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
2008-9
暨南大学出版社
李华明,郑厚勇 主编
273
422000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备的法律知识应当成为人们尤其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党和国家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我国法学专业的教材建设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这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制约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教材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法学教材理论与实际结合的程度不够,尤其表现在高职高专法学教材中。 为了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和总结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方法和经验,针对当前绝大多数法学教材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暨南大学出版社组织了全国几十所大学共同编写了“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这套教材分为本科和高职高专两个系列,内容涵盖了法学的全部学科,系统性强;囊括了最新立法成果、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前沿热点问题,贴近时代发展,做到了理论性与实用性的较好结合。这两套系列教材堪称系统工程,其规模之大、覆盖面之广,在法学教材建设中首屈一指;在知识系统的完整性、理论观点的稳妥性、引用资料和法规的准确性以及文字表达的规范性和可读性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本教材内容涉及中国婚姻法学诸多方面,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原则;亲属关系原理;结婚制度;夫妻法律制度;亲子关系;收养制度;监护制度;离婚制度;继承法;遗嘱遗产及涉外婚姻发等,全面而具体,论述严谨。
李华明,法学博士,副教授。长期在高校从事法律教学与研究,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篇,论文曾被《中国人民大学期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参加国家级课题研究2项,主持省教育厅课题2项。
总序前言第一章 导言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社会本质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基本理论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三、婚姻家庭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三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婚姻家庭法中的原则规定 三、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二、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三、亲系和亲等 四、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效力第五章 结婚制度 一、结婚制度概述 二、婚约、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 三、结婚的实质条件 四、结婚程序 五、婚姻的无效与撤销第六章 夫妻法律制度 一、夫妻法律制度概述 二、夫妻人身法律关系 三、夫妻财产法律关系第七章 亲子关系 一、亲子关系概述 二、婚生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 四、继子女、养子女、人工生育子女 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第八章 收养制度 一、收养制度概述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三、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后果第九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一、祖孙关系 二、兄弟姐妹关系第十章 监护制度 一、监护制度概述 二、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开始、变更、终止和撤销第十一章 离婚制度 一、离婚制度概述 二、我国现行的登记离婚制度 三、我国的诉讼离婚制度 四、离婚后的夫妻人身关系 五、离婚在夫妻财产上的效力 六、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七、离婚时的救济方式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救助措施 二、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一般原理 二、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四、继承法的历史发展第十四章 继承法律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继承权 六、继承权的保护第十五章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三、代位继承 四、转继承 五、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方法 六、法定继承中的其他特别规定第十六章 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遗嘱的实质条件 三、遗嘱的形式条件 四、遗嘱的撤销、变更 五、遗嘱的执行第十七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遗嘱继承 二、遗赠 三、遗赠扶养协议第十八章 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处理的开始 二、遗产的接受或者放弃 三、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四、遗产分割 五、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第十九章 涉外、涉侨及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l 三、涉侨、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参考文献后记
第一章 导言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社会本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在学术研究、政治、文化、社会生活领域,婚姻的概念一般可以从两个意义上理解。一是广义的,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把包括原始社会在内的一切具有规范意义的两性关系都视为婚姻,如“群婚”和“对偶婚”。二是狭义的,在个体婚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把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比较稳定的男女两性关系称为婚姻。婚姻是按照社会规定的条件和所追求的目的形成的社会关系。即使在个体婚制的各个历史时期,对婚姻的解释也是有所不同的。作为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是指狭义的个体婚。 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主张:“婚姻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在宗教神学统治时期,古代西方多数国家的婚姻观念是以宗教神学为基础的。罗马法学家称婚姻为一夫一妻之间发生神事与人事的共同关系的终身结合。在基督教的圣经中,《马太福音》说婚姻是“神作之合”。因此,结婚被视为圣典(宣誓圣礼)之一。 中国古代典籍中对婚姻的阐述,强调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其中有不同的解释:一是指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昏”原本是时间概念,指“日人后二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要在黄昏的时候举行,逐渐演变成行为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