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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38-2008

环境保护部 编 环境保护部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8-08出版)
出版时间:

2008-8  

出版社:

环境保护部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8-08出版)  

作者:

环境保护部 编  

页数:

8  

内容概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书籍目录

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形式核准申请技术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 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试验规程

章节摘录

插图: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包括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 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 k9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型式核准。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满足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耐久性技术要求,可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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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38-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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