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基本理念
2006
Sino Cultural Enterprise Ltd
顧肅
无
1955年4月生,江蘇啟東人。美國杜克大學哲學碩士(1985),南京大學哲學博士(1989),現任南京大學哲學與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曾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英國倫敦經濟學院等校做高級訪問學者。中國現代外國哲學學會、中華外國哲學史學會理事。主要研究方向是西方政治哲學、法哲學、科學哲學。主要專著有《科學理性論》、《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羅爾斯:正義與自由的求索》、《現代西方社會思潮史》,譯著《中國政治》、《自由的限度》等。本書出版後,作者被公認為大陸自由主義知識份子的代表人物之一。
无
这一章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法治与民主的.
首先要区分的两个概念是"法制"与"法治".前者所提倡的是一种对于法律条文的遵守,但是,却不追究法律本身的道德性.即便是纳粹德国所颁布的法律,你同样要遵守,即便知道那是有悖人伦的,是一种非正义的;而法治,提倡的是一种法律的道德性,认为只有存在内部道德性的法律我们才有必要遵守,不然的话没有义务.但是,如果这样的话,在某种程度上就会导致无政府主义,从而引发更大的混乱.毕竟,个人从道德角度去评价法律,是有很多不同的角度的.所以,这里又出现一个"温和抵抗"的概念.对一个个人或者团体认为不合理的法律,我们所要做的,不是诉诸暴力来对抗,而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抵抗.在自由主义国家里,都会留有这么一个后门,来释放社会对于法律的不满.毕竟,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以前认为天经地义的法律条文,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会被认为不合理.比如美国曾经对于黑人的种族歧视.但是,如果当时没有让马丁路德金博士走上街头,那么马克西姆x所推崇的暴力主张就会让社会产生更大的不安.所以,温和抵抗是一个国家必须留有的弹性空间.当然了,所谓的温和抵抗也是有条件的,不然,往往就会利用这个借口,视法律为无物.此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良心拒绝.这个概念一般是用在个人拒绝服从相关法律的.比如,因为宗教信仰或者种族关系.但是,这个的实行也是有条件的,不是随意可以就号称的.
在法治和法制之间,还有一个不同在于.对于立法机关的认识.毫无疑问的是,立法机关本身也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最高的法律无疑是宪法,它规定了国家其他法律制订的思路与方向,任何人不能凌驾于其上.但是,首先宪法本身要是合法的.只有宪法保证了合法性,在他之下所制订的各色各样的法律条文才有价值,才是合法的.而判断宪法是否合法本身,也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一个是法律本身要存在内部的道德性,条文的设定绝不应该存在违背一般社会良知的内容.虽然对于道德的本质还有待进一步讨论,但就社会一般的共识是不应该违背的;同时,要遵守程序正义,要严格的遵守程序,这样的法律才有价值.不能因为追求一种虚幻的实质正义,便视程序为无物.毕竟,实质正义的内容是值得商榷的,但是程序上的争议确实可以明确规定的.
但是,既然说法律内在的道德性,而又不重视实质正义,两者是否是冲突的呢?是有一点矛盾,但是主要分歧在于两者的层次不同.内在的道德性是基于最低层次的实质正义,而一般所说的实质正义,则是一种道德上更加圆满的追求.对于前者,我们任何人不能否认,人们对于自身和社会都有一个共识;但是对于后者的涵义, 却没有几个人说得清,究竟什么才是最高的道德,是一个很容易被误导的事实.
另一个内容是对于民主的讨论.民主是一个很熟悉的名词,但是真正的内涵确是很少真正有人探讨.而世界上也没有一个政权没有标榜自己不是民主的政府.但是用基本的标准一卡,则各路货色就都看了出来.
对于民主最多的讨论,在于它和自由之间的关系.是不是民主的实施一定会干扰到自由,或者推崇个人自由,就会消解多数人的民主.当然不是.无论从功利的角度还是个人自由的角度,我们都不能说多数人一定是正确的,也不能说少数人的主张就不值得重视.如果这样,多数人的暴政就很容易变成现实,而少数族群就永远会边缘化.所以,我们一方面为了社会的稳定,当然应该承认大多数人的选择;但是,没有任何理由我们要忽视少数人的意见.如果没有个人自由,要求全体人民整齐划一,那样才算是民主么?那样的民主,无非是一个扩大的君主而已.正因为我们没有办法剥夺他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因此,我们就要设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多数人暴政的机构,利用他们的理性,让社会可以更加正确的前进,而不是倒向一边.
