下载页面


法律语言学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