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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责任立法研究

李建光 中南大学
出版时间:

2006-4  

出版社:

中南大学  

作者:

李建光  

页数:

314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概述、医疗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行为损害的鉴定等。

作者简介

李建光 1962年出生,湖南湘乡人,1984年湖南医学院(现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临床医疗专业本科毕业,2003年湘潭大学法学硕士毕业,2004年考入武汉大学哲学院攻读博士学位。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及医学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主编了《社会学基础》、《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相关法律知识》三部国家统编教材,发表论文+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医疗行为概述 第一节 医疗行为的概念 一、“医疗行为”和“医疗活动”的比较 二、医疗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医疗行为的本质特征及其与法律规制的关系 一、医疗行为的社会性与自然性 二、医疗行为的利益性与正义性 三、医疗行为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第三节 医疗行为的形式特征及其与法律规制的关系 一、医疗行为的社会外部特征 二、医疗行为的职业伦理特征 三、医疗行为的技术特征 第四节 医疗行为的分类及具体界定 一、医疗行为的分类 二、医政实务上具体医疗行为界定第二章 医疗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病人权利及病人权利运动 ……第三章 医疗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章 医疗行为损害的鉴定第五章 医疗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及分配第六章 医疗损害的赔偿第七章 关于医疗行为责任立法的建议参考文献结束语致谢词

章节摘录

  (一)鉴定决定权  鉴定决定权是指鉴定权的支配主体对某事物是否进行鉴定的表决权力。鉴定决定权是与鉴定请求权相对应的。鉴定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参与诉讼、行政处理活动的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鉴定权的主体需依法对鉴定申请作出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的审查,审查通过,即鉴定权主体作鉴定同意的决定。如不同意,则需依法阐明其依据和理由。否则,鉴定请求者可经相关程序提出申诉。鉴定决定权的行使是启动鉴定活动至关重要的首要程序,反映了鉴定权主体的意志和对事物认识与判断的能力。  (二)鉴定委托权  鉴定委托权是鉴定权的支配主体将对某事物作事实审查和事实判断的权力转交给具备对该事物作出事实审查和判断的技术资格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力。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授权行为,对具体的鉴定人来说,它是一种执行权,即鉴定执行权。它又是一种派生权,派生于鉴定委托权。在鉴定执行权的行使过程中,鉴定人具有调查取证权,有依事实作出鉴定结论的权利。  (三)鉴定监督权  鉴定监督权是指鉴定权的支配主体为保障鉴定人对某事物的鉴定活动正常展开、鉴定结论依事实正确得出而实施监督的权利。鉴定权主体在鉴定人开展对某事物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有听取工作汇报、更换鉴定人的权利;同时,签定人也有根据专业技术规范独立鉴定的权利,但接受监督是为保障鉴定人能客观鉴定的必要外部条件,监督权与独立鉴定的权利不相冲突,是相辅相成的,其目的是为了得到一个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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