诚然,民主有种种的缺点,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如此,就不实施民主政治,它已经是我们在历史上所寻找到的最好的形式了.随着历史的发展,当然社会会有变革,会出现更加完善的社会制度,但是在这之前,我们没有理由因为它不是完美的,就忽视它放弃它,那样无异于因噎废食.
关于理念部分,我已经是全部读完了.这本书当然是站在自由主义的角度所阐述的,所以,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往往也是站在自由主义一边.但无论如何,我还是对于自由主义有了一个更全面的认识.以我来看,自由主义简而言之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要享受自由,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干涉别人的自由.别人的选择与自己的选择是同样价值的.当然这个世界上存在精英,但并不意味着精英的选择非得要别人也接受.社会不是为了一个什么目的来发展的,不能说世界会越来越好,虽然我们是这么期盼的.但是,如果为了虚无的未来,就要放弃眼下的现实自由,则是根本说不通的.如果有人这么宣称,我难免会怀疑他的动机,恐怕也是为了私己的福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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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的内容,是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讨论权利与正义的关系.
对于权利的一般的看法,都是源于自然权利的认识.无疑,这是一种先验的认识,带有理想色彩,但是,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纯粹经验或者先验带来的漏洞.因为社会中总是会存在少数族群,如果,从事实出发,很容易就会采取对这些人群的漠视和忽略甚至侵犯的行为.所以,只有从理论上承认权利的不可剥夺性,才能在实践上尊重每个人,甚至包括少数族群也不例外.犹太人,尤其是长期流落在欧洲的那些人,显然权利也是不容别人剥夺的,但是,如果从现实需要出发,却总会得出通过对他们的侵犯所获得多数族群更大权益的认识.因此,我们不得不坦承,不能基于功利的理由来判断自由权利的有无.
自然权利的构成也是包含多个层次,自由权要求权赦免权以及权力这四个方面.最常常谈论到的,一般就是在于前两者.自由权意味着,个人没有不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而这个权利的获得,也与他人无涉.也就是,自己拥有了这种权利,既不会对别人的同种权利做出限制,反之,也不会受到别人拥有权力的限制.这是一种空洞的论述,但是自由权利的首要的基础.也因为这样,对这一点,大都是没有争议的.
至于要求权,则是拥有一种对他人自由做出限制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往往牵扯国家的作用.国家首要的任务,是保证国民的权利,最基本的自由权,诸如自由生命财产的方面的权利.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进一步讲,国家有没有保证公民获得良好的福利的必要与权利.这就牵扯了积极权利方面的论述.必须要明确的一点,不管国家所标榜的前景多么美妙,但是都是一个虚无的标准,这个标准的设立没有任何的依据.所以,它的推行,在某种程度上,就会损害个人的基本自由.而且,如果一个作恶的政府,往往会借机扩大积极权利的行使的范围.而且,是否真的可以实施福利,还是一个未知之数.当然,在现实之中,还是会提供最基本的物质保障的,这并非是违背了自由的观念,相反,却是为了保证机会平等.试想一下,让一个幼童和一个拳击手最受一样的规则比赛,称得上是平等么?
这一章的另一个部分是关于正义的.正义主要是分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以我来看,根本不存在实质正义.因为我们尽管称这种正义为"实质正义",但是有一点,我们根本没有办法了解争议的实质是什么.德国人屠杀犹太人,当然也有一个漂亮的口号,甚至很多德国国民是赞成的.同样,美国的种族歧视,也有这种问题的存在.主流社会的人都不认为这不是正义的.因此,要真正的把握正义的实质是多么的困难.反观程序正义.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个规则,这个规则不涉及具体的事务,是一个抽象的规定.但是往往,这种程序正义的说辞被认为是冷酷的,不近人情的,没有实质正义那种蛊惑力.往往,为了眼前的说辞利诱,便舍弃了自由.这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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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的重点是探讨平等与自由这两者的概念,以及相互的关系.
