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性的法向客观性的法的变迁
2009-4
人民出版社
贾敬华
140
本书将法律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自然法的阶段、文本中心主义的阶段、法律解释的阶段以及法律论证的阶段。通过对法律发展的观察,作者认为法律有一种从确定性向客观性过渡的倾向。在文本中心主义的阶段,法律确定于法律文本;在法律解释的阶段,法律确定于法律共同体的内部纪律和共同理念。但是,作为法律确定性支柱的法律文本和法官的创造性并不总是可靠的,在没有唯一正确答案的案件中,通过法律论证实现法律的客观性或许是一个更为保险的选择。本书还对法学范式衍变背后的哲学变迁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贾敬华,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引论第一章 法律文本的确定性 一、对文本中心主义的批评 二、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确定性与法的确定性 三、认识论中的语境错位 四、我国现阶段法律的发展重心第二章 法律解释的确定性 一、向确定性收敛的宽松解释方法 二、注定要在法律解释中迷失的法官 三、理论上不确定的法律解释在实践上的相对确定 四、在我国确立一个严格解释的立场第三章 法律论证的客观性 一、“前提性共识”的存在并不真实 二、法律论证并不拥有一个“理想的言谈环境” 三、求助于普遍实践论证是法律论证无法实现共识的证明 四、法律论证的真实效能——获取客观性而非共识第四章 法律论证中的法庭对话与规则的塑造 一、法庭对话所生规则的双重缺陷 二、推动法庭对话的法治传统和规则品质 三、法庭对话塑造规则时法官应遵循的系列标准 四、改善法庭对话的制度性因素第五章 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哲学基础 一、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哲学基础的批判及其反思 二、视域融合的法哲学的现实分析结语主要参考文献
2.司法对话阻碍了规则在批评中完善推动规则进步、保持规则正当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全社会可以对规则的优缺点进行无拘束地批评。法官如果利用其在司法对话中的支配性优势将他所认为的瑕疵规则直接进行修改,其实是剥夺了社会对这些规则作出反应的机会。相反,如果法官无权对法律作出质疑,那么由此而产生的某些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将使当事人以至于整个社会更能直观地体会法律的缺损部分所导致的伤害,展现于公共视野之中的法律更容易激发和强化社会中的批判性思维,信息的充分性也使批判式对话更为彻底和完整。很显然,对一些规则恰当与否的争论来说,法庭这个场所太小了,所汇聚的信息、所能施加的讨论手段、甚至是时间都太有限,因此在一些更为宏大的场所,例如议会、媒体等公共论坛来展开讨论,对于揭露法律真相、增强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培育人们的法律意识、提升规则的质量水平更有意义。此外,司法能动主义在降低了社会对规则的批评强度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立法机关对规则的责任意识,因为规则的缺陷都被悄无声息地消融于司法对话过程之中,从而使立法机关减少了成为批评对象以及陷入困境的机会。一个不需承担太多责任的立法机关和一个不经充分对话就可以创制规则的司法机关,它们联合起来所塑造的规则到底是行走在普遍性的边缘,还是根本就陷于特殊性的泥潭是很可疑的。
《确定性的法向客观性的法的变迁》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比较实在的论述,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