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2007-1
公安大学出版社
丁凤楚
331
随着机动车的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繁。为了强化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下简称“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同时,该法还规定以此种无过错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并配之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笔者将之统一称为“交强险”制度。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机动车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保险金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机动车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负担,化解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还有利于促进机动车一方增强安全意识。
丁凤楚,男,1971年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经济法学方向)博士,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专业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保险法学和侵权法学。 已经出版的个人专著有《保险法案例评析》(汉语大辞典出版社2003年版)、《保险中介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参编的著作有《金融监管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经济学概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曾在《社会科学》、《保险研究》、《政治与法律》、《财经理论与实践》等社会科学类、法学类、经济学类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其中有多篇分别被《中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主持或参与省部级(重大)课题三项。
绪 论 第一节 研究的对象概述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述评 一、国外现状述评 二、我国研究现状 三、国内研究评述 第三节 研究的方法和意义 一、研究的路径 二、研究的方法 三、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 “交强险”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交强险”制度概述 一、“交强险”的含义 二、“交强险”的特征 三、“交强险”的功能 第二节 “交强险”制度的立法例 一、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 二、主要立法经验 三、基本法律原則 第三节 “交强险”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社会学分析 二、经济学分析 三、伦理学分析 四、法哲学分析第二章 “交强险”的保险标的研究 第一节 “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概述 一、这一保险标的的法律含义 二、作为保险标的的特殊要求 三、研究这一保险标的的意义 第二节 “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例 一、国外相关立法 二、我国相关立法 三、立法原因分析 第三节 “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分析 一、历史演变 二、理论基础 三、法律性质 四、对侵权归责体系的再认识 第四节 “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研究 一、研究的意义 二、国外立法例 三、法理学分析 四、具体地判断 第五节 “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的适用除外 一、静止不动的机动车 二、低速运行的机动车 三、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第六节 “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的过失相抵 一、过失相抵的适用问题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规则 第三章 “交强险”的被保险人研究 第一节 被保险人一方的基本理论 一、投保人的含义 二、被保险人的含义 三、被保险人(投保人)的义务 第二节 “交强险”中的附加被保险人 一、附加被保险人的含义 二、附加被保险人的功能 三、附加被保险人的范围 第三节 被保险人对费率厘定的影响 一、保险费率的厘定 二、被保险人的影响 三、我国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交强险”的保险人研究 第一节 保险人的基础理论 一、保险人的法律概念 二、保险人的法律性质 三、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第二节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研究 一、保险人的责任前提 二、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三、保险人的不保事项 四、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 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的代位权 一、适用的争议 二、适用的范围 三、行使的要件 第四节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 一、保险人追偿权的含义 二、保险人追偿权的性质 三、保险人追偿权的范围 第五章 “交强险”的受害第三人研究 第一节 受害第三人的基本理论 一、受害第三人的法律概念 二、受害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三、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 受害第三人的范围问题 一、外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保险界的现实状况 三、受害第三人的范围确定 第三节 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一、一些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直接请求权的合理性 三、直接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四、直接请求权的行使问题 五、对直接请求权的再思考 第四节 受害第三人的社会救助基金 一、救助基金的特性 二、设立目的和依据 三、基金的来源途径 四、基金的救助方式 五、我国立法的思考 第五节 受害第三人的“抢救费”问题 一、“抢救费”的性质 二、“抢救费”的可偿性 三、“抢救费”与保险金 四、医院的诉讼地位 第六章 “交强险”制度的反思和完善 第一节 “交强险”制度评述 一、制度的沿革 二、制度的特色 三、制度的优势 第二节 “交强险”制度的理性反思 一、现代事故对侵权法的新挑战 二、现代事故归责原則的客观化 三、现代事故损失承担的社会化 第三节 “交强险”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应当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 二、完善被保险人方面的制度 三、完善保险人方的法律制度 四、完善受害第三人方的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监管法律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5.保险理赔的程序不同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机动车“三责险”中,只有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才有权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者无权直接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而受害人不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只有在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而在“交强险”中,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便捷、及时地得到补偿,很多国家法律都规定,车祸受害人对加害人的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如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3条规定“第三人可以对保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规定“受害人可依政令之规定,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额”。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来看,可以理解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法定的保险赔偿请求权。 6.对受害第三人有无社会救助 机动车“三责险”主要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而受的损失,因此也就没有设置相应的对受害人的社会化救助制度作为该责任保险的补充机制,当未查明交通事故肇事者或者肇事者没有投保时,受害人不能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不能获得相应的救助。而在“交强险”制度下,为了能使受害人得到便捷、及时的补偿,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未投保车辆或肇事逃逸车辆侵权致害的补偿制度,如在英国由汽车保险人赔偿局办理未获清偿判决基金的业务,在美国则可以通过未投保车辆保险等险种得到补偿,德国设立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台湾地区建立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来补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笔者分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采用无过错的危险责任的根本原因,分别对“交强险”的基础理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受害第三人等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就整个“交强险”及其三方主体的制度完善提出了不少建议。
交强险系交通事故案例中的难点,该书有不错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