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
1970-1
中南大学出版社
胡旭晟 编
320
从大一初学中国法制史开始,至今已近30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我的学术工作大多与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教学和研究分不开。从学生到教师和研究者,再到如今的教材编写者,在这多重身份的几次转换中,有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在我的反复思考中逐渐清晰起来: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与之相关,现有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到底存在哪些问题?2009年,我做了一个简单的统计,我发现,当当网在售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不包括各种教学参考书),版本多达47个,名称除了使用率最高的“中国法制史”之外,还有“新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制度史”、“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简明中国法律制度史教程”等等。不可谓不多。但是,随后的简单翻阅,浇灭了与各种精美封面设计一同而至的对内容丰富性的憧憬,与五颜六色的外表相比,体例和内容的差别显得微不足道。当然,这不是中国法制史教材编写中独有的现象,只是情况在这里比较严重罢了。长年与教学打交道的人估计都能感觉到,我国的教材编写始终贯穿着一种基本认识,即只有能够确定、没有疑义的东西才能写进教材,不能确定、尚未成为通说的一己之见不是教材中应当出现的内容,否则,除了造成学生的疑惑之外别无益处。因此,我们相信,凡教材讲述的便确凿无疑,即便事实上根本不可能确定的东西,我们也要用通说将其固定。法制史尤其如此,原因在于,历史既然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自然更无法容忍猜测和不确定。这种思想意识榨干了法制史教材中所有充盈着活力的内容,剩下的就是由史料和通说支撑的重要人物、法律文献和大事记,仿佛只有这些东西才是正规的历史。这种潜在观念支配着法制史教材的编写,否定了编著者的独特思考,同时也剥夺了学生们的学习乐趣,导致了无论由谁编写、由哪个出版社出版,教材内容都不会有大的区别。以这样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为基础,教学和学习自然难有生气,并造成了几十年如一日的不变景象。近年来,虽有个别中国法制史教材展露出了新的气息,但整体的格局依然沉闷、单调。所以,我们仍须抡起变革的大锤,打破僵化,倡导编著者个性化智慧的运用,鼓励以多种形式出现、内容各有侧重、充满思想活力的新一代巾国法制史教材!每种教材都可以精心雕琢自己的闪光点,充满活力的新局面会激发出创造力并推动我们的教材走向成熟。
《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采用纵横交错的体例,系统论述了中国从古至今五千余年的法律发展史,既用“古代进程”、“近代转型”、“当代开端”和“当代发展”四章来统一勾画中国法制发展史的全景图,又分章节对各大历史时期的主要法律部门进行统一阐述,以增强学习者对于中国法制发展史的完整感。同时,《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还对一般中国法制史教材大多忽略了的中国古代法的体系与结构、思维方式与基本精神以及中国古代的法律艺术等重要内容设专章进行介绍,对各种重要的民间法给予高度重视和相当的篇幅,并将新中国(包括港澳台)的法制建设也纳入教程。但在内容的取舍上又力求突出主干、舍弃繁琐的枝叶和细节,具体表述力求简明扼要,因而整体的篇幅比通常的中国法制史本科教材缩减了许多。 《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力图合理地沟通历史与现实、连接古代知识与现代学生,内容和材料的取舍也尽可能考虑现代法律生活的实际需要和现代法律人的实际观感;在表述上则力求通俗化,除个别经典的名词、格言、佳句或精彩的判词之外,正文基本上未出现古文而采用现代汉语表达。因此,《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既可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用书,也适合法律实务工作者用作参考读物。
胡旭晟,男,1963年12月生,湖南益阳人。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求学10年,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任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致公党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致公党湖南省委副主委、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长沙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南大学应用伦理研究中心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等职,先后出版《法的道德历程》、《解释性的法史学》等多部著作,在《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主要从事法史学、法律文化和法理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序言 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中国法制史教材?