首先一点必须要说明,平等与自由这两个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达到妥协,就是说在一个社会内部,可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也可以有一定程度的平等.但是,在现实社会,总是在动态的发展,所以,这两者之间的比例就不断的进行调整.而且,每当社会现实进行了改变,人们会对现实产生解读,也会有误读.对于两者之间的拿捏,就会产生误判.不可避免,也就会产生矛盾.因此,平等和自由总是交织在一起的进行冲突.就是矛盾所说的对立统一吧.
先来说说平等.毫无疑问,这个世界是不平等的,世界上的人也是不平等的.天赋,就是最大的不平等.或者,家庭出身之类社会状况有可能进行规避,但是,个人本身的差异,却是很难避免的.一旦保证了机会平等,就要认可结果的不平等.但是,理论上的推导虽然可以这么说,现实却不允许这么做.因为,坦承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政治不正确"的话.同样的境遇,有的人可以扬名立万,可还是有的人苦苦的温饱线上挣扎.事实可能就是能力的不同,但是这不是可以说出口的话.另外,起点平等的问题在于,机会究竟是由谁规定由谁设置的?就如书中举的一个例子,智商低于平均水平的一个小朋友,有没有权利接受平等教育?这个存在一个悖论.如果接受,那么对他进行的起点的提高,要远远高于那些智力正常的孩子,对他人来说,这显然是不平等的;而反之,他的父母也是正常缴纳税负的公民,自己的孩子为什么不能接受良好正常的教育呢?而且,人的成功,除了先天的因素,后天的努力也是很重要.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在生活中,往往是那个孩子默默的去了特殊学校.这就验证了一句话,所有认识平等的,但是有的人更加平等.而这些有的人,往往是多数人.
至于结果平等,则毫无疑问的会导向平均主义.每个人得到的不一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付出的不一样.如果单从结果考虑,不患寡而患不均,进行着均贫.一方面无疑会打击优秀个人的积极性,而另一方面,对整个社会福祉的积累也会造成不利影响.这正是公社之类制度的难以避免的弊端.
关于平均主义,还有一个关联的概念就是效率.往往推崇平均主义,就会削减效率的优势.因为优秀的人要停下来等着平常的人,或者有的人觉得没有相应付出的回报,就不必多付出努力.所以,整个社会前进的速度就会降下来,效率就会受到损失.当然,我不认为一个社会必须要效率优先,就好比当下的中国.但是,我们不能认为的设置一些规定,阻碍个人进取的自由,这才是有说服力的论据.
另外一个与平均主义有关的话题,就是财富.大部分国家是采取了累进制课税.这个的前提是什么?认为有钱人往往占用了更多的社会财富,所以就有必要多缴税. 但是,从另一方面也要承认,有钱人之所有那么多钱,也有可能是他创造了相应的财富.那么,找后者想,他对社会做出了这么多贡献,不是还要减税么?显然是不可能实施的.因为,这个社会大多数人是不怎么有钱的人.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的心理,富人就只好花钱消灾.多缴点税,来保障社会的安定,让自己有更多的财富. 富人通过让渡自己的财富,保证自己的长远的利益,我觉得,这是唯一的解释了.而这也是,经常政府对富人进行训诫的原因.
关于自由,则有两个重要的观念,"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先说后者.消极自由就是说,我在这个社会中,我做什么是不会有人进行干涉的?一般我们讨论自由,也往往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生活在社会中,我们往往都受到一个范围的限制,不能为所欲为.这个范围究竟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正常,就是我们对自由讨论的出发点.比如,同性恋是否有结婚的自由.如果我们从自由主义的出发点讨论,肯定是毫无疑问的.婚姻当然是个人的自由.但是,在宗教氛围浓厚的国家中,这个却是一个很大的争议.人们利用传统,道德这些名词,侵蚀了个人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本来这根本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为什么可以有权力限制个人婚姻自由,这就变成了一个对消极自由范围的讨论问题.而一般的消极自由都是针对社会政府的所作所为的合理性进行争议.出发点毫无疑问,还是处于整体的功利主义,或者是社会契约的稳定.但是,因为出于社会惯性,这些本应该自由的事情,却被限制了.这些只能等时间来解决.但是在理论上,是没有争议的价值.
