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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研究

杨芳 人民公安
出版时间:

2006-11  

出版社:

人民公安  

作者:

杨芳  

页数:

550  

内容概要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笔者力求既具有较高的理论性,又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这是此次研究的现实意义。本书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用足法理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是关于方法的理论和体系。解决问题必须以科学的方式和方法,否则,难以保证结论的科学性。法理学的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理学研究方法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化说明。在该书中,笔者努力把刑法学领域分散的各种方法有机地组织起来,并加以理论的分析和论证。一般来说,法理学的方法论大体可分为以下五种:哲学的方法论、历史学的方法论、实证主义的方法论、比较的方法论和特色性思考。笔者在该书中用足了上述所有科学的论证方法,申言之,一是用哲学理论或原理去探求和揭示犯罪故意法律现象整体的内在本质、一般规律和普遍联系,在犯罪故意理论基础等方面以哲学作为基石,在认识程度和片面共犯等涉及联系问题的阐述上,也以哲学理论作为立论之基,使其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宏观性和指导性的特点。二是在历史学方法论中,运用犯罪故意的历史知识和观点,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文化状况及法律水平,去考究和分析不同历史类型或时期犯罪故意理论的发展历程和承继关系,进而更客观、科学地触及犯罪故意法律现象的命脉。一切法律现象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所以说,对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和分析不能抛开历史的联系,否则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把握。三是在实证主义方法论中,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认识和分析来构建和检验各种犯罪故意理论,运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来分析研究犯罪故意。比如说,笔者用事实判断作为描述式判断,客观地反映犯罪故意的构造、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等法律规范的内涵,其用意在于揭示犯罪故意的“实然”规范。紧接着在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立法方面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具体设想。涉及特殊形态犯罪故意立法的建言还体现在共同犯罪故意、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等方面,其主要任务在于确定极其特殊的犯罪故意应为何样,何样的犯罪故意法律制度更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其性质属于“应然”判断。四是在比较的方法论中,笔者通过横向比较的方法去剖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前苏联和国际刑法的犯罪故意,在分析思考的基础上,有批判地吸收、借鉴有益的犯罪故意法律成果。例如,共同犯罪应该像有的国家那样,不以共同犯罪故意为必要,犯罪既遂也不以直接故意为必要,等等。五是在特色性思考中,利用与法律息息相关的不断发展的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法文化等各种范畴的知识和成果,进行犯罪故意问题的特色性思考。例如,对于犯罪故意的防控理论就是根据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进行深层次研究和思考的。辩证的、科学的、完整的方法论是确保犯罪故意论点正确的基本保障。 第二,静态角度与动态角度相结合。学术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解决实际问题,为立法提供参考,为司法提供指导,若非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上的立法和司法都必然是盲目的。所谓静态角度,就是从立法方面解决的问题。所谓动态角度,就是从司法方面解决的问题。例如,借鉴国外立法例和先进理念,然后提出怎样完善我国的犯罪故意立法,这就是静态的角度。在这方面,笔者提出了对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进行单列立法,以消除两者在理论和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分歧差误,还有笔者提出的“共同犯罪故意不必要说”的立法建言,等等。在动态角度方面,笔者在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实际区分、犯罪故意的刑事认定与推定等方面都提出了司法指导和司法参考理论。笔者用犯罪故意理论作为桥梁,致力于解决犯罪故意的立法与司法问题,将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第三,创新性与艺术性相结合。创新性是衡量学术论著价值的根本标志。它是科学研究的生命,也是学术论著的生命。有无新内容,能否为增加人类的科学知识做出一份贡献,是衡量学术论著的根本标准。当然,我们强调的创新,并不要求论著提出的见解是空前绝后、绝无仅有的,也不一定限于重大的发明创新,而是专业研究范围内的真知灼见,有个人独到的观点,有发展,有突破。刑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当然也应以创新性作为根本标准。本书的创新性体现在选题、内容和表达方式上。在我国刑法学研究历史上,犯罪故意研究作为本书的书名和命题,是目前惟一的一本专门研究犯罪故意的论著。在内容上,笔者对犯罪故意进行了开拓性研究,从前人已有观点中接受启发,积极思索,找出不足或不适应当今需要之处,以此作为突破口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加深和拓宽了人们关于犯罪故意的知识。例如,笔者对于缺乏犯罪故意的损害行为提出了“疑似犯罪故意”的新观点,并对“疑似犯罪故意”进行了理论、立法和实践全方位的论述,这是犯罪故意研究中最具有创新性的知识,也是笔者的创新性理论建树。同时,笔者对犯罪故意的立法规定和理论经验进行了归纳总结,形成了很多新观点、新成果。例如,笔者根据共同犯罪和单位故意犯罪的罪过特征,提出了“集合犯罪故意”和“拟人化犯罪故意”的新称谓,还把“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犯罪故意命名为“随意性间接故意”,以突出其特性和特色,可增加人们的鉴别力和识别力。 在表达方式上的创新性就是笔者所谓的艺术性。法律从来都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法学应该是一门艺术,而不仅仅是科学。法学是关于人们情感法律表达的艺术。之所以强调法律的感情因素,就是要找到法学研究中的审美情趣,把当今中国缺乏创新性的法学研究提高艺术的高度,进行审美性创造。

