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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融资机制-主体维度分析

谢丽霜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1  

出版社: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作者:

谢丽霜  

页数:

298  

前言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基础。作为全国最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域,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不仅是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更是中、东部地区获得西部生态屏障效益的根本保障。然而,生态环境建设显著的外部性特征又使其面临投入不足的重大约束,导致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不能满足社会对西部生态环境效益的需要,形成供不应求的短缺缺口。为弥补这一缺口,中央政府做了很多努力,先后启动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等多项以西部地区为主要施工区的生态建设重点工程,但受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能力的限制,投入资金相对于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来说还远远不够。因此,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启动的若干生态建设重点工程,虽然在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没有使西部生态环境从根本上摆脱局部改善、总体恶化的趋势,西部的土地沙漠化、草场退化和水资源减少等生态环境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迫切需要创新投融资机制,增加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行动力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率。  在我国,随着环境经济手段的应用和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改革,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问题逐渐进人学者的视野,并产生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内容概要

  随着环境经济手段的应用和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改革,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问题逐渐进人学者的视野,并产生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谢丽霜,女,仫佬族,1 963年生,广西宜州人,博士,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投融资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著有《西部开发中的金融支持与金融发展》、《产业转移滞缓原因及西部对策研究》、《地缘经济时代的东西区域资本流动》等多部论著(文)。主要承担西方经济学、区域投融资研究等课程的教学。

书籍目录

第一章中央政府的西部生态环境投资:规模与效率第一节中央政府扩大西部生态环境投入的根据一、西部生态环境压力有增无减二、西部生态环境关系国家安全三、生态环境建设的外部性与市场失灵第二节中央政府扩大西部生态环境投资的途径一、实现政府投资的公共化转变二、拓宽中央政府生态环境融资渠道三、调整中央财政在西部的投资重心第三节政府投资对私人环境投资的引致效应一、西部生态环境投资的结构缺陷二、改良资金支持方式,增强投资引致效应第四节政府环境投资的效率风险及其降低一、公共支出的效率风险及其来源二、降低效率风险的举措第二章西部地方政府环保偏好与环保投资倾向第一节西部地方政府环保偏好的强弱判断第二节西部地方政府环保弱偏好的经济学解释一、地方政府的经济人角色二、地区经济发展压力三、生态环境效应的特点四、其他行政区域环保努力程度五、地方政府可感知的环境政绩压力第三节西部地方政府环保弱偏好的效应分析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环保行为差异二、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变相共谋三、地方最小化环保投资策略第四节增强西部地方政府环保偏好的对策建议一、优化西部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机制二、调整中央政府的环境管理制度三、提高地方政府官员的环境意识四、实施参与式环保政策第三章西部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投资能力与筹融资创新第一节西部生态环境建设高度依存政府投入一、生态恶化是西部地区最为突出的环境问题二、较之污染治理,生态建设对政府投入的依存度更高第二节西部地方财力难以满足生态建设的投资需求一、西部地方财力拮据状况二、西部地方财力不足对生态环境建设的制约第三节完善地方无偿性、非信用的财政筹资方式一、西部地方税收筹资空间的有限性及其拓展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地方筹资功能及其加强三、排污收费制度的筹资功效及其改革第四节构建市场化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融资体系一、发行地方公债二、推广项目融资第四章西部企业环保投资的抑制与激励机制第一节政策压力下的企业环保投资一、政府环境规制的经济学基础二、我国企业环保投资的制度环境三、环境行政干预与企业环保投资效率四、环境经济手段与企业环保投资效率第二节市场压力下的企业环保投资一、环境问题与企业竞争力二、环保投资与企业竞争力三、西部制造对外部市场的依存度与企业环保投资四、西部市场结构与企业环保投资第三节西部中小企业环保投资的抑制与促进一、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中小企业的环保投资抑制三、中小企业的环保投资促进第五章西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私人参与机制第一节私人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必要性一、林业的生态地位二、林业生态建设不能没有私人参与第二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的农户响应一、农户是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响应主体二、农户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短期响应机制三、农户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长期响应机制第三节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与公益林建设的私人参与一、森林禁(限)伐制度与私人营林投资抑制二、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与私人营林投资促进三、现行补偿制度缺乏对私人营林主体的关怀四、完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增强私人营林投资激励第四节林业支持政策与商品林建设的私人参与一、商品林建设的生态意义二、商品林建设需要动员社会资金参与三、林业支持政策与私人参与第六章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区际补偿机制第一节生态环境建设区际补偿的理论根据一、生态环境资源资本化二、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博弈第二节生态环境建设区际补偿原则及其实践一、受益者补偿原则及其实践二、补偿公平原则及其实践第三节财政转移支付与区际补偿一、财政转移支付的区际补偿机制二、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省区的转移支付三、探索建立东西区域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四、重视西部省区内部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建设第四节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区际补偿的其他实现路径一、对口支援二、区域合作机制三、环境税负转嫁机制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二、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与私人营林投资促进  私人营林主体投资林木生产经营的直接动机和目的,是获得经济效益而不是生态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营林经济效益是通过林木交易来实现的,而这必须以营林主体可以自主处置林木为前提。然而,任由林木所有者自由地处置林木,又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环境质量。因为与商品林不同,生态公益林不是以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生产为目的,而是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环境以及为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而生态效益目标的实现必须以活立木群落形式发挥作用,活力木本身是其生态效益的载体。政府出于生态目的,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生态林木砍伐设置的种种限制措施如森林禁(限)伐制度等,虽然具有合理性,但客观上却削弱以至取消了林木种植者将其林木变现的可能性,导致林木种植者营林投资无法补偿、营林收益无从实现,给林木所有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对私人利益为国家利益而做出的这种制度性牺牲,国外大多通过建立林木生态补偿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补偿。例如日本森林法规定:国家对于被划为保安林的森林所有者要适当予以补偿,以保证其效益不至于因此而降低;德国黑森州森林法规定:如果林主的森林被宣布为防护林,或者在土地保养和自然保护区内,颁布了其他有别于公众的经营规定或限制性措施,从而对林主经营其林地产生不利,林主有权要求补偿;瑞典森林法规定:如果某块林地段被宣布为自然保护区,那么该地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将由国家予以充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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