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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刑法典

陈志军 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陈志军 译  

页数:

148  

译者:

陈志军  

前言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为顺应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潮流,在坚定不移地推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之同时,中国政府尤为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与发展。随着立法日益健全,司法不断完善,法学欣欣向荣,国家和社会已经步入现代法治的轨道,从而有力地维护和推动了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全方位的发展与进步。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历程中,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必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这一系统的发展完善离不开现代法学理论的引导和推动。因此,进一步重视法学研究,尤其是外向型、国际性法学研究,无疑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刑法学领域亦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刑科院)是北京师范大学重点建设的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且目前系唯一的具有独立性、实体性、综合性的新型学术研究机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

内容概要

1940年2月12日冰岛制定了新的刑法典(1940年第19号法案),自1940年8月12日起施行。该部刑法典经过70余次的修正,至今仍在施行。现行的《冰岛刑法典》虽然在形式上未设置总则与分则这一体系层次,但在具体内容上仍是泾渭分明。总共包括二十九章,前十章是总则性内容,后十九章是分则性内容。

作者简介

陈志军,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副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刑法司法解释研究》(专著)、《菲律宾刑法典》(独译)、《保加利亚刑法典》(独译)、《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刑法典》(独译)、《匈牙利刑法典》(独译)、《波兰刑法典》(独译);参编《新编中国刑法学通论》(副主编)、《英美刑法学》、《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等刑法学著作二十余部;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人民司法》、《人民检察》、《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书籍目录

冰岛刑法典 第一章 关于刑罚权的限制条件与刑法的适用范围等的规定 第二章 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限制条件 第二章 A法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未遂与共犯 第四章 关于起诉的规定 第五章 刑罚 第六章 附条件的暂缓起诉和暂缓处刑 第七章 保安措施、褫夺公权与没收财产 第八章 影响量刑的情节 第九章 刑事责任的时效、前科消灭和公民权利的恢复 第十章 叛国罪 第十一章 危害国家宪法和最高行政机关的犯罪 第十二章 危害官方权力罪 第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宁和共同秩序的犯罪 第十四章 履行公职期间的犯罪 第十五章 伪证罪与诬告罪 第十六章 伪造货币与有关法定货币的其他犯 第十七章 伪造文书罪与有关有形凭证的其他犯罪 第十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利益犯罪 第二十章 违反与谋生和职业有关规定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侵害家庭关系罪 第二十二章 性犯罪 第二十三章 杀人罪与伤害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二十五章 诽谤与侵犯隐私罪 第二十六章 财产犯罪 第二十七章 与经济权利有关的各种犯罪 第二十八章 关于赔偿与剥夺继承权等的规定附:冰岛刑罚执行法典 第一章 监狱的管理与体制 第二章 关于执行不附条件监禁判决等的规定 第三章 囚犯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监禁期间的请假 第五章 搜查、搜身与体检 第六章 破坏纪律与惩戒措施等 第七章 假释 第八章 暂缓的判决 第九章 罚金的执行、诉讼费用和没收的征收 第十章 程序和上诉 第十一章 杂项规定

章节摘录

  冰岛刑法典  第一章 关于刑罚权的限制条件与刑法的适用范围等的规定①  第1条  除非实施了法律规定可处以刑罚的行为或者与这些行为非常类似的行为而被认定有罪,否则任何人不应受刑罚处罚。  如果对第1款所指的行为规定了本法第七章的制裁的,只能根据该章的规定适用这些制裁。  第2条  如果在作出判决之前对行为时的刑法作出了修改的,应当根据新刑法对定罪和量刑作出判决。除非行为时法也规定应当对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能对之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也不能判处比行为时法更重的刑罚。如果刑法条款的失效并不涉及立法者、改变对行为之犯罪性质的评价的,应当依据行为时法作出判决。  如果行为由于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实施该行为所被判处的刑罚之未被执行的部分应当予以免除。旧刑法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其他后果也应当予以免除,但关于支付诉讼费用的裁定除外。对于上述案件是否应当免除处罚,以及在同时还对其他犯罪一并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是否应当减轻处罚的问题,可以提请作出该判决的地区法院或者犯罪人的主要犯罪地法院作出决定。针对地区法院的决定,可以提出上诉。  第2条  除非在行为实施时对之规定了本法第七章适用于犯罪之制裁,否则不能适用本法第七章规定的制裁;在确定这些制裁措施时,还应当遵守本法第2条规定的原则。  第3条  在刑法对累犯规定了加重的刑罚或者其他制裁的情况下,依据旧刑法所给予的原判之处罚,视同为依据新刑法所给予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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