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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

卞建林 主编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作者:

卞建林 主编  

页数:

916  

前言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创新的时代,创新是当代中国的主旋律。在法学教育领域,创新表现在教育思想、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育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也突出地表现在教材的与时俱进和多样化方面。由国内部分著名高校的法学教授编写、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这套“新世纪法学创新教材”就充分体现了法学教材建设方面的创新性和多样化。在这套创新教材陆续出版发行之际,回思和感想悠然而生。教材是教学内容的载体,是一个学科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的主要载体。教材的水平和模式取决于本学科的学科体系及其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法学教材也是这样。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只有五所大学设有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和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那时候,我们的法学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尚未形成,因而不可能形成自己的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我们照搬苏联的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所用的教材大部分是从苏联引进的教科书,或者根据苏联专家的讲义和讲课记录整理而成的讲义。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立法体制和司法体制的确立、宪法和一大批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法学教育的发展,我国大学法律系和政法学院着手编写反映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教材。然而,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就遭遇法学教育的“冷冬”。从1957年开始,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和“左”的思潮兴起,法学教育急剧萎缩和衰败,部分法学院系被撤销,一批法学教师被迫改行,不少法学教师被错划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法学教材建设除个别高校院系的个别专业外,也随之停顿。到十年动乱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部分大学法律系和政法学院停办或撤消,全国仅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吉林大学法律系幸存。尽管自1973年起这两所法律系开始招收“学员”,但在那个动乱的年代没有正式的课程体系,也就不可能有规范的教材体系,零零碎碎的“教材”不过是宣传国家理论、国家刑事政策和民事政策而已。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绪论、总论、各论三篇二十一章,以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以及刑事诉讼法律文本规定为两个基本维度展开,一方面紧密追踪当今世界以及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的最新发展,致力于对刑事诉讼法律知识进行系统、科学地阐释,另一方面密切关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运行状态以及应然改革方向进行客观地描述与展望。本书编排形式独具一格,以期能够达到以活泼新颖的结构形式为阅读者提供海量的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效果。 本书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也可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社会人士的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性著作有:《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外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

书籍目录

出版说明总序言序言绪论部分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2 刑事诉讼的目的 1.3 刑事诉讼法的地位 1.4 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1.5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第2章 刑事诉讼法原则 2.1 刑事诉讼法原则概述 2.2 程序法定原则 2.3 司法独立原则 2.4 无罪推定原则 2.5 相应性原则 2.6 控审分离原则 2.7 控辩对抗原则 第3章 刑事诉讼法效力 3.1 关于人的效力 3.2 关于时的效力 3.3 关于地的效力 3.4 关于事的效力总论部分 第4章 刑事诉讼主体 4.1 刑事诉讼主体概述 4.2 法院 4.3 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 4.4 自诉人、被害人 4.5 被追诉者与辩护人 4.6 回避 第5章 刑事诉讼客体 5.1 刑事诉讼客体的概念 5.2 刑事案件的单一性 5.3 刑事案件的同一性 第6章 刑事诉讼行为 6.1 刑事诉讼行为理论概述 6.2 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6.3 刑事诉讼行为的要件 6.4 刑事诉讼行为的方式 6.5 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 第7章 管辖 7.1 管辖概述 7.2 立案管辖 7.3 审判管辖 第8章 刑事强制性措施 8.1 概述 8.2 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8.3 对物的强制性措施 8.4 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 第9章 被追诉人诉讼权利 第10章 辩护与代理 第11章 刑事证据制度各论部分 第12章 立案 第13章 侦查 第14章 公诉 第15章 第一审程序 第16章 上诉审程序 第17章 再审程序 第18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19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20章 执行

章节摘录

案例7:叶能海贩毒案①【案例介绍】 被告人叶能海,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叶能海携带从外地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到定安县龙门墟贩卖。当天中午1时许,被告人叶能海在龙门镇卫生院内被定安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叶能海逃跑时抛在地上的毒品(海洛因)13包共计39.523克,并从其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447元以及贩毒通讯工具爱立信手机一部和摩托罗拉传呼机一部、厦门中桥传呼机一部。 法院认定被告人叶能海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属于累犯,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未上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承认贩毒事实的供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的证明、检验毒品成分及重量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从被告人身上缴获的贩毒用通讯工具——手机和传呼机以及能证明被告人系累犯的生效判决书和监狱释放证明书。该案人赃俱获、铁证如山,被告人始终供认不讳,判决作出后也未上诉,这些均表明该案的证明已经达到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除上述被认定的犯罪事实外,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叶能海分别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陈长崖、林奋、陈业刚、冯贤桂、陈德山、尹齐洲和“孬灯”等。法院经查认为,虽然公诉机关提供了上述购毒人员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作为证据,但被告人叶能海自始至终予以否认,且没有缴获到物证(毒品),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认定的证据明显不足,因此上述指控不予支持。这说明在贩毒案件中,物证至关重要,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的,仍然无法达到认定贩毒罪成立的证明标准。案例8:英国上议院对相似事实的判例②【案例介绍】P被判犯有强奸他的两个女儿和乱伦罪,犯罪的时候两个女儿都不满13岁。在审理中被告人P申请将对两个女儿的罪行分开审理。该申请被驳回。法官准许其中一个女孩的证言来支持另外一个女孩提出的直接证据,因为没有迹象表明两个证人相互串通。法官认为该证据有三个特征使其具有“惊人地相似”性,即家庭生活、安排流产以及妻子的默许,因而是可采的。1990年7月23日,上诉法院准许了其向上议院上诉的申请,同时撤销了原定罪。上诉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这种案件不应当合并审理,除非在分别审理时,一个女孩提供的证言能够在另一个女孩作为被害人的审判中被采纳为证据。在本案中,两个女孩提出的证言,虽然包含三个重要特征,但是并没有达到“惊人地相似”的程度。本案中提出的论据是:①被告人P对两个女孩实施严厉的纪律约束。事实上他对整个家庭都是这样的。②两个女孩的母亲反复地默许父亲的行为。③被告人P为两个女孩安排了人工流产。这些并不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现象。这些特征不能构成上诉人“犯罪模式”。因此,法院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女孩提供的证言对于另一个女孩来说不具有可采性。将这两个罪状合并审理是不正确的。 对于上诉法院的判决,控方继续向上议院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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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特点:◆国际法学教育模式。借鉴国际优秀经济学与法学教材编写体例,力图与国际人才培养方式全面接轨。◆国内一流权威作者。本套教材主编均为中国法学界公认的权威学者,具备丰富教学经验、精深学术造诣。 ◆侣导学生自主学习,立足提升学生自主学习及分析实践问题的能力,精心设置学习栏目以及扩展性专题。◆丰富的教学资源支持。为法学研习者提供最为丰富的教学资源与支持,教学内容极为丰富、知识体系完备。板块特色突出本章重点学习内容,提示重点问题。章前提示实现知识体系的完善及学习内容的丰富。案例研究精选重要的国内外判例和案例,增强运用原理分析实际案例的能力。背景资料精选相关的理论文献,进行扩展性阅读,拓展学习视野。小结对本章内容进行概括,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思考与分析针对学习内容提出有启发意义的问题,提高自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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