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
2011-5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林一飞 编
363
《知识产权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内容包括了理论、案例和资料,通过法理分析与案例分析,并参考了各类著述,将相关理论、观点与我国诉讼、仲裁实践相结合,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实务中最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作了专门的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的目的是为从事诉讼和仲裁实践的法官、仲裁员、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提供一本专业务实的参考用书,为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广大学子们、涉及知识产权的商业界和法律界人士提供一本全面的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指导用书。
《知识产权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共分九个专题。专题一至三分别论及著作权、专利和商标,除基本原理外,还结合案例探讨各种权属纠纷、使用纠纷、侵权、权利限制等内容;专题四关注商业秘密,阐述基本原理,评析有关商业秘密的构成、竞业限制、法律保护的案例;专题五则探讨技术合同,尤其是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不同类型合同纠纷;专题六涉及特许经营;专题七阐述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法律问题和实务;专题八和专题九则分别涉及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以及域名争议。为阅读之便,附录列出主要的法律。
林一飞,法学博士、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现任职于CIETAC华南分会。主要著作、译作有《仲裁裁决抗辩的法律与实务》、《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信息技术法》等;主编作品有《商事仲裁法律报告》、《商事仲裁法库》、《最新商事仲裁与司法实务专题案例》、《商事仲裁评论》、《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系列》等。还主持创建了仲裁行业网站
“中国仲裁在线”。
主题案例索引表
专题一 著作权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著作权权属纠纷
第三节 著作权使用纠纷
第四节 著作权侵权
第五节 著作权权利限制
专题二 专利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专利获得条件
第三节 专利权属纠纷
第四节 专利使用纠纷
第五节 专利权的限制
第六节 专利侵权纠纷
专题三 商标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商标权属纠纷
第三节 商标使用纠纷
第四节 商标侵权纠纷
专题四 商业秘密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构成
第三节 竞业限制
第四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专题五 技术合同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第五节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专题六 特许经营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
专题七 不正当竞争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专题八 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节 信息网络与不正当竞争
第四节 电子商务与商标侵权
专题九 域名争议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域名权属纠纷
第三节 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是舞蹈表演者表演舞蹈时所依据的剧本,舞台表演如果不是舞蹈作品著作权人所为,则归入邻接权的范畴。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保护的是里面的艺术成分,至于里面的技巧、动作等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美术、建筑作品单独作为两个受保护的客体,其中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既包括平面作品,还包括立体作品,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实用艺术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需要有审美意义才能成为作品,这就要求建筑作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作品保护的只是立体的外观空间设计,而不是建筑物草图,也不是建筑物模型。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虽然是客观记录物体形象,但是仍然有独创性,不同的摄影者有不同的审美观,不同的拍摄角度,因而拍摄出来的作品也体现了拍摄者不同的价值取向。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类客体除电影作品外,还包括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但都是以相同方法摄制,因而统称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其他录音录像制品比较,电影和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造的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这类客体的著作权其实是很多著作权、邻接权的综合,、牵涉的权利人包括编剧、演员、摄影、录像、剪辑等,所以这类客体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比较复杂,这个问题将在后文讲述。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作品,统称为图形作品。这类客体保护的是图,而不是依据图形产生的物体。依据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产生的物体如果属于作品,则可以归入建筑作品;如果产生的是模型,则可以归入模型作品。侵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一种特殊情形是,如果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未经著作权人允许而复制成立体图形,只有这种立体图形构成建筑物作品、艺术作品时才构成侵权。而一般的依据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建造房屋、生产产品不属于侵权。地图、示意图保护的是制作者的创意,即地图、示意图如果仅仅反映的是客观存在的物体,则不属于作品。比如,地图仅仅是如实地反映行政区划,用的也是通常使用的标识,则不能享有专用权。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模型作品与建筑作品相比,两者虽均为立体作品,但是模型作品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展示、试验、参考。而且,根据模型作品可以创作建筑作品。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的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
似乎实务造作方面不够具体,案例带有典型性!
感觉还行,作为基础知识的了解,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