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和谐社会研究
2011-3
人民出版社
崔永东
236
本书着眼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和谐社会”,运用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结合、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结合、古今结合与中西比较的方法,展开专题性的深入探讨,不仅力图探索法律制度(法典)背后的观念基础,揭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今天构建和谐社会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而且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置于异质文化(如西方文化)的背景下,通过比较的视角观察不同文化对和谐理念的表达,以启发我们对和谐理念的多维思考。作者认为儒家追求社会和谐,道家与法家也追求社会和谐;封建时代的立法、司法、治国方略及犯罪防治策略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和谐价值观;传统和谐价值观对今天的诉讼法制改革与法制建设仍能发挥积极作用。
崔永东,男,1963年4月生。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与博士后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民盟中央社会与法治委员会副主任。1980-1984年在山东曲阜师范大学历史系读本科,荻历史学学士学位;1984-1987年在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献学研究所读研,获历史学硕士学位;1987年7月开始在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工作;1995-1997年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读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200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法律史学研究;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引进2002年获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杰出青年教师奖;2005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主要从事法律史学、理论法学、司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已出版《中西法律文化比较》、《道德与中西法治》、《金丈简帛中的刑法思想》、《简帛文献与古代法文化》等专著,主编《思想家的治国之道》、《中国法律思想史》等,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哲学研究》等国内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曾多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与省部级项目,并多次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三等奖。
前 言
道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中的和谐精神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和谐精神
先秦儒家治国之道中的和谐精神
汉简《二年律令》与《唐律》中的和谐理念
中西方法律传统与现代和谐社会
中国传统犯罪防治策略与和谐社会
中国司法传统对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借鉴
和谐文化视野中的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
中国传统司法思想中的人道价值与和谐精神
简帛中的司法思想及其反映的和谐精神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人道性因素与和谐精神
中国传统监狱文化中的道德理念与和谐精神
传统和谐价值观与现代行政诉讼法改革
传统和谐价值观与现代刑诉价值观的更新
参考文献
后记
插图:“如卑幼诉分产不平,固当以法断,亦须先谕尊长,自行从公均分”,“竞从族人和义”。①明代还在各州县设“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②它的主要职能是调解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明清时期的民间调解主要是宗族调解,所依据的是宗族法规和乡规民约。“凡劝道风化,以及户婚田土争竞之事,其长(族长)与副先听之,而事之大者,方许之官”,“和乡里以息争讼”,这均说明民间调解是以乡里和谐为目标的。美国学者柯恩在《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一文中认为,根据儒家的观点,法律制度并不代表中国文明的最高成就,而只是令人遗憾的必需品,人们与法庭打交道是不体面的,即使一方当事人确有冤情。诉讼破坏了自然和谐的秩序,它使人好讼而无耻,只关注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法律由强权支撑,因而它是不洁的。大多数纠纷的最优解决办法应当经由道德上的说服。儒家对调解有独特的偏好,“儒家价值观强调的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社会秩序的调节,群体的存续。‘秩序、责任、等级与和谐的观念’是主流社会规范‘礼’的核心。礼是根据个人的地位和具体社会情境而规定的行为模式。在这些观念中,和谐是最重要的。一旦和谐遭到破坏,那么最好通过调和来予以修复。如果一个人觉得他被冤枉了,儒家道德教导他最好‘吃点亏’,让事情过去,而不是制造混乱,造成更大的冲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和谐社会研究》由人民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