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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法制史论

李鸣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  

出版社: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作者:

李鸣  

页数:

510  

Tag标签:

无  

前言

《民族法理论探索》丛书是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当代民族问题战略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民族法研究中心的主要研究成果,并且由国家“985工程”专项经费资助出版。我们立足于将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与当前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相关立法、民族政策以及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相联系,既注重理论的丰富与发展,也关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实际。在研究过程中,我们邀请了国内民族法学界较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共同开展项目研究。国内民族法理论研究已有20余年,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产生了一批有影响的成果,也形成了一支专业学术队伍。中国已经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体系。目前我们面临着在全球化、现代化背景下如何应对发展与创新的挑战,如何应对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结合形势发展,实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研究的与时俱进,如何通过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国家民族法制建设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如何通过研究和交流,增进世界各国对中国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建设的了解,这既是民族法研究中心的重要任务,也是本丛书的基本价值取向。

内容概要

在研究方法上,本丛书力图将人类学(民族学)的田野调查、社会学定量分析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法学的规范实证分析方法相结合,充分发挥我校人类学、民族学和社会学研究的优良传统,并将其相关研究成果应用到法学研究上,既注重田野调查第一手材料的搜集,也加强从法学角度对人类学(民族学)田野调查材料进行分析,力图使本丛书的研究建立在坚实而丰富的资料基础上,做到立足中国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本丛书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首先,力求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坚持和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制度的道路,为解决中国当前民族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做出理论尝试,而这对各民族长期的、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有助于向世界展示我国各少数民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治、经济、生活方面的成就,展示我国各少数民族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展示我国党和政府为促进少数民族发展与保障人权方面所做的努力,使外国人民,尤其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国际组织了解中国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人权的真实状况,有力回击某些西方国家的无端攻击。第三,有利于加强民族法学学科的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有较高理论素养、较强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的科学研究队伍,并将形成广泛的国际国内学术联系,能持续地为国家输送高质量人才,以及为国家和政府各部门提供决策和咨询服务等。第四,本丛书努力突出理论和需求的适应性,其对民族区域自治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将直接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提供参考意见和材料。第五,通过本丛书的出版和发行,整合有利资源,突出学科优势,提升学科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学条件的改善。

作者简介

李鸣,男,四川泸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博士生导师。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律史、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承担并完成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了《明代土地法制研究》、《羌族法制的历程》、《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羌族习惯法》(合著)、《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等著作,在《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等杂志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有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先秦的民族法制 第一节 氏族、部落与民族 第二节 刑与礼 一、刑 二、礼 第三节 禅让制 第四节 夏、商、周的“五服”制第二章 秦汉的民族法制 第一节 民族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奉朝的良族事务管理机构 二、汉朝韵民族事务管理机构 第二节 属邦律 第三节 和亲与交质 一、和亲 二、交质 第四节 匈奴习惯法  一、行政习惯法  二、刑事习惯法  三、民事习惯法  四、司法习惯法 第五节 羌人习惯法第三章 魏晋南北朝的民族法制 第一节 胡汉分治  一、汉赵的“胡汉分治”  二、后赵的“胡汉分治” 第二节 法律的“汉化”  一、前秦的法律“汉化”  二、后秦的法律“汉化” 第三节 鲜卑习惯法和北魏律  一、鲜卑习惯法   二、北魏修律  三、北魏的司法变革  四、北魏法制的二元特色 第四节 北齐律第四章 唐宋的民族法制 第一节 羁縻制度 一、唐朝羁縻府州制度的基本情况 二、羁縻府州制度的内容特点 三、对羁縻府州制度的评价 第二节 唐律“化外人相犯”探析  一、“化外人”的含义   二、“化外人相犯”解读  三、唐之后“化外人”条款的变异 第三节 吐蕃法 一、盟誓 二、告身与尚论 三、罪与刑 四、赔命价  ……第五章 辽金西夏的民族法制第六章 元代的民族法制第七章 明代的民族法制第八章 清代的民族法制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正如斯大林所言:“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按照斯大林提出的民族标准衡量中国有史以来产生或形成的民族,中国古代曾出现过匈奴、突厥、羌、吐谷浑、乌桓、鲜卑、契丹、女真、回纥等民族,近现代形成了藏族、回族、蒙古族、壮族、维吾尔族、满族等55个少数民族,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他们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都有自己独具特色的传统法律文化和独辟蹊径的民族法制的历程。法制的含义:法制是一种目标、价值与制度的新型设置。民族法制指立法主体为规范国家范围内的民族事务而制定的法律制度。民族法制就是调节民族关系,指导民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进而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后记

2003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申报设立民族法学博士点获得批准,2004年招收了第一届民族法学专业博士生,我即为其讲授“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专题研究”的专业必修课,从那以后,对每一届博士生都是如此。其上课的方法无外乎列出本学术领域内一些相关的研究课题,开出相关的阅读文献书目,让学生在收集、熟悉材料的基础上,写出读书笔记,上课时,先由学生汇报读书情况,围绕课题进行充分讨论,然后我再点评及归纳总结,并将自己的教案提供给学生作为示范,为学生将读书笔记修改成论文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学生将论文写出之后,再作进一步的指导和修改,使其能够达到公开发表的水准。近年来,本专业博士生就该课程涉及的相关课题公开发表于核心刊物的论文有20余篇。《中国民族法制史论》中的观点大部分正是我于2004——2008年在中央民族大学构思的,在我开设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专题研究”课程上讲授过,并以我给学生示范的教案为主体,同时融入了我指导学生完成的部分作业,在二者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整合、补充、修改、完善。不言而喻,博士生沈寿文、戴双喜、邹敏、李剑、牛绿花、阿茹罕、刘华、刘泓呈对该书的写作是有贡献的,为此,特予以说明并向他们表示由衷的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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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法制史论》为民族法理论探索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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