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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法文化意蕴

盛美军 黑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黑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

盛美军  

页数:

295  

前言

  从神性到人性,从技术理性的极度膨胀到人的主体性的弘扬,昭示了哲学、社会学、政治学以及法哲学的历史发展轨迹。对马克思来说,人的解放就是异化的扬弃,为了解放人,克服异化,必须实现人对自己的本质和本性的回归和占有。但是,人的本质和本性又是什么呢?马克思抽象地回答“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立足于政治经济分析和阶级分析方法将理想的人变成现实的人,以实践唯物主义引领共产主义运动,主张对旧制度进行彻底性的批判、革命性的变革。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复活了西方自然法传统,沿承了启蒙时代和资产阶级在大革命时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思想,进一步试图弥补感性世界中平等理念的不足,强调人是自由与平等的主体。“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除非存在着严重的匮乏,否则起码所有人的基本需要都应该得到满足。……无论什么时候只要社会使用了公平的程序,不平等就是错误的或不正义的。”不过罗尔斯对于西方民主宪政制度持一种乐观的态度,认为公民自身健全的道德能力和互惠性协议信用会产生守法的自觉性。

内容概要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蕴含着丰富而有价值的法文化理念。这种理念围绕两个正义原则这一中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建立在社会契约和道德理性的基础上,具有政治建构色彩,突出强调自由优先性的历史传统与平等普适性并重思想。罗尔斯认同民主宪政制度,认为公民自身健全的道德能力和互惠性协议信用产生了守法的自觉性。其正义法文化思想体现于公民、公权、万民法三个层面。 罗尔斯的法文化思想力图在社会基本结构中营造了一种法治背景正义。宪政体系是一个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所采取的最佳形式。基本自由中只有政治自由才有公平价值,自由只有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合法性是基本要求,法治的不完善性和契约义务使公民服从不正义法律有着充足理由。反抗不正义法律只能采取非暴力性手段。经济法律制度中体现自由优先,也体现机会平等和差别对待,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是对最不利群体的实质关怀。 法文化在实现社会基本结构的公平正义中发挥基础作用。从外在形式看,政治的可能性与法治的可行性佐证了罗尔斯法文化理念的持久稳定。而从深层原因看,法文化视域中理性的和合理的公民的存在,决定了法治中公共理性的存在,从而会使统合性学说对公平正义的法文化产生重叠共识,这是该理念顽强生命力的根源。 自由主义内部对话,是自由与平等之争。与社群主义对话,是正义与德性价值分歧、个人与共同体利益取舍之争。与哈贝马斯对话,是法律理性构建范式之争。中西法文化比较中,对和谐视域下中国有一定启示作用。

作者简介

盛美军,1971年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刑法学硕士,哲学博士。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挂职,任检察长办公室处长。曾荣获“全国杰出(优秀)青年卫士”、“黑龙江省‘打黑除恶’先进个人”等国家、省、市级荣誉奖项50余项,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入“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库。所撰写的文章被国家级、省级期刊收录的达40余篇,并主编《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一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罗尔斯法文化基本理念 第一节 产生背景与价值定位 第二节 公民层面的法文化思想 第三节 公权层面的法文化思想 第四节 万民法层面的法文化思想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法文化视域下的社会基本结构考察 第一节 对宪政运行程序的考察 第二节 平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第三节 经济制度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节 家庭问题的法文化思考 第五节 法律准则的理解 第六节 反抗不正义法律的可能途径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正义法文化基本理念功能剖析 第一节 法文化在实现公平正义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二节 政治的统领作用与法治的执行作用 第三节 公共理性的公共证明基础 第四节 统合性法文化学说与重叠共识 本章小结第四章 罗尔斯法文化思想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自由主义内部之争 第二节 与社群主义之争 第三节 与哈贝马斯之争 第四节 与马克思主义之争 第五节 中国语境下的法文化比较 本章小结 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罗尔斯法文化基本理念  第四节 万民法层面的法文化思想  罗尔斯进一步将其公平正义的文化思想进行扩展,探讨整个人类世界的正义规则,从而形成具有完整体系的万民法思想。公元6世纪古罗马的查士丁尼皇帝对于万民法下过一个定义:“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样尊重,叫做万民法,因为一切民族都适用它。”①这种内涵的延伸逐步发展为今天运行于国际活动(包括单边、双方、多边甚至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活动)中的各种国际惯例和成文规则的统称。而罗尔斯的万民法概念与查士丁尼的万民法却有着差别,虽然在走向世界,取得各民族的承认等方面与查士丁尼相同,但是在内涵、范围、形式、要求、运行等方面却与之有着很大差别。他的万民法主要指运用于国际法与实践之原则与准则中权利与正义的一种特殊政治理念。这也是一种能够指导国际社会中一切国家主体内部的倡导公平追求正义的一种法文化理念。显然,从查士丁尼以来至今,世界通用的万民法主要指国际活动中的成文或不成文的一定范围内应用或者应然性的公开规则。但是罗尔斯强调的却是内  在人们世界思想中和世界规则中的以公平正义为目的的政治理念,是以追求世界范围自由平等的公平正义社会的乌托邦设想。诚如罗尔斯自己所说,“这篇关于万民法的专题文章,既非关于国际法的论文。亦非国际法的教科书。毋宁说,此书只在于研究现实乌托邦是否可能、以及其实现需要的条件的相关问题。我始于乌托邦的观念,也终于这一个观念。一旦政治哲学扩展到人们一般认为是实际政治可能性之限度的时候,它便是现实的乌托邦。我们对我们社会未来的希望,系于这样的信念,即相信社会世界的性质将准许合理正义的宪政民主社会作为人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在这样的社会世界,自由人民与合宜人民问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能够成就和平与正义。这种社会的观念便是现实的乌托邦,它描绘了一个可成就的社会世界,其中为人民社会的一切自由与合宜人民,结合了政治权利与正义。《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都在试图说明自由社会的可能性。而《万民法》则希望说明自由与合宜人民的世界社会的可能性”。罗尔斯的万民法思想的主要观点集中体现在《万民法》著作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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