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2008-1
哈尔滨工程大学
陈伟,姜波,吴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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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经济已显现出生产国际化、贸易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现代企业不仅要与本国、本地区的企业竞争,而且要在世界范围内参与竞争。因此,要求现代企业的管理者必须懂得市场经济,能掌握和运用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具有驾驭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求发展的能力。本书就是为了满足企业对这种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需要而编写的。本书在对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进行系统阐述的同时,突出实践性、可操作性,在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基础上,对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票据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本书每章后面都配有思考题并选编了相应的案例,供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时参考选用。本书由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和哈尔滨理工大学的专家、学者,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和我国企业国际商务活动实践共同编写完成。其中陈伟撰写第一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姜波撰写第二章;刘毅撰写第三章第五节、第四章;何志勇撰写第五章;吴显英撰写第六章;辛立秋撰写第七章;王玉晶撰写第八章。全书由陈伟、姜波、吴显英统稿。《国际商法》一书,在出版的过程中,得到了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的热情帮助和支撑,在此向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表示感谢。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现代应用经管系列教材:国际商法》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则。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商 法概述、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蛆织法、票据法和知识产权 保护法等。 《现代应用经管系列教材:国际商法》可作为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法律专业、金融学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 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国际商法课程的教材。同时亦可供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金融、证券等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和涉外管理人员作为学习和工作的 参考用书。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渊源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 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思考题第二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让与以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思考题【案例一】合同条款变更必须书面确认【案例二】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思考题【案例一】分批进出口矿砂贸易【案例二】卖方丢失货物引起的法律纠纷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第二节 美国与欧洲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 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第四节 中国产品责任法思考题【案例一】出口服装夹有断针引起的纠纷【案例二】“东芝便携式笔记本质量”事件第五章 代理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五节 国际代理统一法思考题【案例一】关于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争议【案例二】关于代理商佣金支付的纠纷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第二节 合伙与合伙企业法第三节 公司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 跨国公司思考题【案例一】C与B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案例二】B受让公司财产的行为能否对抗债权人【案例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盈利分配的纠纷案【案例四】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责任【案例五】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的法律权限【案例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法律规定第七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第二节 汇票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思考题【案例】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第二节 商标法第三节 专利法第四节 著作权法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法第六节 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七节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思考题【案例一】丰田和吉利的商标争端【案例二】海信商标抢注案【案例三】DVD专利费之争参考文献
一、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已由传统商法研究的内容,扩展到国际技术转让、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合作生产、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内容。其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有形商品的国际交易,也包括技术、资金和劳务在国际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对于“国际”一词的确定标准不一,在各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立法中,有的以当事人的营业地或惯常住所地所在的不同国家为标准,有的则以有关合同“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主要关联”、“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选择”或者是影响国际贸易的利益为标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则并未明确规定这些标准,只是设想要对“国际”合同这一概念给予尽可能广义的解释,“以便最终排除根本不含国际因素的情形”。现在,在国际上从事国际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它们之间的交易属于不同国家的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易,而不是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所以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Intemational)一词的含义已不再只是一个“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概念,而更是一个“涉外”或“跨国”(Transnational)的概念。国际商法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一般被认为属于国际公法,而国际商法则主要是私法。但国际商法也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私法,传统的国际私法是属于冲突法,其任务主要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条件确定准据法,而国际商法则主要是实体法。由于国际商法的这种特殊性,国际上有些学者主张将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领域加以研究。
《国际商法》可作为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法律专业、金融学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 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国际商法课程的教材。同时亦可供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金融、证券等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和涉外管理人员作为学习和工作的 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