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打非案例选(第二辑)
2011-12
人民出版社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编
1119
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坚强领导下,“扫黄打非”战线统一思想、高举旗帜,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举全战线之力,打了一连串的攻坚战。从党和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了“反盗版百日行动”、“打击盗版教材教辅”、“整治‘四假”’、“打击互联网和手机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一系列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有效遏制了非法出版传播活动、净化了社会文化环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有力地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开展这些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中,查处了一大批案件,据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先后查办相关案件13万余起,其中广西凭祥“2005.5.11”特大走私盗版光盘案、重庆“2007.8.29”制售非法报刊特大团伙网络案、湖南长沙“2008.1.28”储存盗版图书案、河北(广东)“2008.3.18”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上海“2009.5.22”手机网站传播淫秽物品案、安徽滁州“2010.10.12”骑士音乐网侵犯著作权案等一批典型案件的及时严厉查处,有力地打击了犯罪行为、震慑了犯罪分子、教育了从业人员、鼓舞了广大群众。
为及时反映各级“扫黄打非”部门在案件查办工作上的新经验、新成就,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策划、组织出版了《扫黄打非案例选(第二辑)》,主要收录了2004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查办和审结的“扫黄打非”案件。《扫黄打非案例选(第二辑)》延续了2004年版《扫黄打非案例选(第一辑)》的基本框架和结构,不仅以案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入选案件的必备条件,而且强调了入选案件的新颖性和法律适用上的可参考性,江苏无锡“2009.12.02”手机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贵州贵阳“2010.4.01”批销淫秽音像制品案、安徽滁州“2010.10.12”骑士音乐网侵犯著作权案等案件的查办都是新形势下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相互促进的成功典范。
“扫黄打非”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只有抓住案件查办这个关键环节,才能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才能最终取得这场斗争的彻底胜利!
湖北武汉“2003. 05.11”销售非法出版物案上海、广州“2007. 03. 30”制售非法出版物案河南灵宝“2007. 04. 16”印刷邪教宣传品案广东广州“2008. 03.13”特大制售境外非法出版物案河北、广州“2008. 03. 18”制售非法出版物案湖北咸宁“2008. 04. 01”印制非法出版物案黑龙江哈尔滨“2008. 05. 24”制售非法出版物及淫秽书刊案河南南阳“2009. 07. 15”销售非法出版物案件黑龙江齐齐哈尔“2009. 09. 18”制售非法出版物案新疆乌鲁木齐“2010. 01. 01”跨省(区)特大制贩非法出版物团伙案广西柳州“2004. 07. 05”非法经营盗版图书案安徽合肥“2004. 08. 09”盗版教辅图书案山东济南“2004. 12. 06”制售盗版图书案浙江宁波“2006. 03. 28”系列非法出版物案福建福清“2006. 08. 16”批销盗版幼儿教师用书案北京“2006. 10. 12”侵权盗版案河南开封“2007. 12. 11”制售非法教辅图书案黑龙江哈尔滨“2009. 03. 07”特大销售非法出版物案辽宁沈阳“2009. 06. 08”非法制售教辅图书案河南新乡“2010. 09. 03”非法印刷盗版图书案广东深圳“2003. 04. 17”销售非法光盘案广西桂林“2008. 05. 04”销售非法光盘案山东青岛“2005. 09. 13”批销盗版光盘案浙江瑞安“2006. 04. 03”销售非法光盘案天津“2008. 03.14”销售非法光盘案北京“2008. 04. 17”销售盗版淫秽光盘案江西南昌“2007. 07. 11”非法出版案福建三明“2007. 08. 30”非法出版案重庆“2007. 08. 29”制售非法报刊特大团伙网络案江苏徐州“2008. 03. 03”非法出版报纸案上海“2008. 11. 04”特大制售非法报纸团伙网络案江西南昌“2006. 11. 11”非法光盘生产线案内蒙古呼和浩特“2006. 11. 23”非法复制光盘案江西南昌“2006. 12. 08”非法光盘生产线案湖南岳阳“2007. 11. 01”经营非法出版物案福建南平“2008. 05. 05”销售非法六合彩报刊案扫黄打非案例选(第二辑)中册扫黄打非案例选(第二辑)下册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胡金明的供述;证人刘磊、刘华、唐建丽、武士恒、徐大永等人的证言;公安局物品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新闻出版局情况说明、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胡金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胡金明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金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以前不懂法,不是故意犯罪,现在知道违法,表示认罪悔过。胡金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金明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金明在南阳市杏花市场10号经营卧龙区教育书店,在经营期间自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从他人手中购买非法出版物进行贩卖,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胡金明从郑州个体书商刘磊处购买多种非法出版物220册进行贩卖。 2.2009年6月被告人胡金明将购买的110册非法出版物贩卖给在广州经营盗版书的刘华。 3.2009年12月15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被告人胡金明经营的书店内查获非法出版物十六种共计376册。 2010年1月4日,南阳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在被告人胡金明经营的书店内查获非法出版物二百种共计2395册。 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2009年12月15日、2010年1月4日在胡金明书店内查获扣押的出版物有二百种2771册系伪造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胡金明详细供述了向化名“马明光”(刘华)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过程和册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