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千问千答
2010-12
苏州大学出版社
潘伟辰 编
450
在当今国家职能不断加强、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中国,为能有效地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帮助纳税人学习掌握地方税收政策,并正确对照运用,我们编写了《地方税收千问千答》一书。本书按照最新的税收法规编写,集政策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为一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奉献给读者,使之从中找到自己所遇到的纳税问题的答案。防范涉税风险。全书分“税政解答”、“综合实用习题”两大部分內容,是指:导广大财税工作者和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的工具书、辅导书。
第一章 营业税业务问题解答 一、综合 二、交通运输业 三、建筑业 四、金融保险业 五、邮电通信业 六、文化体育业 七、娱乐业 八、服务业 九、转让无形资产 十、销售不动产 十一、其他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业务问题解答第五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问题解答第六章 房产税业务问题解答第七章 车船税业务问题解答第八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业务问题解答第九章 印花税业务问题解答第十章 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第十一章 契税业务问题解答第十二章 耕地占用税业务问题解答附录一 综合习题解答附录二 实用习题解答 一、单选题 二、多选题 三、判断题问题索引
①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②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③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 ④兼营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⑤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⑥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