而积极自由,我认为就是"一个自由的人,有没有强制他人免于奴役的权力",就是我们有没有权力领导他人进行正当性的斗争.我的回答是没有.先澄清一个问题.自由是一个好东西.这只是基于统计得出的结论.却绝非每个人都承认的事实.有的人会觉得专制是个好东西, 有的人会觉得被奴役是个好东西.至于前者,因为很多人不愿意被专制,往往不会得偿所愿.而至于后者,如果有的人,比如前者,乐意奴役他人,有为什么不尊重他的选择呢?这就有点SM的味道,当然是不限于两性的范畴.周瑜打黄盖而已.但这只是个人层面上的,如果要在政治层面实施专制,当然可以利用专制工具.但是,因为人的本性是趋于自由的,往往这样的社会是不稳定的,契约的范围加大了,就变成了违约了.
同时,自由是一个中性的东西.是个人选择的权利.我们不能假借任何道义上的名义,哪怕是自由本身,来剥夺他人的自由.中华革命党的目的当然是推翻北洋军阀的军政府,但是,它本身却是想领袖无限效忠的一个专制的组织.当然,我们相信孙中山的人格,但是,蒋中正继承了这个衣钵之后,不是就马上面露凶光了么.所以,不能因为抽象的价值,而放弃自己的自由的权利.积极自由的提倡者们,也不要认为自己的过人之处,真的就会是无可挑剔的.那些领袖们的选择,也不过是一个选择而已,也不见得比别人的高杆多少.消极自由的界限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积极自由因为有了道义的幌子,往往干涉自由的同时也就更加顺手.人们往往无法坚持自己的自由,通常会选择令人目眩的那种虚无的承诺.这就给了专制主义一个很棒的台阶.所以,文章中提到,只有为了更大的自由,人们才有必要让渡自己的个人自由.而前面中华国民党的例子为证,可见现实中,根本没有那么纯粹的事件.自由让出得多了.人们就忘了自己让渡的理由了,也就麻木于受奴役的环境中, 就是"斯德哥尔摩症候群"一般.
最后,利用对马尔库塞的评价,本书澄清了自由与平等的悖论问题.就好像文章前面说的一样.这两者不是存在完全的矛盾,可以找到一个折中点.但是这个点,在不同社会不同时期有所不同.但是无论怎样,对于自由来讲,平等是最好的盟友;而对于平等来讲,自由同样也是他最好的盟友.没有纯粹的平等和自由,两者此消彼长,但是互相依存.只有对方存在,自己才不会消失.想象下专制社会的平等,等级制度下的自由,根本不存在这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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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篇是关于第一章,理论基础部分.
作者以为,自由主义自身的理论根基来源于五个部分,分别是自由理性主义,个人主义,社会契约主义,功利主义,和道德多元主义.
这五个方面是不同的.以我来看,自由理性主义是自由主义的方法论,是其用来进行理论推演和理论实践的出发点,思考点.只有秉承了这种理性的经验主义,才能体现自由主义在理论方面的完善以及在实践方面的可实践.一方面,不是单纯的进行先验的思考,纯粹的形而上的推演,因为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只有实践在现实当中才有意义;另一方面,也不会排斥来自经验方面的归纳与总结,必要的实证也是不可缺少的.同时,在社会生活中,如果我们只注重就事论事的讨论,不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同样不能更好的发展这个理论.这也就需要进行理论上的规则的建设.而理性的思考同时吸收经验主义的合理成分,就构成了自由理性主义的内容.这个方法,一方面在逻辑上经得起非理性主义的攻击;同时,又能避免实证主义的琐碎与浅薄,因此能够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支撑住自由主义的发展.
个人主义,则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根本出发点.认为社会的一切发展,都是以个人为目的的,都是要用人这个标准来衡量.又因为是坚持着理性主义,这也就同时坚持着每个个人都有理性的能力决定自己的行动.从而,证明了自由主义的可行性.不过,这里有一个重点就是,政治上的个人主义,往往是很少争议与分歧的.但是在经济上,因为平等问题的重要性,存在了很大的争论.而这个争论,在后面第三章专门有了讨论.