作者简介

杨芳,1968年10月18日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1991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警官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学士学位;2005年12月毕业于山东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曾任公安机关侦查员、报社记者;1995年2月到烟台市法院工作至今,现任烟台市中级法院法警队副队长。在《民主与法制报》、《山东法制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案例20余篇。撰写的两篇论文分别获得2005年、2006年山东省法院司法警察论文一等奖。曾先后获得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山东优秀青年卫士等十多项荣誉称号。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犯罪故意概述 第一节 犯罪故意的界定  一、犯罪故意的定义  二、犯罪故意的本质 第二节 犯罪故意研究的缘因  一、犯罪故意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  二、犯罪故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辩证理性地研究犯罪故意是刑事立法的呼唤  四、加强对犯罪故意的研究是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之需要  五、加强对犯罪故意的研究是更好地实现刑罚日的之需要  六、加强对犯罪故意的研究是繁荣和发展刑法理论自身之需要第二章 中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历史源流 第一节 中国古代刑法中犯罪故意的历史沿革 一、不问罪过的绝对结果责任时代 二、犯罪故意的萌芽时期 三、犯罪故意的明确化时期 四、犯罪故意的理论化和成熟化时期 第二节 中国古代刑法中犯罪故意的特点 一、犯罪故意空白的错误归罪 二、犯罪故意名称不一,含义各异 三、犯罪故意在定罪中的限制 四、犯罪故意在量刑中的限制 第三节 中国近代刑法中犯罪故意及其特点 一、犯罪故意的近代化时期 二、近代时期犯罪故意的特点 第四节 中国当代刑法中犯罪故意的发展第三章 近代资本主义两大刑事学派罪过形式学说之省思及社会主义罪过学说的兴起 第一节 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故意学说 ……第四章 国外刑法中犯罪故意综观第五章 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构造第六章 犯罪故意的分类及其价值第七章 蕴含犯罪故意的几种特殊罪过形式第八章 犯罪故意的若干实务问题研究第九章 余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犯罪故意概述  第一节 犯罪故意的界定  一、犯罪故意的定义  定义是问题的核心。犯罪故意的定义是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得以展开的前提和平台。  自1644年著名学者爱德华·科克在其著作《英国法导论》中首次明确提出“无罪过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这一“英国刑法中最著名的格言”(特纳语)以来,“罪过”原则成为英国刑法中最重要的也是最令人迷惑的原则。①罪过概念后为各国刑法学者所接受,并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通用法学术语。所谓罪过,通说认为是表明犯罪分子对其危害行为及其社会危害结果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无罪过则无犯罪。罪过是一个类概念,其基本形式是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罪过与犯罪故意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现行刑法中并没有直接对犯罪故意(即故意罪过)的阐释性规定,犯罪故意的定义源自故意犯罪内涵的揭示。  我国现行《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并不是相同的概念,故意犯罪是一类犯罪行为,属于客观范畴;而犯罪故意是一种罪过形式,属于主观范畴。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依存,可以说是一源之水、一木之花。根据故意犯罪的法定定义,可将犯罪故意的定义厘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定义的介述基本上援此为据。  二、犯罪故意的本质  所谓本质,按照通行的理解,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可以将该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根本属性。据此,所谓犯罪故意的本质,即是指犯罪故意所固有的,能够据之将犯罪故意与其他类似范畴区别开来的根本属性。  ①参见(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著、谢望原等译:《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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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一个老师朋友推荐我看这本书可以了解学生心理,可是看了感觉一点边都沾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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