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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安仲文 7-81122
出版时间:

2007-12  

出版社:

7-81122  

作者:

安仲文  

页数:

514  

内容概要

  《税法》是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编写的,内容包括税法基本原理、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房产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印花税法、契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其中,企业所得税法、耕地占用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都以最新规定为依据全面更新了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第二章 增值税法第三章 消费税法第四章 关税与船舶吨税法第五章 营业税法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教育费附加第七章 资源税法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法第九章 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法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章 印花税法第十三章 契税法第十四章 土地增值税法第十五章 烟叶税法第十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八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二、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是构成税收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之一,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法基本原则: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税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依赖主义与实质课程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所谓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或税收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任何税收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税收立法与执法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税务机关不能在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征收税款。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对税收法律的解释应该从严,不得扩大解释,不得类推适用。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这一税法原则的确立使税收立法权从政府的课税权力中分离出来,为当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制的建立增添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现代社会,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则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课税要素不仅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而且还应包括征税基本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等。课税要素的基本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是补充,以行政立法形式通过的税收法规、规章,如果没有税收法律作为依据或者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同时,出于适当保留税务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征收管理、协调税法体系的目的和立法技术上的要求,有时在税法中作出较模糊的规定是难免的,一般并不认为这是对税收法律主义的违背,但是这种模糊的规定必须受到限制。另外,经过法律解释含义仍不确切的概念也是不能在税法中成立的,否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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