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邹杨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  

出版社: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

邹杨  

页数:

374  

前言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是根据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及《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编写规划》的总体要求,针对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并兼顾全国司法考试、法律硕士考试和大学本科其他专业选修课的需要,在借鉴、吸收国外有关先进立法例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作者多年从事婚姻法教学的实际经验和从事律师工作的司法实践编写而成的。全书共设十章,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离婚制度,家庭关系,收养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民族、涉侨、区际与涉外婚姻制度,继承法等具体理论和制度。在介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最新司法解释的同时,简明扼要地介绍了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和学说,并对边缘婚姻法律问题(同居、网婚、同性恋)等进行了探究。

内容概要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是根据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及《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编写规划》的总体要求,针对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并兼顾全国司法考试、法律硕士考试和大学本科其他专业选修课的需要,在借鉴、吸收国外有关先进立法例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作者多年从事婚姻法教学的实际经验和从事律师工作的司法实践编写而成的。全书共设十章,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离婚制度,家庭关系,收养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民族、涉侨、区际与涉外婚姻制度,继承法等具体理论和制度。在介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最新司法解释的同时,简明扼要地介绍了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和学说,并对边缘婚姻法律问题(同居、网婚、同性恋)等进行了探究,继而指出我国现有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若干完善的建议。在体例和内容上均有一定的新意。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学习目标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关键概念思考题案例分析第二章 亲属制度学习目标第一节 亲属制度概述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及发生和终止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关键概念思考题案例分析第三章 结婚制度学习目标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第二节 结婚的法定条件第三节 结婚的法定程序第四节 事实婚姻第五节 边缘婚姻法律问题的探究第六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关键概念思考题案例分析第四章 夫妻关系学习目标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关键概念思考题案例分析第五章 离婚制度学习目标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第二节 协议离婚第三节 诉讼离婚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关键概念思考题案例分析第六章 家庭关系学习目标第一节 家庭关系概述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第三节 祖孙关系第四节 兄弟姐妹间关系关键概念思考题案例分析第七章 收养制度学习目标第一节 收养概述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第四节 收养的解除关键概念思考题案例分析第八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学习目标第一节 救助措施第二节 法律责任关键概念思考题案例分析第九章 民族、涉侨、区际与涉外婚姻学习目标第一节 民族婚姻第二节 涉侨婚姻第三节 区际婚姻第四节 涉外婚姻关键概念思考题案例分析第十章 继承法学习目标第一节 继承制度概述第二节 法定继承第三节 遗嘱与遗嘱继承第四节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第六节 涉外继承与涉港、澳、台继承关键概念思考题案例分析参考文献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章节摘录

  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由于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婚姻,但其实质上与法律婚无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据此,可以认定事实婚姻应属于法律效力待定的婚姻,即若当事人补办了结婚手续,则变为合法婚姻。反之,则按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事实婚姻所涉及的内容来看,分为对人身方面的法律效力和对财产方面的法律效力。下面对此将分别予以阐述:  (一)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效力  在人身关系方面,人身是一种事实关系,而不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关系,因此在人身关系效力上,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并无二致。根据2001年12月2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5条规定的精神,凡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因此,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应该具有与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样的权利,即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互负扶养义务、双方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