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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

高一飞 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高一飞 著  

页数:

340  

Tag标签:

无  

前言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①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诉讼制度的构建,与人们对诉讼原理的认识和把握有着密切的关系。诉讼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在大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对有关诉讼活动的规律性认识。诉讼原理在诉讼制度的构建及运作中发挥着高屋建瓴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诉讼原理,才能构建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才能推动诉讼活动向良性运作的状态发展。我国在改革与完善诉讼法律制度时,对于人类经过长期理论与实践探索获得的原理性认识,不能不予以重视,也不能不认真加以借鉴、吸收。

内容概要

本书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纷繁复杂的国际准则与域外立法进行了系统梳理,揭示出抽象法理之后的具体规则。首次提出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存在三种模式,而我国应当选择“放任主义模式”;系统论述了法院、法官个人、检察(警察)机关、律师等参与诉讼的主体分别应当确立的“与媒体关系规则”。

作者简介

高一飞,男,1965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执业律师。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2004年1 2月至2005年12月在美国丹佛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
现已出版学术专著及随笔评论集《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的中国特色右研究》、《程序超越体制》、《守护我们的权利》、《检察改革措施研究》、《良法之治》共7部。主编、参编著作、教材18部。在国内外发表论文150多篇。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项,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各一项。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国际准则视野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范畴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国际标准 (一)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 (二)新闻自由的国际标准 (三)媒体与司法的复杂关系 二、国际准则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要求 (一)审前程序中 (二)庭审过程中 (三)审后程序中 三、媒体与司法关系国际准则的基本内容 (一)媒体接近司法权的国际准则 (二)法官个人与媒体关系的国际准则 (三)检察机关与媒体关系的国际准则 (四)律师与媒体关系的国际准则 (五)记者拒绝作证权的国际规则 (六)媒体报道和评论司法是否入罪的国际准则 四、国际准则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策略 (一)国际准则鼓励对言论自由优先保护 (二)鼓励司法与执法机关向媒体提供信息 (三)媒体通过自律体现对司法的尊重和理解 (四)确立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冲突协调机制 五、中国确立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基本思路 (一)对待媒体与司法关系国际规则的应有立场 (二)我国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应有的主要内容第二章 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三种模式 一、美国:司法自我约束模式……第三章 审判公开与媒体接近司法的权利第四章 庭审直播的根据与规则第五章 法官职业与言论自由的限制第六章 检察机关与媒体关系的规则第七章 律师与媒体关系的规则第八章 媒体记者的司法拒证权第九章 媒体行为与藐视法庭罪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我最早关注媒体与司法关系,应当是1999年重庆市綦江虹桥案件审判的时候。当时此案由重庆市检察一分院起诉,重庆市一中院审理,那时我正好是刑事诉讼法方向的二年级博士研究生,在刑事诉讼法学习方面刚刚起步。记得当年中央电视台请陈卫东教授进行现场点评,而他谨慎地只是进行了程序性点评,告诉观众上一步是什么程序、下一步应当进入什么程序。当时,我和很多普通观众一样,存在疑惑的问题是:对正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专家到底能说什么、媒体能报道什么?现场直播审判是有利还是有弊?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媒体的评论是不是有不同的限制?法院是否能限制媒体、如何限制?媒体如果进行不当的报道和评论,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美国的案件经常通过所谓法庭电视台现场直播,而英国的著名案件则禁止在国内直播甚至于禁止报道,它们的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中国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空间应当如何协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由于资料有限和国内对这个问题研究的缺乏,这些疑惑在我心中一直没有得到解答。10年过去了,中国的司法在向文明、进步的方向上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媒体与司法关系》(法院版)也已经进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课题和司法解释计划。而我2001年7月答辩通过的博士论文,按照陈兴良老师曾经在一篇文章中倡导的方法,选择了一个“四平八稳”的题目——《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博士论文完成并出版以后,休整了一年。2003年8月到2004年8月,我受组织部门调遣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杨洪梅检察长的助理。在此期间,我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研究仍然没有起步,但一直没有停止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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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8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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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虽然贵了点,但对媒体和司法关系的论述角度很全面。想研究这方面的人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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