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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与制度

赵晓耕 编 湘潭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湘潭大学出版社  

作者:

赵晓耕 编  

页数:

310  

字数:

251000  

内容概要

《观念与制度(中国传统文化下的法律变迁)》的创新在于:第一,本课题的研究是将文化传统与法律变迁联系起来,避免了就事论事的研究范式。第二,采用实证的方法,以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制度、案例为实证分析的对象,阐明中国文化之所以灿烂。第三,本课题的研究将文化传统与中国当代的法律变迁作为考察的对象,指出当代法律变迁的内在动力不是人为的制度变革,而是深藏法律背后的文化传统。第四,影响当代法律变迁的文化传统,不仅仅是指中国古代的文化传统,还包括近代的文化传统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新的文化传统,它们都是影响当代法律变迁不可忽视的基础。本书由赵晓耕主编。

书籍目录

绪论:法律变迁中的文化研究
第一章 法律变迁的社会基础:传统文化
一、地理环境
二、小农经济
三、家国同构
四、儒家文化
第二章 法律变迁的核心主题:礼法权衡
一、礼、刑、法、律
二、法从礼来
三、法在礼中
四、礼法分立
五、礼法融合
六、礼法冲突
第三章 法律变迁的价值追求:和谐夙愿
一、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和谐
二、传统法律制度中的和谐
三、和谐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
第四章 法律变迁的直观写照:立法变动
一、法深无善治
二、三十年立法回顾:1979—2009
三、法规实施密度:2005—2009
四、中国立法史上的两个影像
五、专业化立法下的法制变动
第五章 法律变迁的制度体现——实体法制
第一节 行政法制变迁:从为民父母到依法行政
一、传统的行政法
二、近代的行政法
三、传统与现代的转换
第二节 民事法制变迁:从抑权到尊权
一、民权文化:重农抑商与义利之辨
二、民权初生:永佃制与永佃权
三、民权抗争:道不拾遗与遗失物处分
第六章 法律变迁的制度体现——程序法制
第一节 诉讼信任:从甘结到具结悔过
一、结与具结
二、清代民事司法中“甘结”
三、甘结在当代法律中的转变:具结悔过
四、“具结”与司法信任
五、“具结”之难:古今之因
第二节 调解文明:从民间调处到人民调解
一、调解的概况
二、传统调处制度的基础
三、民间调处
四、谢觉哉的贡献
五、人民调解的现代意义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地方监察机构包括两大类:第一,监察使署和监察使。监察使署是监察院派驻各地区履行监察职能的机构,监察使负责领导监察使署的工作。譬如,1931年全国分为14个监察区,后又增设晋陕和热察绥两个监察区,共16个监察区。监察使由监察院院长提名监察委员兼任。各地监察使署接受中央监察院的垂直领导,独立于地方其他行政机构。第二,审计处和审计办事处。审计办事处是审计部派驻各地的常设审计机构,专门负责辖区内的审计监督事宜。此外,在抗战时期,监察院还组织过巡察团和巡回审计组。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察院专门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其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弹劾权。根据曾丽玮在其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述论》一文的总结,弹劾权的行使依据在于以下五个方面:(1)监察院自身在监督、调查过程中的发现。(2)人民的书面举报。(3)各院各部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送请审查。(4)审计部呈请。(5)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的报道。第二,审计权。主要是针对国家财政预算执行或者其他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中的违法行为,通过专门的财务审计进行监督,以减少经济腐败。第三,调查权。调查往往是其他监察活动如弹劾的基础,因此也是一项重要的监察职权。1933年公布的《监察院组织法》第3条就规定:“监察院为行使职权,向各官署及其他公立机关查询或调查档案册籍,遇有疑问时,该主管人员应负责为详实之答复”。第四,监试权。1930年,国民政府制定颁布了《监试法》,该法规定考试院举行或派员、委托有关机关办理考试时,监察院均应派员监试,负责整个考试过程中的防治舞弊、保密以及临场监考工作。对于发生的舞弊行为,监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察院汇报以便依法处理。 除以上四项基本职权之外,南京国民政府还根据时局的变化增设过一些监察职权。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之后,为加强战时监察工作,监察院制定了《非常时期监察权行使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了纠举权和建议权两项职权。其中,纠举权的设置主要在于避免弹劾案办理效率低下的问题;而建议权则使监察机构能够由事后监察转为提前介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1946年,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之后,南京国民政府由“训政”转入“宪政”。直至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南京国民政府对监察机构及其职权又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的部分规定较前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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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与制度:中国传统文化下的法律变迁》由湘潭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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