第一章 中国法制的古代进程第一节 神权法时代第二节 礼治时代第三节 缘法而治时代第四节 礼法融合时代第五节 礼法合一时代第六节 后礼法时代第二章 中国古代法的体系与结构第一节 别具一格的中华法系第二节 完备系统的形式体系第三节 合而有分的内容体系第四节 严密稳定的调控结构第三章 中国古代刑法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犯罪的认定第三节 主要罪名第四节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第五节 刑罚的特殊适用第四章 中国古代财产与契约法第一节 中国古代民法的形态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制度第三节 永佃制第四节 其他财产所有权制度第五节 契约制度第六节 担保制度第七节 其他民事习惯第五章 中国古代家族与婚姻继承法第一节 家族第二节 婚姻第三节 继承第六章 中国古代行政法第一节 中国古代行政法概述第二节 行政主体制度第三节 行政行为制度第四节 行政救济制度第七章 中国古代工商法第一节 手工业法:第二节 专卖制度第三节 市场管理制度第四节 对外贸易制度第五节 商事习惯法第八章 中国古代环境法第一节 古代的环境与环境问题第二节 古代森林保护法第三节 古代动物保护法第四节 古代水法第五节 古代环境执法机构第九章 中国古代诉讼法第一节 司法机构第二节 法律职业者第三节 诉讼基本制度第四节 诉讼程序第五节 诉讼证据第六节 司法判决第七节 特殊的司法机制第八节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特质第十章 中国古代的法律艺术第一节 法律创制艺术第二节 法律执行艺术第三节 诉权运作艺术第四节 案情侦勘艺术第五节 法庭审理艺术第六节 判词表达艺术第十一章 中国古代法的思维方式与基本精神第一节 思维方式第二节 基本精神第三节 历史影响第十二章 中国法制的近代转型第一节 近代转型的历程第二节 立法:从机构到体系第三节 走向宪政之路第四节 走向依法行政之路第五节 近代刑法的形成与发展第六节 近代民商法的形成与发展第七节 诉讼法制的转型第十三章 中国法制的当代开端第一节 发展历程第二节 宪政法制第三节 土地劳动法制第四节 民事法制第五节 经济法制建设第六节 刑事法制第七节 诉讼法制第十四章 中国法制的当代发展第一节 发展历程第二节 宪法与行政法制第三节 民事法制第四节 经济法制第五节 刑事法制第六节 诉讼法制第七节 港澳台地区法制后记
二、人身类犯罪刑法对人身利益的保护,乃其产生之日起即具有的重要功能。可以说,从中国古代刑法萌芽之际,侵犯人身及其相关利益的犯罪就开始为刑法所严厉打击,并逐步形成了许多颇有特色的罪名。(一)杀人、伤害罪早在夏商周三代,杀人罪已见于史料,称为“贼”。《法经》规定杀人者予以处死,并籍没其家,足见惩罚的严厉。秦律中屡见“贼杀人”、“贼伤人”的提法,并对教唆杀人、拒捕杀人等具体杀人行为以及伤害罪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汉初,刘邦约法三章,杀人与伤害罪就占据了两项,后来汉律还逐步对“谋杀”、“斗杀”、“戏杀”、“狂易杀人”、“轻侮杀人”等不同情节的杀人罪,予以区别对待。唐律对杀人、伤害罪的规定更为完备,尤其是在杀人罪方面形成了“六杀”犯罪形态的详细区分:(1)谋杀。谋杀是杀人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指经过预谋与策划的杀人。多数谋杀罪还被列人“十恶”。谋杀属于阴谋犯罪,谋即成立犯罪,如果谋而未成、杀而成伤或者将人杀死,则属于不同的犯罪形态,处罚也分别由徒刑、流刑至死刑(绞与斩)。(2)故杀。故杀就是故意杀人,但事先并无预谋,往往是临时起意或者情急杀人,一般处以斩刑。(3)斗杀。斗杀是指在相互斗殴的过程中出于激愤而将他人杀死,一般减故杀罪一等处罚。(4)戏杀。戏杀是指双方一致同意游戏,从而在游戏过程中导致一方死亡,一般减斗杀罪二等处罚。(5)误杀。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的限制,杀人的对象发生了错误而导致另外的人伤害或死亡。误杀本有杀人之心,只是由于对象错误而导致另外的伤亡结果,因此一般仅减故杀罪一等处罚,有时甚至直接以故杀罪处罚。(6)过失杀。过失杀是指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者不能预见也无法避免而导致他人人身伤亡,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唐律在伤害罪方面的设置主要散见于《斗讼律》中,往往都是依伤害的轻重分别设立定罪量刑的条款,并且规定有“保辜”制度。后世宋元明清基本继承了唐律有关杀人、伤害罪方面的规定并略有新的变化。
编教材历来是个费力不讨好的苦差事,所以几年前就曾对朋友们坦陈不想再参与此事。但2008年初,我的学术关系刚刚转至中南大学便接到了主编中国法制史教材的任务。虽然颇不情愿,也虽然委婉地推辞,但终究不想初来乍到就予人不服从安排、不服从大局的坏印象,便只好应承下来。不过我还是附加了条件,那就是必须允许我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力所能及的创新。好在法学院和出版社的同仁们十分开明也十分认同我的所谓新思路——这些思路的基本内容现已体现在本书的“序言”之中。接下来,我一方面开始寻找合作者,一方面继续清理自己的主编思路。在前一方面,基本认同我的思路并愿意鼎力相助从而先后加入合作者行列的有:孙丽娟(史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洪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志云(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胡平仁(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熹(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比较法学专业博士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黄东海(法学博士、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军平(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宁洁(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王海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生)、郭成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陈秋云(法学博士、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夏新华(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肖海英(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2008年5月,我将本教材的“编写原则”和章节初步设计发给各位作者征求意见。“编写原则”主要包括:“编写出中国法制的‘大’历史”、“尽可能简明扼要”、“尽可能通俗易懂”、“尽可能生动活泼”、“要有强烈的现实关怀”以及“教材的预期效果”等等。全书章节的设计则在各位作者(特别是孙丽娟博士)的建议下不断得到了完善。
《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规划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