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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彭虹,孙光焰 著 暨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70-1  

出版社:

暨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

彭虹,孙光焰 著  

页数:

344  

前言

  作为编写人员,我们衷心感谢大家选用这本教材。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推动着中国商法的建立与发展,同时,商事立法的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商法学科的建立、成熟与完善。中国商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虽然创设较晚,但其发展速度是其他法律部门难以比拟的。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法是维系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法律手段,也是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商法学是法学体系中基本的、独立的学科,也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这门课程的重要性,是由商法学科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课程设置的任务是便于学生了解和掌握商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商事立法,提高应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商事法律问题的能力,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国民经济提供法律服务。  本教材是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法学教育的需要和现状而编写的。在编写体系结构上试图超越法典式教材模式,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内容的基础上重新整合,形成特有的篇章结构;在内容上力求反映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现有经验成果并提炼出商法的一般性规则,充分阐释现代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趋势。  全书共分16章,包括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商法的演进,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商事合同,商事代理,商号,商事登记,公司法,商合伙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担保法等内容。  与其他同类教材相比,本教材在编写上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语言简洁。教材不同于专著,教材以通说为主,涵盖最基础的内容而不作过多的扩展,因此,在本教材编写中,参编者用简洁的语言,着力压缩教材的内容,将繁杂的商法内容浓缩为50多万字。第二,涵盖全面。基于法学教育一贯强调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立法的特点,参编者本着理论与实践、法理与法条、法律与法案相结合的原财了通过提炼学者观点、跟踪学科前沿,在追求教材内容满足知识表达系统性与结构安排完整性的同时,又力求及时对最新的商事立法作精确阐释,反映立法动态。  第三,实践应用。在本教材编写中,参编者根据法学教育的特点,在相关章节后面增加了案例分析的内容,提出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阐述应用法律规定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以适应学生对司法应用的训练需求。

内容概要

  《21世纪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法学精品教材:商法学》是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法学教育的需要和现状而编写的。在编写体系结构上试图超越法典式教材模式,在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内容的基础上重新整合,形成特有的篇章结构;在内容上力求反映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现有经验成果并提炼出商法的一般性规则,充分阐释现代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

  彭虹,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商法学科带头人,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全额资助访问学者(英)。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商法。代表著作有:《中国外汇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保险法论》、《保险法实例说》。主编的教材有:《保险法》、《经济合同法规教程》、《金融法教程》、《商法概论》等。近年主持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有:司法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我国外汇和外债立法及其完善》、广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全额资助项目《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金融法律制度的整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年度科研项目《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比较研究》等。  孙光焰,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湖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著作为《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研究》,先后在《法学评论》、《法学》、《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法商研究》等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20多篇,其中有4篇论文曾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组法律问题研究》等的研究工作。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章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第二节 商法的特征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商法的演进第一节 欧洲早期的商事立法第二节 现代商法第三节 中国商事立法第三章 商法的地位和体系第一节 私法体系中的商法第二节 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第四章 商事合同第一节 商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商事合同的立法体例第三节 商事合同类型第五章 商事代理第一节 商事代理概述第二节 商事代理的类型第三节 商业辅助人第四节 代理商第五节 居间商第六节 行纪商第七节 特许经营商第六章 商号第一节 商号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 商号的选用与取得第三节 商号权第四节 商号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与解决第七章 商事登记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第二节 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第三节 商事登记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第六节 商事登记的监管第八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第三节 公司股票和债券第四节 公司合并、分立和终止第五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第九章 商合伙法第一节 商合伙概述第二节 合伙企业第十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第二节 证券发行第三节 证券交易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及其交易规则第六节 证券公司及其业务第七节 证券登记结算与服务机构第八节 证券监督管理第十一章 商业银行法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第二节 商业银行业务概述第十二章 信托法第一节 信托基本原理第二节 信托法概述第三节 信托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节 信托财产第五节 信托当事入第六节 公益信托第十三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概述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第三节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第四节 票据行为第五节 票据权利第六节 票据抗辩第七节 失票救济第八节 汇票第九节 本票第十节 支票第十四章 保险法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第二节 保险合同第三节 财产保险第四节 人身保险第五节 保险业及其监督管理第十五章 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第三节 破产宣告第四节 破产法上的机构第五节 破产债权第六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七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第八节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与撤销权第九节 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分配第十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及法律后果第十一节 和解制度第十二节 重整程序第十六章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二节 保证第三节 抵押第四节 质压第五节 留置与定金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在立法价值取向方面  民法与商法在基本价值追求上具有重合性,比如公平、效益、平等、诚信、合法等成为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但基于调整对象与成立基础的不同,民法与商法的价值取向又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是公平,即当公平原则与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发生冲突与矛盾时,民法首先会选择公平原则,在处理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时采取的是公平至上兼顾效益及其他的原则。而在商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在处理效益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时,其基本原则和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和其他。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上的差异,说明了二者具有不同的目的和追求,也说明了二者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时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和各自独特的存在价值。  3.在调整对象方面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基于满足保障私人生活的基本需要,使人格受到尊重、财产得到保障,民法的关注点不在于民事主体的营利行为或额外价值的获得,而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在于公平安宁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因而公平是其首要原则。商法调整的主要是营利性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其目的是鼓励私人对财富增值的追求,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因而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价值增值,营利是其首要特征。正因为商法有着与民法不同的理念与调整对象,才使得商法有着不同于民法的规则,而这些规则是民法所不能或不便包容的。  4.在适用范围方面  民法为私法普通法,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特点。商法为私法的特别法,它主要适用于私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部分,或主要适用于私行为中与营利有关的部分,因而在适用范围上具有限定性特点。尽管商法在具体适用上很大程度依赖于民法的一般性规定,但商法的独特性规则还是难以为民法所包容,这也是商法生存至今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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