功利主义与社会契约论,是从两个方面证明了为什么实施"自由".前者的出发点,实际是带有道德色彩的,为了群体的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点当然是有漏洞的,以我来看,自由应该是一个纯粹的状态,不能带有价值判断.很明显的,如果自由会损害集体的利益,难道个人就应该让渡个人自由,交付给社会么?这一点很值得讨论.尤其是社会中存在不同的冲突团体,又该怎么判断价值呢?比如,堕胎问题.应该有完全的理由禁止它么?显然这个很值得探讨.我认为从价值角度谈论自由是一个很不讨巧的事情.可是,如果不从这个角度,单纯的主张自由,又是空中楼阁.无法解释,为什么个人会让渡一部分个人自由而允许政府和法律的存在.趋利避害应该是每个人的本能,而自由是人所拥有的最原始的财产.只有通过交换自己的这个拥有物,来保证自己更长时间的发展,换的个人更多的利益.从个人利益入手,勉强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当然了,很是很肤浅.因为有的措施会让部分个人非常的痛苦,但是还有必要遵守.这样,就又回到了社会利益最大化这个问题上来了.应该说,单纯的用功利主义很难解释自由主义的正当性.
而社会契约论,应该是比较熟悉的一种政治主张.而它的同样是实施"自由"的一个出发点.如果一个社会是专制集权的,它的契约显然是无效的.个人是通过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进行博弈,选择了政府.只有这样的政府,才是根基正义的.而如果一个专制或者集权的政府,剥夺了人们与生俱来的自由,显然是非法的.人们就没有理由支持它.霍姆斯说的一样,正是因为恶,才导致了政府的产生.出于对生存的恐惧,人们需要一个政府,一个领导者.但是,一个政府,一个领导者如果建立在非法的基础上,人们就没有必要遵从它.而自由,应该算是人们出生之后唯一拥有的东西吧.
这两个来源说明了人们为什么要实施自由主义.都是从一个功利的角度出发.这就有一个很深的隐患,一旦就是个人的自由与整体的利益产生了冲突.很简单的我们就必须付出自由,来保证所谓"价值"的实现.专制主义就是利用这个冠冕堂皇的集体主义口号,很容易就会将个人操纵.这个我们不能不警惕.
最后的道德多元主义,应该看作是自由主义的一个主张.当然了,这不是说自由主义对待道德没有价值判断,相反,它还是坚持一定的最基本的原则,只有存在了这个最基本的共识,之后的发展的道德伦理方面的取向才是被接受和允许的.这种主张同样有一个无须质疑无需证明的基础.而同样的也是建设在群体利益至上.而超越了这个基本的其他不同社会的选择都是各个民族各个个体的自由.
应该说,之所以实施自由,提倡自由,有一个很大的理由在于自由可以保证集体利益或者群体利益的更大化.而一旦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就很容易被控制.如我之前说的一样.但是,在社会实践之中,确实存在一些我们不必证明的最基本的原则,比如诚信,互助...这一切都是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推导出来的,也可以用马斯洛的层次理论入手.如果只有自由,生命存在威胁,自然是会遵从法律与制度,那怕是专制与压迫的,也可以忍受.但是,当生活慢慢不是问题,就会要尽量的收回一部分个人的自由.可是,却不能完全的收回,因为一个政治体一旦运行,每个社会成员都不可能摆脱他.因此,为了所谓集体的利益,必要的忍受不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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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在读《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一天一章,算是生吞活剖,囫囵吞枣.
好歹每天将心得写下来,算是存照吧.日后也当成自己思想演化的一个纪录.
首先是导言.就像是推介语说的"无论持何种态度,情绪,评判之前,首先是要了解".导言也是描述了自由主义现在在世界上所处的地位,不客气的说,出去几个秉承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之外.其他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自由主义占据主流意识形态,不过是流派有不同而已.
同时,导言通过罗尔斯的话,给出了自由主义的定义.而且,对于一般容易发生误解的观念 比如,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与平等主义,与文化多元论给出了粗线条的区分.而这些个概念,如果不读书,往往会被利用,误解了自由主义.
比如,认为自由主义就是自私自利,自己无所不做.岂止是可笑.自由主义的精髓的确是自由,但标榜的不是自我的自由,而是每个人的自由.你无所不做无所禁忌,的确"自由"了,可是却绝对不是个人主义,也不是自由主义,而是自我主义.因为个人主义的前提是尊重每一个人,认为每一个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假如你的行为影响到了别人的自由,侵犯了别人的界限,显然就是忽视了别人作为一个个体的独立性.显然这种行为与自己的观念是矛盾的.这样绝对不是个人主义.同样的,自由主义也不是自己可以肆意妄为.同样的也要以尊重他人的独立自由为基本.因为不这样的话,没有任何借口你可以不让别人这么对待自己.如果人人这样, 就没有什么秩序了,同样也就谈不上了社会的安定,这样还有什么"主义"好说的呢?
