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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

靳文静 编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作者:

靳文静 编  

页数:

410  

字数:

300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现代社会中,一些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增强竞争力,通常会把更多的精力用在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上,对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没有给予同等的重视。伴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各种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产品在研发和推广时客观上存在难以预测的缺陷和风险;加之产品的科技型和专业性提高,对产品的警示和说明义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则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就无法避免。近年来,我国大规模的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事例不断出现。从假药、毒奶粉、不合格疫苗到汽车刹车阻滞等产品缺陷带来的大规模的损害表明,产品缺陷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不仅关涉每个消费者个人利益,而且关涉整个社会安全的问题。我国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进行规制的现行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些法律规定是遭遇产品缺陷致害时维护受害人权利的主要法律依据。

内容概要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精神,由从事民商法专业研究的专家、教授及业内律师共同编写了本书。 本书包括“案件事实”、“分析解说”“法律要旨”和“关联法条”四部分。具体章节为:第一章产品缺陷责任的认定标准;第二章产品缺陷侵权的责任主体;第三章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第四章赠品的产品缺陷产生的侵权责任;第五章产品缺陷侵权中警示和召回义务;第六章产品侵权责任中的赔偿范围(财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第七章产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八章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中的举证责任。 本书以案释法,通俗易懂,内容设置考虑到不同读者的需求,具有极强的实践操作性,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实用的法律工具,是各级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培训读本,是人民群众维权的有效法律武器,也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的教学和研究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产品缺陷责任的认定标准 一、生产者夸大宣传是否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 二、商家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的范围? 三、啤酒瓶爆炸是否属于产品缺陷的范围? 四、热水器故障导致邻居家财产受损是否属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事实? 五、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与赔偿责任之间有何关联? 六、操作工被机器绞断手指,是否可以要求机器生产者承担责任? 七、医用产品造成人身损害,是否可以认定为“产品缺陷”?第二章 产品缺陷侵权的责任主体 一、过期变质水蜜桃汁饮料的产品责任由谁承担? 二、医院使用他人提供的不合格医疗产品致人损害,能否被认定为“销售者”? 三、因使用不合格水泥造成工程被拆除重建的损失由谁承担? 四、漏电保护器失效致人死亡,谁承担赔偿责任? 五、汽车发生碰撞时sRs空气囊未弹开致人身伤害,受害人应当向谁索赔? 六、因三轮车车轮脱落与货车相撞导致货车上乘客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七、电动车前又开焊致人损害,谁承担侵权责任?谁退还货款? 八、啤酒瓶发生爆炸致人伤害可否向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 九、销售者无法指明生产者和供货者,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十、饮用劣酒致人伤害应向谁请求损害赔偿? 十一、劣质食品致人伤害,销售者先行赔偿之后向谁追偿? 十二、生产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向产品的仓储者行使追偿权? 十三、电脑存在漏电危险,使用者可否请求生产者消除危险隐患? 十四、参展者失踪后的产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十五、企业是否有权鉴定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 十六、两个缺陷产品共同造成一个损害结果的,责任如何分配? 十七、顾客就餐时卡式炉爆炸致残该向谁索赔? 十八、未通过质检的淋浴器致人死亡,销售者能否免责?第三章 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汽车玻璃爆破致人死亡生产者承担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二、无法证明生产者具有过错是否影响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第四章 赠品的产品缺陷产生的侵权责任 一、因赠品产生的损害是否应当赔偿? 二、赠品是假冒产品时如何确定销售者的责任? 三、赠送的燃气灶爆炸,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吗? 四、免费体验的化妆品致人损害是否免责?第五章 产品缺陷侵权中的警示和召回义务 一、外国产品在我国出现缺陷是否适用召回? 二、药品公司能否以“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为由主张免责? 三、无产品使用说明书导致伤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四、生产者未在产品上给予必要的警示致人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五、汽车油门踏板存在缺陷,生产者是否应承担召回义务?第六章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赔偿范围(财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一、饲料不合格致使鸡死亡应如何赔偿? 二、故意制造假药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酒精炉爆炸造成面部烧伤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患者因药品造成瘫痪可否要求惩罚性赔偿? 五、汽车销售者将事故车作为新车出售,消费者可否要求惩罚性赔偿?第七章 产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可口可乐中发现烟蒂,生产者是否能以未造成损害为由主张免责? 二、驾驶者对汽车操作不当,汽车部件也存在质量问题,产生损害的责任如何分配? 三、产品合格证能否使生产者减轻或免除产品责任? 四、饮用合格白酒死亡,生厂厂家(生产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五、未投入流通的产品致人损害,生产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第八章 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中的举证责任 一、因喝奶粉导致营养不良和发育迟缓,受害者能否索赔? 二、受害者能否用同类产品替代致害产品进行检测并作为证据使用? 三、车辆自燃受害人如何举证及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四、电视机自燃后受害人在索赔时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章节摘录

按照《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展销会是由一个或几个经营者举办的,在特定的场所和期限内,各经营者集中展示各自的商品并以现货或预售方式对外销售的交易活动。展销会最主要的特点是:举办的时间不固定,有短有长;主办方和参展的单位之间没有固定的联系。在展销会期间,双方合作,一旦展销会结束,参展单位即各自离散。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展销会上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在展销会结束后往往很难找到展销会上的销售者并要求赔偿,而相对容易找到展销会的主办方。通常情况下,展销会的主办方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自己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产品的缺陷与其无关,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理由是:首先,主办方与参展者在展销会期间是互相合作的,他们无论是举办还是参加展销会,都是以获利为目的的,参展者销售产品,举办者向参展者收取参展费用,实质上是与参展者共享展销利润。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参展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举办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其次,消费者到展销会上进行消费认可的是展销举办方的诚信度,因此,展销会的主办方对在其场地内销售的产品应尽到一定的监管义务,遇到消费纠纷,应积极主动地作出合理处理;此外,《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也要求展销会的举办者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进行审查,《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这也是其承担责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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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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