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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主体论

刘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6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涛  

页数:

338  

字数:

272000  

内容概要

本书首先探讨了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价值基础——以人为本的主体性理念,从主体性原则、人文主义、市民社会、自然法理论等角度进行了阐释和论证。其次,分析了现代社会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基本原理:程序主体性原理、分权制衡原理以及诉讼民主原理。然后,以前述原理为基础,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制度现代提出了渐进性的改革和完善方案。最后,运用主体性理论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改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辩诉交易的确立、刑事公诉案件的调解、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

作者简介

刘涛,男,汉族,1973年3月生,四川南江人。1992年考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6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至1998年在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检察院工作;1998年考回四川大学法学院,2001年毕业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毕业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

书籍目录

绪论 一、本书选题之意义 二、理论预设与展开框架 三、研究方法与视角第一章 刑事诉讼主体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范围之界定  一、研究现状  二、评析  三、本书中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界定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相关范畴  一、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目的  二、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结构  三、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功能第二章 以人为本的主体性理念——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价值基础 第一节 哲学视野中的主体和主体性  一、主体和客体  二、主体性  三、主体性与人性 第二节 以人为本主体性理念的内涵  一、人性尊严与人权  二、人性缺陷(恶) 第三节 理论渊源与确立依据之分析  一、主体性原则角度的分析  二、人文主义角度的分析  三、启蒙时代自然法角度的分析  四、市民社会理论角度的分析第三章 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程序主体性原理  一、程序主体性原理的含义与要求  二、被追诉人的程序主体权  三、被害人的程序主体权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程序主体权 第二节 分权制衡原理  一、政治哲学中的分权制衡理论  二、刑事诉讼中的分权制衡 第三节 诉讼民主原理  一、诉讼民主的界定  二、刑事诉讼主体民主的主要展开形式  三、刑事诉讼主体与民主的冲突和协调第四章 程序主体性原理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 第一节 程序主体性原理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  一、程序主体权的确认与完善  二、其他权利的进一步保障 第二节 程序主体性原理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一、程序主体权的确认与完善  二、其他权利的进一步保障 第三节 程序主体性原理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  一、程序主体性原理与证人的权利保障  二、程序主体性原理与律师的权利保障第五章 分权制衡原理与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主体之定位 第一节 法院司法权:专政工具向民权保障转型  一、从专政工具向权利保障转型的话语背景  二、司法审查权的确立 第二节 以公诉权为核心重塑检察权  一、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存在的问题  二、以公诉权为核心重塑我国的检察权  三、以公诉权为核心改革侦控关系  四、控告原则的完善 第三节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之保障  一、取消人大个案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二、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公诉权第六章 诉讼民主原理与刑事诉讼主体民主化改革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民主化改革的基本立场  一、诉讼民主化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正确看待诉讼民主在我国的特有价值  三、精英民主与平民司法官的相对精英化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主体民主化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审判主体民主化之完善  二、追诉主体民主化之完善  三、司法官的任期制  四、传媒与司法机关关系之协调第七章 主体性理念影响下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 第一节 主体性理念与公诉案件之调解  一、 刑事调解制度产生的背景与实践情况  二、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刑事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建构 第二节 主体性理念与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一、辩诉交易的一般理论与实践——以美、德为中心  二、被告人主体性地位的承认——辩诉交易的核心价值  三、辩诉交易在我国确立面临的障碍  四、设立控辩协商之构想 第三节 罪犯的主体性地位与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诉讼化  一、我国现行减刑假释程序的结构性缺陷  二、罪犯的主体性地位与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诉讼化结论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书摘从学术渊源上看,刑事诉讼主体这一范畴是从德国经日本、前苏联、我国台湾传人大陆法学界的。①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划分标准、范围曾经有过比较广泛的讨论,②但讨论的问题局限于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警察、律师是否或能否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等等。近年来,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中,随着司法改革相关研究的深入进行和广泛展开,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结构、程序、实务中的问题与对策等继续得到深化研究之外,与刑事诉讼主体相关的研究有所增多,如检察权的性质、司法权的性质、法院制度、律师制度等相关研究,但专门系统地从诉讼主体角度研究刑事诉讼主体的论文比较少,专著可以认为没有。⑧ 就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况看,其诸多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一般分为主体论、行为论、客体论、程序论等内容,但在主体论一部分中的内容局限于介绍刑事诉讼立法中关于法院、法官、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警察、被告人、被害人等相关规定(主体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从立法体例的情况看,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的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我国澳门刑事诉讼法典采取了主体、诉讼行为这种立法体例。在主体一部分中规定了法院、检察官、司法警察、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民事当事人等内容。显然,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体例和意大利、我国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体例都只是将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予以抽象总结,形成概念范畴,是一种典型的概念法学思维方式。 总体上看,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在我国台湾、日本学界关注甚少,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林山田、黄东熊、蔡墩铭等主要是将诉讼主体作为一个概括性标签,用以涵盖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深究。近年来通过各种途径流传过来的相关著作中专门论及刑事诉讼主体的甚少。 在如此研究现状的情况下,本书研究刑事诉讼主体的意义何在呢?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研究刑事诉讼主体的意义可作如下分析: 1.刑事诉讼主体演进历史的核心就是国家机关(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一方与被追诉人一方此消彼长的演进过程。这其中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作为国家机关的主体性质发生演变:控审分离、职能区分后,法院从代表王权或教权的专制工具演变为制约警检追诉机关权力行使的平衡器,成为公民个体权利的庇护者,成为说明政治权力(政治权威)行使正当性的舞台;二是与主体性理念和人权哲学勃兴相应,以人性尊严为核心的被追诉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他们的主体性精神的弘扬。 2.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刑事诉讼主体的演进折射了国家权力性质的改变和政治合法性手段的重构,换言之,反映了以权力分立和制约为核心的宪政体制的确立,即民主、法治、宪政的确立过程。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刑事程序的历史,清楚地反映出国家观念从封建国家经过专制国家,直到宪政国家的发展转变过程。”① 3.从主体性哲学原则层面考察,以笛卡尔“我思故我在”、康德“人是目的”为标志的主体性哲学原则在西方近代的确立影响或孕育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刑事诉讼主体,尤其是作为个体的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 4.但是反观我国,在我国刑事诉讼主体中,作为国家机关的公检法仍然是一条战线上的专政工具——“刀把子”,被追诉人、被害人仍然在相当程度上是诉讼客体。在人权理念得到弘扬,以契约自由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改革取得重大成就,社会公众和中共中央已经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达成共识和确立为基本目标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当对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和政治权威合法性进行重新建构,从民主政治和宪政框架的角度对刑事诉讼主体进行重新定位,并进行一系列具体程序制度改革,建构符合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的刑事诉讼主体,以促进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进步。P1-3


编辑推荐

本书运用比较法学、类型学等多种研究方法,阐述了现代社会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基本原理,站在法理高度,力图将刑事诉讼主体理论问题放人一个逻辑严谨的体系中进行分析论证。通过现代性、合法性等视角,从宏观角度阐释和论证了现代国家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法哲学基础和具体建构的基本原理,同时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对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及相关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分析。本书从宏观着眼,引用大量中外资料展开分析论证,既有对基本理论的深入剖析,也有对制度设计的具体建构,重点突出,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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