所以,我们对于自由主义的认识往往是偏颇的.也就因为这样,往往被人所误导所迷惑.误解了自由主义的精髓,忽视了它背后的精髓.也就放弃了对它的坚持,从而,选择了与它相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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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出有抄袭之嫌,
引用的材料范围广,行文流畅,同类题目中难得的参考书!
唯一缺点是作者没有自己鲜明的有个性评论。 重复太多。
另外,理论篇中正义一章很凑合,讨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却把它归到---程序正义的小标题下。
补充:
不如开始感觉的那样好。的确拼凑感较强,拖沓,重复,比比皆是。
后边部分,介绍现代作者,感觉当成书摘来阅读也不错! 仍维持三星的评价。
这本书的优点在于覆盖面很大,基本上能涉及的人物都涉及到了,是不可多得的一本教科书。可是正如邓晓芒评价的,这本书缺乏形而上的讨论,不敢直面自由主义的内在矛盾,把黑格尔韦伯施密特施特劳斯等人的思想简单化、意识形态化。在论述当代自由主义者对于社群主义等批判所做回应的时候,语言组织和逻辑都极其混乱。
当然,有些问题不是作者的问题,而是自由主义自身的问题。从霍布斯到卢梭到边沁再到罗尔斯,划分自由主义阵营的标尺一直都在变动,这反而印证了施密特所言的政治概念,以及施特劳斯所言的哲学政治化。
顾肃基本上是抄,没有自己的理解.更不要说什么有力的评价了。
举例:在关于洛克和卢梭的部分数处抄袭徐大同编于八十年代的《西方政治思想史》。
在前半部分通论中,谈公民不服从时,本来为了说明罗尔斯的思想,可以好好引用,却径直抄罗尔斯的原文,而且断章取义。
至于理念上的浅薄就更可笑了。在关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问题上,他对积极自由的观点东摇西摆,没有任何清晰的看法。
如此学风,不读也罢。堪称可耻之尤!
中国的学者论述自由主义本来就是无根无本之论,这本书能稍微起到罗列和引导的作用就很不错了。
定位不同,评判标准不同。这本书基本是一普及读物,有它的作用。算是同类书籍中梳理和复述较清楚的了。几年前买的,记得顾在序言中也交代下了这点。
就算是定位不同,性质有异,抄袭也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过错。
唉,这本书我还挺喜欢的:((
恩,这种抄袭行径屡屡出现,
真是鄙视
普及还是可以的。
我看不出有抄袭之嫌
引用的材料范围广,行文流畅,同类题目中难得的参考书!
唯一缺点是作者没有自己鲜明的有个性评论。
另外,讨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却把它归到---程序正义的小标题下。
再看之后,同意一楼
如果在参考文献里列出内容来源,或页脚有注释,便不算抄袭,是引用。
个别值得商榷之处并不能能为否认本书在自由主义导论书籍中的重要地位的证据。提出尖刻批评的人往往是稍涉学界,刚刚脱离了“理论崇拜”阶段,以在阅读中挑刺为乐,兹以证明自己的高明,熟不知恰恰显露自己的轻薄与无知。
还有大段抄袭萨拜因呢!
楼上的朋友能否举几个例子.因我手头无萨拜因的书比对.
我看的时候曾经比对过,好像也是卢梭那部分。但现在书不在手头,待回去查到再说。
已经查过两书,我发现的是关于孟德斯鸠那部分的,大段因袭了萨拜因著作,却未加注明。
见顾肃书2003年第1版第269-270页;萨拜因书下册第626-627页。
谢谢. 若有进一步的抄袭之处, 还请知会一下.
在图书馆借了这本书还没看,如果真的如楼主所言,那么作者在另一本书《理想国以后》里所说的关于“做“哲学就是自己打自己脸了。等读了之后再做评价。
我倒觉得他不需要鲜明论点 只要梳理一下基本理念就行了
本来就是普及类教材型的 不是发表什么新的学术观点
楼主偏激
本来就不是谈自己理解的书,只是一本大体介绍自由主义起源流派的,很多东西自然要引经据典了。
有没有兴趣写篇书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