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诉讼法判解(第5卷)
2007-6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卞建林
295
《中国诉讼法判解(第5卷)》主要内容包括:聚焦:邱兴华案、个案与法理、由一起具体案件谈行政上诉制度之不足与完善、刑事判决预决效力与再审关系初探、实践中的证据、实践中的刑事诉讼、域外法制、法律文书、随感等。
主编絮语程序不能承受生命之重聚焦:邱兴华案邱兴华案的理性反思暨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由邱兴华案谈起从邱兴华案看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对抗——以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为视角邱兴华案与被告人获得司法鉴定的权利认真对待权利——由邱兴华案对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思考从邱兴华案谈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和救助制度邱兴华案:澄清与反思个案与法理由一起具体案件谈行政上诉制度之不足与完善刑事判决预决效力与再审关系初探从规范化的视角出发审视刑事诉讼中止活动刑事简易程序变更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研究——对近年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法院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查小议已被冻结、扣押但判决未予认定的腐败案件涉案财产之处置刑事拘留制度之实证研究实践中的证据口供补强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以黄某故意杀人案的成功指控为例侦查笔录的传闻属性及其排除规则分析——从余祥林案谈起由苏建和案谈共犯供述的证据方法归属——以我国台湾地区200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分析框架反酷刑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中的刑事诉讼赴甘肃省兰州市和敦煌市关于两公约的调研报告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03-2006年职务犯罪案件缓免判决情况的调研报告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基本原理研讨会综述……域外法制法律文书随感
在对上述案例1审理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理。其理由为:按《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之一,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即是指《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无论是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还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实际判处的刑期均应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即使新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的,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故应适用普通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理由为: 第一,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实质条件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学理上,有以下两种理解: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3年的,或者实际宣告刑为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其他刑种或附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220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判处”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宣告刑为准的,且司法解释亦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仅限于一罪,也可以是数罪。如前所述,当前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均有人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建议将《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修改为依法可能最高判处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所以,就目前而言,对“可能判处”可理解为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亦可包括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严重犯罪,如根据具体案情,对被告人确有可能被实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