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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查实务

裴兆斌,商小平,刘乐国 著 裴兆斌、商小平、 刘乐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03出版)
出版时间:

2008-3  

出版社:

裴兆斌、商小平、 刘乐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03出版)  

作者:

裴兆斌,商小平,刘乐国 著  

页数:

579  

内容概要

  治安部门办理部分刑事案件,是公安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刑事犯罪活动发展变化后出现的新规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本书共分四部分,包括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个案认定、侦办刑事案件以及个案侦查的实施。全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力求详细阐述刑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准确解答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在定性方面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通过图表直观地表述治安部门侦办刑事案件的程序、步骤,以突出本书的实用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简介

商小平,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博士在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首席教授(治安学),专业技术三级警监,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刑警学院公安基础教研部主任。商小平教授主讲《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查》、《治安案件查处》、《犯罪学》等三门课程。先后主持“公安学三位一体教学法”、“大学生课堂心理调试教学法”、“公安高校本科毕业论文硬性指标体系之探讨”、“高等学校如何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研究”等教改课题,前三项均通过验收,投入使用。五年来撰写教改教研论文7篇,科研论文15篇,主持承担的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参与的各级课题15项,担任专著、主编教材6部;担任副主编各类教材6部,参编教材8本。商小平教授曾三次受到学院嘉奖,两次被评选为学院优秀教师,三次被评选为学院优秀共产党员,一次被评选为沈阳市优秀理论课教员。在学院组织的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中,连年为“优秀”。主讲的《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查》、《治安案件查处》、《犯罪学》等课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和很好的赞誉,曾多次到各地公安高校讲学,也多次被广播、电视、报纸等多家媒体聘为特邀嘉宾作专题讲座或社会现象点评。主编简介:刘乐国,男,1957年生,研究生毕业,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高级教官。曾当选为营口市人大代表,1999年被授予辽宁省优秀公安局长称号,2006年被授予辽宁省“五一”劳动奖章和“辽宁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荣誉称号。曾荣立个人一等功七次,个人二等功一次,个人三等功四次。 2006年主持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研究”等省部级课题多项,并担任了《最新办理治安案件实用手册》、《查处治安案件程序规范与文书制作》、 《网上办理治安案件实用指南》、《治安管理处罚法基础理论》、《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证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文书》的总主编,《治安管理处罚法基础理论》、《公安民警岗位练兵基本法律知识读本》的主编,在公安部和省级刊物刊发各类论文30余篇。刘乐国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四、侵犯财产案件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第二部分 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个案认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件认定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件认定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件认定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件认定五、丢失枪支不报案件认定……第三部分 治安部门侦办刑事案件的程序第四部分 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个案侦查

章节摘录

第二部分 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个案认定: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件认定:(一)法律规定:1.刑法第126条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2.2001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126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1)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上的;(2)违规销售枪支2支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违规制造枪支20支以上的;(2)违规销售枪支10支以上的;(3)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6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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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查实务》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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