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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方法论研究

李艳玲 公安大学
出版时间:

2007-6  

出版社:

公安大学  

作者:

李艳玲  

页数:

275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部以量刑方法论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哲学论著。作者在借鉴和吸收法学方法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包括立场指称、立论前提和视角展开等内容的量刑方法论理论体系。本书对作者提出的量刑方法论的基本立场和立论前提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从实践层面探讨了决定和影响量刑的因素及其司法运作过程,从司法技术的角度分析了量刑中的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从利益冲突的角度分析了刑罚裁量中的利益关系及其量刑的影响,然后对量刑中的价值及其判断与选择进行了讨论,并探讨了量刑规范化问题。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书认为,量刑方法论是一个多元化的、综合性的知识理论体系。

作者简介

李艳玲,女,1977年生,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1999年毕业于天津商学院政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城市学院讲师。曾在《法学杂志》等期刊上发表论文10余篇,参与撰写《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等著作3部。

书籍目录

引论 一、方法与方法论  (一)方法  (二)方法论 二、法律(学)方法与法律(学)方法论  (一)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  (二)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  (三)法律(学)方法与法律(学)方法论 三、量刑方法与量刑方法论  (一)量刑的学科定位  (二)量刑方法  (三)量刑方法论 四、量刑方法论的意义  (一)知识上的贡献  (二)作为工具的价值  (三)理论认知与反思  (四)方法论的自觉 五、研究量刑方法论的思路和方法  (一)借鉴与批判  (二)假定与求证  (三)观察与分析 六、量刑方法论的体系第一章 量刑方法论的刑法立场 一、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  (一)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二元对立  (二)刑法对个体权利之保障  (三)刑法对整体利益之保护  (四)论者的立场 二、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一)客观主义犯罪理论及其观点  (二)主观主义犯罪理论及其主张  (三)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思想及其评价  (四)论者的立场 三、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  (一)绝对主义刑罚理论及其学说  (二)相对主义刑罚理论及其立场  (三)并合主义刑法思想的提出及其意义  (四)论者的立场第二章 量刑方法论的立论前提 一、刑之法定  (一)罪刑法定上的刑之法定  (二)刑之法定的刑法价值  (三)刑之法定与刑之裁量 二、刑罪相当  (一)罪刑关系中的刑罪相当  (二)刑罪相当的立法机理  (三)刑罪相当与量刑公正 三、刑罚平等  (一)平等观念下的刑罚适用  (二)刑罚平等的司法实现  (三)刑罚平等与刑罚个别化第三章 量刑的司法运作 一、决定量刑的犯罪根据  (一)犯罪事实  (二)犯罪人人格 二、影响量刑的犯罪外因素  (一)裁判者的因素  (二)案件的社会结构  (三)司法环境  (四)社会形势  (五)公众舆论 三、量刑之运作  (一)犯罪事实之认定  (二)刑事责任之评价  (三)量刑基准之确定  (四)量刑情节之适用  (五)刑罚判定与宣告第四章 量刑中的法律推理与论证 一、法律推理及其方式  (一)推定、类推与法律推理  (二)法律推理的逻辑方式  (三)法律推理的经验方法  (四)量刑的两个推理模式 二、法律论证及其规则  (一)法律论证及其要件  (二)法律论证的规则  (三)关于判决理由之说明第五章 利益冲突与量刑 一、关于利益法学 二、刑法中的利益本质及其存在形式  (一)刑法中的利益及其本质  (二)利益的存在形式 三、量刑中的利益冲突  (一)利益关系的发生原理  (二)量刑中的利益)中突及其根源  (三)利益冲突的方式  (四)利益冲突对量刑的影响 四、刑罚裁量与利益协调  (一)和谐社会观下的利益协调论  (二)刑罚裁量与利益协调  (三)利益协调的难题及其解决 五、量刑中的利益平衡与权衡  (一)量刑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二)利益权衡及其标准第六章 价值均衡与量刑 一、刑法的价值维度  (一)公正  (二)自由  (三)秩序  (四)效率 二、量刑中的价值判断  (一)直觉主义  (二)理性主义  (三)规范主义 三、价值均衡的两个原则  (一)先于效率的公正原则  (二)自由与秩序的和谐原则第七章 量刑的规范化探索 一、关于量刑规范化的问题  (一)量刑不规范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二)有关规范量刑的尝试 二、量刑建议  (一)作为公权力的量刑建议  (二)量刑建议域外概览  (三)量刑建议在中国  (四)量刑建议的规范化问题 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方法论上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性检讨  (三)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及其后果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四、量刑指南  (一)刑罚确定化运动与美国的量刑指南  (二)量刑指南的中国化进路  (三)量刑指南在中国的前景展望结论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首先,在思想上,法官必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作为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其刑罚裁量活动不仅是有意识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而且带有某种明确的预期目的,即通过对被告人科处适当的刑罚以实现刑罚的报应与预防的双重目的。那么,为了实现刑罚的这一双重目的,法官应当树立什么样的利益观呢?首要的,法官所应树立的利益观必须是正直的诚实的人所应具有的正义感下的利益观。换句话说,法官的利益观,至少在正直的诚实的人看来是符合正义的。具体地讲,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法官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控辩双方的利益要求适当协调并妥善取舍。  其次,在制度上,法律应当确立利益协调的规则和程序。从人性的角度,人人均具有利己的本能,虽然人人也有利他之心,甚至也会实施利他行为,但至少利己目的要多于利他目的,利己行为也会多于利他行为,甚至如美国生物学家威尔逊所说的,“大多数利他行为,说到底,都是为自己的。”因而作为利益主体的人,不论是否具有崇高的道德自觉意识和自律意识,无论如何强调利益的内在协调,他们是不可能自己实现利益协调的。因此,对于利益的协调,必须借助于外在的强制手段,即通过法律来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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