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中世纪晚期乡村共同体研究
2011-5
人民出版社
王玉亮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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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世纪晚期乡村共同体研究》由王玉亮编著,是“欧洲经济-社会史丛书”之一。
英国历来具有地方自治的历史传统。但以往国内学者对地方自治的研究只局限于贵族与王权、议会与王权或郡、百户区的自治,没有深入到村庄一级的研究。对于乡村、村庄的研究也多集中在庄园、领主、农奴方面,而没有把自然聚居的村庄和村民作为研究对象。《英国中世纪晚期乡村共同体研究》力求从经济生产、生活互助、法律事务、政治自治、争取自由等方面充分展现英国中世纪晚期乡村共同体生活的原貌,主要目的在于从村庄共同体的角度(不同于以往庄园的角度),展现英国中世纪晚期村民的自治(self-government或corporate)
权利,以此揭示英国中世纪晚期以来的社会发展变化,并说明它与英国近现代社会发展变革的关系。
王玉亮(1973—),河北永清人,历史学博士,廊坊师范学院副教授,省级教育先进工作者。主要从事英国经济一社会史及中国古代史研究,发表论文二十余篇,独著、编著、参编著作6部;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古代国家起源及其形成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会过渡时期英国富裕农民研究”、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英国都铎宫廷消费——兼与16世纪中国比较”等8项国家级、省级课题研究。
前言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英国中世纪晚期村庄的性质
一、英国中世纪晚期的村庄是否具有“共同体”性质
二、英国中世纪晚期的乡村是否存在“自治”性
第二节村庄共同体及其相关概念
一、社会学中的共同体/社区
二、史学界对village community的理解
三、英国中世纪晚期村庄共同体的内涵
第三节村庄共同体的人员构成及与村社、庄园和教区的关系
一、村庄共同体的人员构成
二、村庄共同体与村社、庄园和教区的关系
第二章英国中世纪晚期村庄共同体行政事务的自我调控管理
第一节村庄共同体内部的“自治”性
一、共同体的“自治”机构
二、“自治”管理人员
三、管理规则的制定
第二节村庄共同体内部事务的自我调控
一、村庄共同体的公益管理
二、村庄共同体的慈善救济
三、村民之间的互助互济
四、共同体权威的维护
第三节共同体与领主的权利斗争
一、静悄悄的权利积累
二、从对抗到起义
第四节“农民政治”与地方治理
一、地方基层管理人员
二、基层政府官员身份的多重性
三、村庄利益的代表
四、“农民政治”
第三章中世纪晚期英国村庄共同体的“自治”与经济发展
第一节村庄共同体的经济“自治”
一、生产活动中的“自治”性管理
二、“集体佃农”
第二节共同体的经济斗争
一、抵制王权消费的“税收协商制”
二、对领主经济剥削的制约
第三节中世纪晚期村庄共同体的经济发展
一、生产力的提高
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
三、雇工经济的发展
第四章村庄共同体的“自治”与法律保障机制
第一节村庄共同体在村庄法律事务中的自治性管理
一、共同体的立法权利
二、集体性的司法审判
三、共同体的治安管理
第二节村庄共同体对外的法律参与
一、参与地方司法
二、对村庄教职人员的法律制约
第三节对领主的法律制约
一、庄园法庭——双刃剑
二、村民的对外申诉权
第四节村庄共同体习惯法的良性调整
第五章村庄共同体的衰落与共同体精神的传承
一、领主自营地经济的瓦解
二、农奴份地的流动
三、共有权利的侵蚀
四、个人本位的经济行为
五、主体意识的萌发
六、乡绅阶层的崛起
七、农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
八、共同体精神的传承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版权页:插图:《共同体与社会》一书表述的是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组成结构。“共同体”指的是前工业社会时代的人类群体生活组成形式,而“社会”与此相对,是属于现代社会的。滕尼斯所谓的从“共同体”向“社会”变迁,也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他在书中写道:“共同体是古老的,而社会则是新的,无论其名称还是其本身,它都是崭新的……共同体是强大的,富有活力,是人类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与共同体相对应,社会则只不过是人们在一起临时的、表面上的共同生活。”①滕尼斯在解释“共同体”时,一直在与他所提出的“社会”相对比,如“一切亲密的、私人的和淳朴的共同生活,就如我们所描述的那样,可以被理解成共同体里的生活。而社会则是公众性的,是面向世界的。人们在共同体时与同伴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②滕尼斯的“共同体”主要存在于传统的乡村社会,它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生活共同体;连接人们的是具有共同利益的血缘、感情和伦理关系纽带,人们基于情感动机形成了亲密无间、相互信任的关系。而“社会”则是以个人的意志、理性契约和法律为基础形成的缺乏感情交流和关怀照顾的社会团体。由上可见,滕尼斯的“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是以整体为本位的,而“社会”是非自然的,即是有目的的人的理性的联合,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共同体”是古老的、传统的,而“社会”则是新兴的、现代的。此外,滕尼斯还认为:农业社会是一种定居社会,由于一定人群长期定居在一起,人与人之间的性情也相近,因此传袭下来的习惯逐渐成为习俗。“共同体的意志的真正实质是它的习俗。”他指出,由于一代又一代人的心理、性情、习惯的积淀,必然会形成一种不由自主地支配整个乡村的惯势,这就是村落共同体的文化。“因此生活在一个村庄里,这里的习俗作为共同的意志范围,不仅表现了相互并存居住在这里的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且也显示出是先后居住和劳动在这里的世世代代的统一体。”
《英国中世纪晚期乡村共同体研究》是欧洲经济•社会史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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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志于研究英国历史,或对比较研究有兴趣者,可以一读
印刷精美,内容有一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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