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
2008-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朱伯玉 主编
365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合同法教学的需要,我们编写了这部《合同法学》教科书。本书可作为普通高校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选修课教材以及法学第二专业(含双学位)学生的必修课教材使用,也可作为夜大、函大本科生以及干部培训教材。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权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九章 违约的责任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十一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 承揽合同第十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八章 运输合同第十九章 技术合同第二十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一章 仓储合同第二十二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三章 行纪合同第二十四章 居间合同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在英文中称为“Con-tract”,在法文中称为“Contrat”或“Pacte”,在德文中称为“Vertrag”或“Kontrakt”。这些用语都来源:厂罗马法的合同概念“Contractus”,“Con”由“Cum”转化而来,有“共”的意思,“Tractus”有交易的意思。因此,合同的本义为“共相交易”。然而,究竟应如何给合同下定义,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罗马法中的合同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大陆法系合同概念继受罗马法传统,认为合同即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强调债的协议及合意。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以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德国民法典》创造性地规定了法律行为,并以此来界定合同的概念,其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英美法系最通行的合同概念是将其定义为能够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强调诺言。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是,英美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不在于合意,而在于允诺,且与大陆法系强调双方的合意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只是注重合同是一个或一组允诺,是单方意思表示,这种允诺如果具备一定条件,能常是另一方承诺且至少具有象征性对价时,法律将给予救济。
《合同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