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
2007-1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张军连 主编
256
土地法学是一门正处于发展中的法律科学。使用法律手段调整、保护土地关系,早在古代就已经开始。然而,真正把土地法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和探索,是从20世纪20年代才开始的。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保护土地私有权、调整承租关系的条文;罗马的十二表法中有关土地财产法的规定和思想已经相当系统,但那时没有对土地立法进行专门研究。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土地法学的研究工作才逐步发展起来,一些德国法学家曾对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权的内容、保护和限制,地役权的内容、设定和消灭,土地的买卖、租赁、抵押、赠与、土地的登记与管理等,结合德国历史上和当时的各种调整土地关系的习惯法、制定法等进行了研究,从而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土地法部分提供了丰富的史料和理论基础。但是,这一时期的土地法研究基本上是包含在民法学之内的,尚未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20世纪20年代后,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关系日益复杂化,土地立法逐步发达起来,法学研究分科也越来越细密,土地法学才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民法学中分离出来。土地法在我国也有悠久的历史,但土地法学的专门研究却比较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而且,由于我国的民法研究相对滞后,有的法学家甚至拒绝私法的存在,导致我国的土地法学多从公法(如土地行政管理)的角度开展研究,比如,对主要属于私法范畴的土地使用权等土地财产,也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予以研究分析。2000年,我们着手编辑土地法学教材时,发现国内几乎所有的土地法学教材实际上只能算作土地管理法的教材,缺乏土地财产法的内容。当时,我国刚刚开始民法典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物权”这一概念只是出现在研究论文和书籍中,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涉及这一概念。但是,考虑到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土地财产法必将成为土地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吸收了财产法和物权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大胆地将土地财产法引入土地法学教材。近年来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从私法或财产法的角度讲解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产权内容,学生更容易接受,同时,在理解了土地财产法的基础上,再来学习土地管理法,也能够更深入地体会和掌握我国土地管理的内容。
本书系统、全面地介绍了土地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发展概况、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土地立法、土地财产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法律责任、土地行政执法、土地行政复议、土地行政诉讼等内容。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产(财产)属性的日益突现,本书特别对土地财产法的内容进行了重点介绍,这是本书的一大特点。同时,考虑到本书的部分读者可能并不具备专业法学知识,本书特别对所涉及的有关法学常识做了相应的介绍。 本书可作为大专院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教科书,也可以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参考书。
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我国土地法概述第三章 我国土地制度概述第四章 土地法律关系第五章 财产法与土地财产法第六章 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第七章 土地用益物权第八章 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九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十一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十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三章 地籍管理第十四章 土地利用与保护管理第十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管理第十六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第十七章 土地税法第十八章 土地行政执法第十九章 土地法律责任第二十章 土地行政复议第二十一章 土地行政诉讼参考文献
插图: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土地的概念和法学特征一、土地的概念学科不同,土地概念也会有所不同。土地资源学中,土地是指地球陆地表层的垂直剖面,包括土壤、气候、地貌、水文和生物等自然要素,与人类的劳动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自然一经济综合体。一般来说,地球的陆地表层包括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等,但不包括海洋。土地资源学将土地作为一个自然与人类活动共同作用的综合体进行研究,关注的是其内部自然属性的变化规律及其生产潜力和持续生产的能力。土地经济学中,土地是自然赐予人类的资源、资产,既包括自然资源,又包括人类劳动而形成的资产。其范围与土地资源学的概念相同,只不过更侧重土地的经济属性。值得注意的是,不论土地资源学,还是土地经济学,都认为土地具有双重属性: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土地法学中,土地概念为涉物法律概念。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一般应该由法律进行正式界定,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本没有给予直接定义,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对土地的类型进行了规定,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显然,我国法律将土地作为人所共知的概念,不予具体界定,那么,根据法学原理,这个概念就应该从习惯、从自然法则或者从学者解释。即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中土地的概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时就可以作为法律上对土地的解释。但是,从法律实践来看,对于土地概念,会遇到界定不清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土地法学(第2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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